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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职业鉴定补贴对象所进行的职业技能鉴定。
本办法所称职业鉴定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采取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方式,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个人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经个人申请可由鉴定机构先行垫支,再由鉴定机构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申请补贴。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职业鉴定补贴对象所进行的职业技能鉴定。
本办法所称职业鉴定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采取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方式,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个人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经个人申请可由鉴定机构先行垫支,再由鉴定机构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