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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教师教育惩戒行为所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正当性与恰切性成为亟待需要探讨的问题.从人性论的视角出发,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不仅是人性本质构成的内在需要,也是对人性潜在倾向的外部塑造.基于人性的本质构成与潜在倾向分析,合乎人性的教育惩戒要求教师能够区分惩戒与体罚的内涵与边界;权威与爱兼施;抓住教育惩戒关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