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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5月23日)沪府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