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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和《刑法》都对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行为做出了明文的规定,不过,我国立法者并未区分基本内幕人和派生内幕人,而且法律条文规定的也过于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很难对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予以判定。故此,应当将证券交易的内幕人主体区分为“法定内幕人”和“非法定内幕人”,将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区分为“禁止为自己和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等,以合理界定禁止的内幕交易问题,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