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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案人身、物品等可以实行“搜索”措施。实行搜索的条件包括:必须有法官签发的搜索票;签发前应达到“相当理由”的实质标准等。搜索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期待,划分了检察官与法官的权力,体现了《宪法》中的比例原则。我国大陆地区的搜查制度改革应借鉴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更重视公民的住宅权,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适用于对物证的排除,逐步完善制度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