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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后现代主义的角度出发,本文借助于“符号网”的概念对法律意义的解释作一新的论述。我们认为,法律意义是产生于时间、空间和具体社会组织中的文化产物,以解读者为中心的法律解释的符号网可由四大具有各种不同符号线路的网点所构成,而解读者正是通过其中一些线路的组合或排挤来作出法律解释、形成法律意义的。这一新的探讨有助于进一步揭示那些影响法律解释者作出不同法律意义的众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