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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付工资中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笔者以为,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存在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