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教研员在我国基础教育管理、教学、研究、服务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省、市为主体的研究、指导、培训等是学科教研员的基本职责。各级学科教研员职业效能是其合理性的基础;教研员职责结构的完善是其合法性的保障。运用文献分析从学科教研员功能性定义出发,概括在培训任务驱动下教研员行使的教育功能的特征和性质,提出对学科教研员职业效能提升、职责结构完善的行动内容的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