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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发展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基层民主进程渐趋规范化、法制化,掀开了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新一页。本文先阐述了我县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县村民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最终对我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行了美好的展望。
关键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调研、展望
中图分类号: D521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县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城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
县作为我国行政区划中较低级别的政权组织,是城镇、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上层政府组织,是由基层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基层民主建设包括多种自治形式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县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1、村民的自治素养缺失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农民已不再满足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那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传统生活方式,而是追求更高的物质享受和精神需要。但村民在自治实践中要么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么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过分注重眼前的蝇头小利,这在换届选举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一是被动参选。部分村民认为“谁当村干部都一样,自己日子还得自己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个别村民要求政府先帮助他们解决财务问题和土地征用后遗留的历史问题,甚至提出发给误工补贴,才愿意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有49.4%左右的村民对选举不太关心或无所谓。
二是选举不严肃。村组法明确规定,候选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一个人最多可以代投三张选票,但在选举实践中,却出现了未满18周岁的人投了票,一人代投十、二十张选票的现象。在有的村庄甚至出现了用抓阄方式来确定村委会成员的闹剧。
三是贿选现象严重。不少村民缺乏行使选举权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不懂得珍惜民主权利的主重要性,往往是为了一包香烟、一顿饭就可以将自己的民主权利拱手相让。村委会在进行换届前,有人为达到让自己意向人选当选的目的,给众多民村民每人发放了现金和香烟。与此同时,一些村的选举还与乡村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等相牵连,利用人多势众的优势,到处游说,乱拉选票。可以说,正是由于自治的主体——村民的民主素质不高,主人翁意识不强的原因,使得民主选举这样一个民主制度的基础性环节,严重变味、扭曲,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四是对村务不关心。村民大都各干个事,对村级事务以及公益事业建设漠不关心。
2、村干部的素质偏低
在我县众多村干部中整体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加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为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换届选举从部署到完成大致需要半年时间,换届后新当选的村“两委”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又需要至少半年左右的时间进行沟通磨合,等村“两委”工作步入正轨时,又要着手准备下一轮的换届选举。村干部将大部分精力都用在了竞选和磨合上,难以放开手脚,往往是“头一年还还愿,第二年挑着干,第三年等等看”,真正为全村长远发展铆足劲儿干活的不多。调研中,群众反映有的村干部作风粗暴,唯我独尊、拉帮结派,搞不团结,搞“一言堂”,缺乏耐心说服的细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反映强烈。
3、乡镇政府干预过多
一方面,乡镇通过“村财乡管”、转移支付等控制了村委会的财权,强化了对村委会的控制。在各村,如果没有按照乡镇的意愿完成维稳、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任务,轻则罚款,重则直接减少转移支付。另一方面,乡镇通过任命村党支部书记来控制村庄内部事务。根据《党章》的规定,村党支部书记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全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是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命。而目前,各地都在大力倡导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一肩挑”,这意味着大部分村党支部书记同时也是村委会主任,从而使得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由指导与被指导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
三、我县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1、村民自治的动力不足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安排下的民主实践活动,政府的态度以及推动力度对其运作状况有很大的影响。村民自治的推动力量主要来自于中央政府,各级民政部门是负责村民自治运作的主要机构。但村民自治是农村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是民政部门一家就能够做好的,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共同支持才能笛壮成长。但是各级地方政府对村民自治不同的态度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自治深入推进。“大致来说,在国家内部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层次越低的组织对村民自治构成阻力越大。”于国家权力最底端的乡镇政府对于村民自治的阻力最大。就我县而言,乡镇政府大都把村级组织作为一个下属行政机构,对村民自治表现出冷漠,忽视乃至反对的态度。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从制度上来看,村民自治与乡镇基层政府存在结构性的矛盾。村民自治由政府主导推动,乡镇基层政府是最直接的推动者和执行者,然而实行村民自治却削减了乡镇政府的权威和资源。在乡镇政府本身的职能和任务没有任何减少的情况下,要其积极推动村民自治显然是不可能的。二是村民自治影响了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的利益。村民自治实质是国家权力从农村的撤离,必然会限制地方政府在农村的权力行使,影响到乡镇干部的实际利益,他们从心底对村民自治是抵触的。比如关于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问题,村民希望选出能够代表自身利益的村干部,而基层政府则希望那些能够完成行政任务的人当选。三是部分精英阶层的思想不解放和农民的积极性不高。一部分精英阶层对村民自治信心不足,对其进一步发展表示忧虑。学术界对于村民自治的地位与作用一直存在争论,目前仍有不少反对的声音。农民对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也难以提高。“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农民参与村民自治,并不是單纯为了获得政治权力,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和发展自身的既得利益。对于村民来说,他们认为无论谁当选都难以给他们带来候直接回报,而且自己的那一票对于选举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选与不选一个样,选谁也是一个样。因而,村民对于村民自治的发展漠不关心,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2、农村市场经济水平不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发展水平的高低最终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好坏。我县大多数农民仍存在“锄头立得稳,作田是根本”的小农思想,满足于自给自足,商品意识、市场意识不浓,农村市场经济水平还不够高,不能有力支持村民自治的发展。
第一,农村经济的落后不能培养村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大大促进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难以将众多农户的利益有机联系起来,使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于农村地域的分散和农民本身的弱组织性,在传统村庄内部无法形成“共同体意识”,农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都较为薄弱,对于民主政治的需求不高。在村落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力求自给自足,对那些无法自给自足的家庭需要,通常是依靠血缘关系网络内的“礼尚往来“方式来解决的。因此,农民对于家庭以外的村民自治比较冷漠,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世代生活在一个村落的小农,大都习惯于过与世无争的生活,他们关注的中心是家庭庭院的围墙之内,对公益事业、集体利益很少关注。
第二,農村经济的落后使村民自治的发展受到制约。经济实力的欠缺,使得村民自治组织无法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在村民心中没有什么吸引力和凝聚力,广大村民对于村民自治的期望较低。另一方面,经济的落后也降低了村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农民往往迫于生活的压力而无暇关注村内公共事务。在经济不发达的乡村,农村精英阶层纷纷外出打工,留下的多是老、弱、病、残。农村人口的流动,给村民自治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给民主选举带来了挑战。一方面,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使得村委会选举难以达到法定人数,为了选举的顺利推进,各地都采取委托投票的方式进行,这就给贿选及宗族、黑恶势力干预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选举即使能够达到法定人数,也只有一些老人和妇女参加,有文化、有魄力的农村精英大都到城市寻求更好的发展空间去了,要在这些老人和妇女中选出村合适的村委会成员,显然是在“矮子里面选高子“,质量很难保证。二是给民主管理带来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有些素质高、能力强的村干部虽然当选了,但由于村干部一年的补贴工资还不如外出打工一个月的收入,很难安心村务管理,有的干脆外出打工,对村级事务置之不理。同时,由于留在村里的多为老弱病残,很难对村级事务提出好的建议意见,更谈上实施有效监督了。三是使得农民与农村的利益关系逐步淡化。农民外出打工后,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大都是一年回一次农村,甚至多年不回农村,其子女尽管身份是农民,但对农业、农村、农民根本不了解,这些农民成长起来后,对村级事务不关心,对村民自治的推进也无所谓,从而使得村民自治缺乏根本动力。
第三,农村经济的贫困导致村级组织过度依赖乡镇政府。一方面,由于缺乏可调度的经济资源,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无论是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是公益事业的发展都需要得到乡镇及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这就使得村级组织处处依赖于乡镇,不得不接受乡镇的行政命令或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对欠发达地区而言,乡镇政府自身的财政也颇为紧张,再加上压力型体制的要求,迫使其通过种种方式加强对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从而使村委会呈现出附属行政化倾向。
3、传统体制的制约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传统体制对于村民自治的制约作用非常明显。目前,我国的政治格局是典型的“压力型体制”g卩“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压力型体制的出现,既与现行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关,又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各地竞相发展的激烈竞争有关。在这种体制下,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且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直接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官员及干部的升迁、福利与荣辱等。乡镇政府处在这个“压力型体制”的最末端,承受的压力最大。乡镇政府承担着大量的行政任务,其职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往往把任务转移分摊或强行下放给村委会,并且将村委会成员列入干部考核系列,要求村委会将完成任务情况向上汇报,并对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生、综合治理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从而使得村民自治在实际运作扭曲变形。
4、自治主体的民主素质不离
村民自治的法律主体是广大村民,这其中也包括当选的村委会成员。虽然经过多年村民自治实践的训练,广大村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由于受传统思想的禁锢,其民主素质与村民自治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首先是有些村千部民主素质不够,对村民自治认识不深,不主动公幵村务,不重视村民会议,对民主监督反感;不了解村委会的性质,把村委会视为“准政府”机构,拒绝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村务管理中习惯于搞”一言堂”,“老子天下第一”,听不进合理的意见建议,作风不民主;一些村干部漠视村民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把追求权力、追求对村内资源的支配甚至从中渔利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违法乱纪现象突出。其次,作为自治主体的村民基本不了解村民自治的内容,不清楚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懂得以怎样的形式维护个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和参与权,从而实现自我价值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他们缺乏民主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不会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村民往往因为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不能给自己带来直接的现实利益,而表现出对村民自治的冷漠,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在村民自治中应有的权利。
五、对我县基层群众自治的展望
2014年中央1号文件特别提出了乡村治理机制的改善问题,着力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基层管理服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思想的前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基层群众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会不断地提高。而政府权力的规范将会为基层群众自治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用长远的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 李萍:《基层自治:中国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及其路径选择》,《攀登》,2009年03期
[2] 刘晶晶:《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02期
[3] 张群喜:《农村基层自治与农村文化建设》,《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02期
[4] 黄芳:《村民自治实践及其完善发展》,《党政论坛》,2010年12期
关键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调研、展望
中图分类号: D521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县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城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
县作为我国行政区划中较低级别的政权组织,是城镇、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上层政府组织,是由基层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基层民主建设包括多种自治形式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县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1、村民的自治素养缺失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农民已不再满足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那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传统生活方式,而是追求更高的物质享受和精神需要。但村民在自治实践中要么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么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过分注重眼前的蝇头小利,这在换届选举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一是被动参选。部分村民认为“谁当村干部都一样,自己日子还得自己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个别村民要求政府先帮助他们解决财务问题和土地征用后遗留的历史问题,甚至提出发给误工补贴,才愿意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有49.4%左右的村民对选举不太关心或无所谓。
二是选举不严肃。村组法明确规定,候选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一个人最多可以代投三张选票,但在选举实践中,却出现了未满18周岁的人投了票,一人代投十、二十张选票的现象。在有的村庄甚至出现了用抓阄方式来确定村委会成员的闹剧。
三是贿选现象严重。不少村民缺乏行使选举权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不懂得珍惜民主权利的主重要性,往往是为了一包香烟、一顿饭就可以将自己的民主权利拱手相让。村委会在进行换届前,有人为达到让自己意向人选当选的目的,给众多民村民每人发放了现金和香烟。与此同时,一些村的选举还与乡村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等相牵连,利用人多势众的优势,到处游说,乱拉选票。可以说,正是由于自治的主体——村民的民主素质不高,主人翁意识不强的原因,使得民主选举这样一个民主制度的基础性环节,严重变味、扭曲,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四是对村务不关心。村民大都各干个事,对村级事务以及公益事业建设漠不关心。
2、村干部的素质偏低
在我县众多村干部中整体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加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为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换届选举从部署到完成大致需要半年时间,换届后新当选的村“两委”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又需要至少半年左右的时间进行沟通磨合,等村“两委”工作步入正轨时,又要着手准备下一轮的换届选举。村干部将大部分精力都用在了竞选和磨合上,难以放开手脚,往往是“头一年还还愿,第二年挑着干,第三年等等看”,真正为全村长远发展铆足劲儿干活的不多。调研中,群众反映有的村干部作风粗暴,唯我独尊、拉帮结派,搞不团结,搞“一言堂”,缺乏耐心说服的细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反映强烈。
3、乡镇政府干预过多
一方面,乡镇通过“村财乡管”、转移支付等控制了村委会的财权,强化了对村委会的控制。在各村,如果没有按照乡镇的意愿完成维稳、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任务,轻则罚款,重则直接减少转移支付。另一方面,乡镇通过任命村党支部书记来控制村庄内部事务。根据《党章》的规定,村党支部书记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全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是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命。而目前,各地都在大力倡导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一肩挑”,这意味着大部分村党支部书记同时也是村委会主任,从而使得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由指导与被指导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
三、我县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1、村民自治的动力不足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安排下的民主实践活动,政府的态度以及推动力度对其运作状况有很大的影响。村民自治的推动力量主要来自于中央政府,各级民政部门是负责村民自治运作的主要机构。但村民自治是农村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是民政部门一家就能够做好的,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共同支持才能笛壮成长。但是各级地方政府对村民自治不同的态度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自治深入推进。“大致来说,在国家内部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层次越低的组织对村民自治构成阻力越大。”于国家权力最底端的乡镇政府对于村民自治的阻力最大。就我县而言,乡镇政府大都把村级组织作为一个下属行政机构,对村民自治表现出冷漠,忽视乃至反对的态度。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从制度上来看,村民自治与乡镇基层政府存在结构性的矛盾。村民自治由政府主导推动,乡镇基层政府是最直接的推动者和执行者,然而实行村民自治却削减了乡镇政府的权威和资源。在乡镇政府本身的职能和任务没有任何减少的情况下,要其积极推动村民自治显然是不可能的。二是村民自治影响了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的利益。村民自治实质是国家权力从农村的撤离,必然会限制地方政府在农村的权力行使,影响到乡镇干部的实际利益,他们从心底对村民自治是抵触的。比如关于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问题,村民希望选出能够代表自身利益的村干部,而基层政府则希望那些能够完成行政任务的人当选。三是部分精英阶层的思想不解放和农民的积极性不高。一部分精英阶层对村民自治信心不足,对其进一步发展表示忧虑。学术界对于村民自治的地位与作用一直存在争论,目前仍有不少反对的声音。农民对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也难以提高。“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农民参与村民自治,并不是單纯为了获得政治权力,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和发展自身的既得利益。对于村民来说,他们认为无论谁当选都难以给他们带来候直接回报,而且自己的那一票对于选举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选与不选一个样,选谁也是一个样。因而,村民对于村民自治的发展漠不关心,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2、农村市场经济水平不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发展水平的高低最终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好坏。我县大多数农民仍存在“锄头立得稳,作田是根本”的小农思想,满足于自给自足,商品意识、市场意识不浓,农村市场经济水平还不够高,不能有力支持村民自治的发展。
第一,农村经济的落后不能培养村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大大促进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难以将众多农户的利益有机联系起来,使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于农村地域的分散和农民本身的弱组织性,在传统村庄内部无法形成“共同体意识”,农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都较为薄弱,对于民主政治的需求不高。在村落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力求自给自足,对那些无法自给自足的家庭需要,通常是依靠血缘关系网络内的“礼尚往来“方式来解决的。因此,农民对于家庭以外的村民自治比较冷漠,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世代生活在一个村落的小农,大都习惯于过与世无争的生活,他们关注的中心是家庭庭院的围墙之内,对公益事业、集体利益很少关注。
第二,農村经济的落后使村民自治的发展受到制约。经济实力的欠缺,使得村民自治组织无法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在村民心中没有什么吸引力和凝聚力,广大村民对于村民自治的期望较低。另一方面,经济的落后也降低了村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农民往往迫于生活的压力而无暇关注村内公共事务。在经济不发达的乡村,农村精英阶层纷纷外出打工,留下的多是老、弱、病、残。农村人口的流动,给村民自治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给民主选举带来了挑战。一方面,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使得村委会选举难以达到法定人数,为了选举的顺利推进,各地都采取委托投票的方式进行,这就给贿选及宗族、黑恶势力干预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选举即使能够达到法定人数,也只有一些老人和妇女参加,有文化、有魄力的农村精英大都到城市寻求更好的发展空间去了,要在这些老人和妇女中选出村合适的村委会成员,显然是在“矮子里面选高子“,质量很难保证。二是给民主管理带来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有些素质高、能力强的村干部虽然当选了,但由于村干部一年的补贴工资还不如外出打工一个月的收入,很难安心村务管理,有的干脆外出打工,对村级事务置之不理。同时,由于留在村里的多为老弱病残,很难对村级事务提出好的建议意见,更谈上实施有效监督了。三是使得农民与农村的利益关系逐步淡化。农民外出打工后,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大都是一年回一次农村,甚至多年不回农村,其子女尽管身份是农民,但对农业、农村、农民根本不了解,这些农民成长起来后,对村级事务不关心,对村民自治的推进也无所谓,从而使得村民自治缺乏根本动力。
第三,农村经济的贫困导致村级组织过度依赖乡镇政府。一方面,由于缺乏可调度的经济资源,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无论是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是公益事业的发展都需要得到乡镇及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这就使得村级组织处处依赖于乡镇,不得不接受乡镇的行政命令或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对欠发达地区而言,乡镇政府自身的财政也颇为紧张,再加上压力型体制的要求,迫使其通过种种方式加强对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从而使村委会呈现出附属行政化倾向。
3、传统体制的制约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传统体制对于村民自治的制约作用非常明显。目前,我国的政治格局是典型的“压力型体制”g卩“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压力型体制的出现,既与现行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关,又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各地竞相发展的激烈竞争有关。在这种体制下,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且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直接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官员及干部的升迁、福利与荣辱等。乡镇政府处在这个“压力型体制”的最末端,承受的压力最大。乡镇政府承担着大量的行政任务,其职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往往把任务转移分摊或强行下放给村委会,并且将村委会成员列入干部考核系列,要求村委会将完成任务情况向上汇报,并对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生、综合治理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从而使得村民自治在实际运作扭曲变形。
4、自治主体的民主素质不离
村民自治的法律主体是广大村民,这其中也包括当选的村委会成员。虽然经过多年村民自治实践的训练,广大村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由于受传统思想的禁锢,其民主素质与村民自治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首先是有些村千部民主素质不够,对村民自治认识不深,不主动公幵村务,不重视村民会议,对民主监督反感;不了解村委会的性质,把村委会视为“准政府”机构,拒绝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村务管理中习惯于搞”一言堂”,“老子天下第一”,听不进合理的意见建议,作风不民主;一些村干部漠视村民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把追求权力、追求对村内资源的支配甚至从中渔利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违法乱纪现象突出。其次,作为自治主体的村民基本不了解村民自治的内容,不清楚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懂得以怎样的形式维护个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和参与权,从而实现自我价值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他们缺乏民主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不会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村民往往因为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不能给自己带来直接的现实利益,而表现出对村民自治的冷漠,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在村民自治中应有的权利。
五、对我县基层群众自治的展望
2014年中央1号文件特别提出了乡村治理机制的改善问题,着力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基层管理服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思想的前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基层群众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会不断地提高。而政府权力的规范将会为基层群众自治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用长远的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 李萍:《基层自治:中国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及其路径选择》,《攀登》,2009年03期
[2] 刘晶晶:《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02期
[3] 张群喜:《农村基层自治与农村文化建设》,《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02期
[4] 黄芳:《村民自治实践及其完善发展》,《党政论坛》,2010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