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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界对国际私法性质的判断受"国际法=国际公法"这一传统论断的影响甚深。实际上,在国际私法各组成部分中,冲突法之中的冲突规范可因效力根据源于"主权意志间相互妥协"被各国际法主体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反复实践而被认定为国际习惯。经冲突规范指引而产生的各国法律的适用应被视为国际习惯的具体实践。国际私法的其他组成部分因其调整对象的涉外性而具有国际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