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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是以非金融企业为研究对象的,这一理论并不适用于定位于长期金融和资产管理功能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在治理目标、产品、信托合约、资产结构、两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管制等方面表现出的特殊性使其区别于一般公司。我们应根据这些特殊性对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进行修正,构建真正适应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理论及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