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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行政规划的探讨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许多的教科书也把这种新型的行政方式予以写入,但是行政规划的救济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实务中,关于行政规划的案例并不少见,但解决的方式却多是以规划后续行为进行起诉,对规划本身却不多提及。该篇认为针对规划本身之救济,应解决其救济对象、可诉性等问题,进而予以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