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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存在以内部审查为主、纳入审查的行政行为范围有限、司法审查机制的运行较为被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合法性审查对行政行为的纠错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对此,一方面需要将行政立法、准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等明确为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另一方面需要从构建多元审查主体、扩大审查范围、严格审查标准、强化审查结果效力等方面来构建较为完备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机制,以更好地规范行政权运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