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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缘起近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再次掀起了各界对房地产调控的热议。其实,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的税种,我国从1986年就开始征收房产税,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有关房产税改革的议论一直不绝于耳,尤其是近年房价高企,在最近国家对房地产进行“史上最严厉”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被市场视为房价调控利器的房产税自然最引人注目。那么,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应该怎样改?房产税对房价会造成多大影响、能否抑制高房价?让我们来听一下有关专家的看法。
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不冲突,房产税可以减少房市泡沫
(贾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对于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性,我认为,首先,在住房保有环节上征收房产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通盘配套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地方税体系的支柱之一。税制设计必须同时考虑房产的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政府要在住房保障轨道上将托底事项(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设与供给)做好做充分,在市场轨道上,则应在管好规则的同时管好收税,特别是要填补保有环节上无税的制度空白,它的作用应该是发挥长期、综合性的正面效应。其次,住房保有环节上征收房产税,其对于房地产业的作用有三:
第一,可以增加住房市场中小户型需求比重,消费者考虑到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会更多选择相对实惠的中小户型,改变市场上普遍的需求侧重,符合集约利用土地的导向,可以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二,可以降低已建成房屋的空置率,活跃租房市场,提高社会中不动产资源的配置效率。大家知道,由于“囤房”无成本,中国大城市现在房屋的空置率相当高,有房产税以后,它会促使不少人把囤积的空置房租出去对冲税负压力。
第三,房产税可使不动产领域的投机、投资(二者并无本质区别)行为有所收敛,有利于减少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及其导致的市场大起大落的可能性和负面效应,促进房地产业长期健康发展。
我认为,作为一个税种,房产税虽然难以改变中国今后几十年间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中的住房价格上扬趋势,但房产税一定有对冲房价上升、使过程较平稳、减少泡沫的效应。它与现行的调控政策等改革配套,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在中长期进入相对平稳、合理的轨道,减少泡沫,而不是单纯以行政措施打压房价。
房产税有利于廉租房建设
房产税也是在我国发挥财产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所不可或缺的税种,其运作符合“抽肥补瘦”和“承受能力”原则,所增加的税收收入可优先用于住房保障体系,造福于民。
从基本逻辑上讲,政府只要管好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的价格多高其实都没有关系,是由市场自身调节的问题,是高收入阶层在市场环境中自己解决怎么花钱的问题。在这个层面,政府要管的只是市场规则、公平竞争和税收。
征收税金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施加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实现良性循环:高收入者纳的税进了国库以后,财政做转移支付,更多地支持托底的廉租房和适租房建设,扶助低收入阶层,从这个角度讲,政府在托好低端保障、安居房的底的同时,本应该乐见高端交易者随行就市,房价越高,税越多,对整个社会再分配中筹得扶助低端的财力越有利。
如果房产税不出臺,正在进行的这一轮房地产调控与过去几年的调控,将不会有本质区别,也改变不了房地产调控中的保有环节税收的制度缺失问题,甚至很有可能重新陷入治乱循环的怪圈里去。
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不冲突
现在有人认为,购房者在买房时已经向政府一次性缴纳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开征房产税是重复征收,存在法理障碍。
我认为,这一认识是不成立的。我国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的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
而房产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
“租”与“税”两者是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关系,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
“重复征收”问题在复合税制自身就必然存在,只是设计合理与否的问题,“租”与“税”的所谓“重复”更不应看作什么硬障碍。
前几年,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而一旦推出房产税,其生成价位会因交易者预期的改变而相对较低,新老地产的这种差异也不是开征房产税的硬障碍。我们完全可以设计“老房地产”与“新房地产”有所不同的税务区别对待办法。
房产税不会伤及中产阶层
还有人担心房产税会伤害到中产阶层的利益,尽管最后方案尚未确定,但是根据研究分析,我作为研究者的建议是,房产税的开征不应涉及“第一套房”,试点启动时还可考虑遵循“存量不动,增量开始”的初始方案,因此税负肯定与社会中广大的中下阶层民众无关。
投资房、高端豪宅才是房产税调控的主要目标。同时应特别关注实际上和产权房房价无关的保障房的供给,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长租房等。
低收入阶层和“夹心层”的住房供给不能交给市场,客观上迫切需要政府从另外一条轨道上,即保障轨道上,解决其“住有所居”的问题。
住房保有环节税收增加,还可以置换交易环节的部分税收,并强化税收再分配的调节功能。因为这是向有负担能力的富裕阶层增加税收,政府从而更有能力支持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
这正是一种良性再分配,符合市场经济调节理念,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税收的公平正义性质。
至于房产税的征收税率如何确定争议很大,房产税的试点启动后的征收将因地而异,税率可能不会整齐划一。此前市场上关于房产税率的不同数字,也可能反映了方案设计版本会有所不同。而脱离设计版本谈房产税税率高低没有意义。
目前,各方面对开征房产税的争议很大,决策层当然必须慎之又慎。我相信未来房产税的推出一定是渐进的,先从比较具备条件、容易操作的地方试行,同时从增量、从高端人群入手。
当前需要给中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中等收入阶层吃定心丸,这一点十分重要,毕竟未来房产税的改革不应覆盖低收入人群,也会给中等收入阶层留出至少“第一套房”不实征,主要是触及住房高端人群,他们客观上具有较强的承受能力。
总之,必须谨慎、稳妥,在认清全体社会成员长远、根本利益所在而坚持制度创新的同时,又保持冷静和理性。
非我财,不纳税
(钟伟: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第一,政取民予,民更瘦。中国经济增长的蛋糕,无非是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来瓜分,这是大格局;然后才是富人、中产阶级和穷人的分配,这是小格局。有数据证明,在过去10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对GDP的占比大约下降了10个百分点。以2009年为例,意味着差不多本可供居民分享的大约3.4万亿元,放入了政府或企业的腰包。而此次欲开征的房产税,则意味着政府又向民众多征敛了一块。
第二,税乃国器,用之有据。地方政府的征税依据,是湮没在故纸堆里的1986年的一则文件——国务院授权了地方政府可以对“经营性房产”开征房产税。试想,在24年前,中国甚至还没有“商品房”这个概念,当初的文件似乎也仅仅是向有酒店商铺之类的企业征房产税,而到如今,它突然变成了地方政府向居民所拥有的各种房产征税的法理依据。
第三,非我财,不纳税。就房产税而言,如果商品房统统盖在租用的土地上,那么若开征房产税就应扣除土地价值;如果对土地和房产合并征税,那么就应明确商品房土地永续民有。
第四,不能以给予为名,行征取之实。房产税说到底是政府从民众手中取走财物的行为。在过去10年的房地产膨胀进程中,中央和地方财力强盛,但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和供应并无明显改善。如此可以得出结论:住宅供应结构的失衡根源不是政府无钱。
第五,只看财富,不看负担,可能丧失了公平税负的起点。在财产的统计上,既要看到家庭在财富方面有什么,房产、储蓄和其他细软,也需要看负债方面有什么,这不仅包括按揭和借贷,更有对老人、对子女的赡养培养负担。计算财产,起码应是财富扣除负债,再扣除赡养负担等可免税额,对余额部分再行纳税。现在房地产税只看到居民财富最大的一块,对负债和家庭负担等一概视而不见。
第六,不问为何购房,只管借房生财,是治标不是治本。为什么中国居民如此热衷购房?如果人民币币值是稳定的,如果居民有丰富的投资渠道,如果居民对未来的养老、医疗、教育有足够的乐观信心,如果中国居民不被户籍分裂成城乡的深深鸿沟,如果城乡之间没有因收入严重失衡导致巨大的人口迁徙,那么中国人的购房热情是否仍如此高涨?不自问自省这些根本问题,只是通过土地出让敛财,通过房产税再敛财,会是解决问题的正常思路吗?
第七,良好的动机不能为恶劣的后果做辩护。在中国住房自有率高达92%的背景下,为什么征收房产税会被认为符合民众利益?地方政府试图出台房产税之前,对可能的政策后果有无明确的预见性?
房产税征收要考虑居民人均合理居住面积
(李建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经学院税务系教授)
建议首套住房免征,第二套房多为改善性住房,不宜过多调控,在考虑居民人均合理居住面积情况下,以第三套房为界限征税。
发改委的《意见》把“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今年财税体制改革目标中。在这份长达4000多字的《意见》中,关于房产税的表述仅仅是“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9个字,也没有提供有关房产税的进一步细节。不过,这9个字的表述却将近段时间以来的房产税开征风波推向新阶段。
对于我国几近狂热的楼市,中央政府下决心进行调控,目前政府正考虑通过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的手段调节楼市。我国当前最容易、最方便实现的方式就是由国务院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扩大征收范围,将房产税征税范围从当前的经营性房产扩大到个人非经营性房产,然后按照余值或评估值征税。而如果征收所谓的物业税、住房特别消费税等新税种,则需要经过立法、评估等程序,有明显的时滞效应,对目前高涨的房价很难及时有效地抑制。
我认为,本着打击投机、抑制投资、保护消费的原则,首套住房免征;第二套住房多为改善性住房,不宜过多调控;在考虑居民人均合理居住面积的情况下,以第三套房为界限征税。如果将第三套房定为经营性住房,即使不出台新政,三套以上住房也将进入税收调控的范围,每年缴纳房产税,这无疑会给拥有多套住房的人带来压力。一旦开征三套及三套以上的房产税,对于投机者来说,将是信心和预期的打击。通过提高房产的保有成本,加大囤积房产的风险,将会达到抑制房产投机的目的。此外,持有多套房的人,若持有成本过高会将多余的物业抛出,这一方面增加了二手房市场的供应;另一方面也影响潜在的购房者,一些投机、投资购房行为自然会得到有效抑制。
指望房产税降房价是一厢情愿
(张健铭: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
房地产税更像是给病人看病后的调理温补药,直接靠它立竿见影、药到病除是不切实际的。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让其发挥药效而不误伤房地产市场的自住需求、不增加老百姓的负担,同样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发改委在《意见》中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很容易让人将其与前不久《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提到的“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联系起来,在国家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自然容易引起各界的热议。
在我看来,政府提出改革房地产税,表达了决策层此次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坚决态度,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对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产生一定的影响。从长远来看,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确也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如果把此次房地产税改革当成调控房價的救命稻草,指望房价在房地产税改革后(目前还不能确定新的房产税何时出台,具体内容是什么)应声下落,实在有些期望值过高。何况,房产税改革只是目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组合拳的一个动作,只有从供需关系这个根上着手,有效打击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辅之以房产税改革,才能平稳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不要误读“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由于征税会涉及到各方利益,因此特别敏感,政府在决策时也会特别慎重,这从相关的表述就可以看出。以前的措辞都是“条件具备时”、“稳步推进”,即使这次宏观调控下也只是说“逐步推进”。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上海、湖北、湖南、重庆等地的“试水”最多可以看作是房产税改革的试点,这样的尝试是有益的,但指望能由此导致房价下跌就显得一厢情愿了。
这样看来,改革房产税更像是给病人看病后的调理温补药,直接靠它立竿见影、药到病除是不切实际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开出房地产税这一药方,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让其发挥药效,而不误伤房地产市场的自住需求,不增加老百姓的负担,同样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房产税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 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据证券日报2010年7月22日报道,有消息称,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不冲突,房产税可以减少房市泡沫
(贾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对于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性,我认为,首先,在住房保有环节上征收房产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通盘配套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地方税体系的支柱之一。税制设计必须同时考虑房产的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政府要在住房保障轨道上将托底事项(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设与供给)做好做充分,在市场轨道上,则应在管好规则的同时管好收税,特别是要填补保有环节上无税的制度空白,它的作用应该是发挥长期、综合性的正面效应。其次,住房保有环节上征收房产税,其对于房地产业的作用有三:
第一,可以增加住房市场中小户型需求比重,消费者考虑到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会更多选择相对实惠的中小户型,改变市场上普遍的需求侧重,符合集约利用土地的导向,可以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二,可以降低已建成房屋的空置率,活跃租房市场,提高社会中不动产资源的配置效率。大家知道,由于“囤房”无成本,中国大城市现在房屋的空置率相当高,有房产税以后,它会促使不少人把囤积的空置房租出去对冲税负压力。
第三,房产税可使不动产领域的投机、投资(二者并无本质区别)行为有所收敛,有利于减少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及其导致的市场大起大落的可能性和负面效应,促进房地产业长期健康发展。
我认为,作为一个税种,房产税虽然难以改变中国今后几十年间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中的住房价格上扬趋势,但房产税一定有对冲房价上升、使过程较平稳、减少泡沫的效应。它与现行的调控政策等改革配套,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在中长期进入相对平稳、合理的轨道,减少泡沫,而不是单纯以行政措施打压房价。
房产税有利于廉租房建设
房产税也是在我国发挥财产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所不可或缺的税种,其运作符合“抽肥补瘦”和“承受能力”原则,所增加的税收收入可优先用于住房保障体系,造福于民。
从基本逻辑上讲,政府只要管好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的价格多高其实都没有关系,是由市场自身调节的问题,是高收入阶层在市场环境中自己解决怎么花钱的问题。在这个层面,政府要管的只是市场规则、公平竞争和税收。
征收税金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施加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实现良性循环:高收入者纳的税进了国库以后,财政做转移支付,更多地支持托底的廉租房和适租房建设,扶助低收入阶层,从这个角度讲,政府在托好低端保障、安居房的底的同时,本应该乐见高端交易者随行就市,房价越高,税越多,对整个社会再分配中筹得扶助低端的财力越有利。
如果房产税不出臺,正在进行的这一轮房地产调控与过去几年的调控,将不会有本质区别,也改变不了房地产调控中的保有环节税收的制度缺失问题,甚至很有可能重新陷入治乱循环的怪圈里去。
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不冲突
现在有人认为,购房者在买房时已经向政府一次性缴纳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开征房产税是重复征收,存在法理障碍。
我认为,这一认识是不成立的。我国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的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
而房产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
“租”与“税”两者是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关系,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
“重复征收”问题在复合税制自身就必然存在,只是设计合理与否的问题,“租”与“税”的所谓“重复”更不应看作什么硬障碍。
前几年,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而一旦推出房产税,其生成价位会因交易者预期的改变而相对较低,新老地产的这种差异也不是开征房产税的硬障碍。我们完全可以设计“老房地产”与“新房地产”有所不同的税务区别对待办法。
房产税不会伤及中产阶层
还有人担心房产税会伤害到中产阶层的利益,尽管最后方案尚未确定,但是根据研究分析,我作为研究者的建议是,房产税的开征不应涉及“第一套房”,试点启动时还可考虑遵循“存量不动,增量开始”的初始方案,因此税负肯定与社会中广大的中下阶层民众无关。
投资房、高端豪宅才是房产税调控的主要目标。同时应特别关注实际上和产权房房价无关的保障房的供给,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长租房等。
低收入阶层和“夹心层”的住房供给不能交给市场,客观上迫切需要政府从另外一条轨道上,即保障轨道上,解决其“住有所居”的问题。
住房保有环节税收增加,还可以置换交易环节的部分税收,并强化税收再分配的调节功能。因为这是向有负担能力的富裕阶层增加税收,政府从而更有能力支持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
这正是一种良性再分配,符合市场经济调节理念,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税收的公平正义性质。
至于房产税的征收税率如何确定争议很大,房产税的试点启动后的征收将因地而异,税率可能不会整齐划一。此前市场上关于房产税率的不同数字,也可能反映了方案设计版本会有所不同。而脱离设计版本谈房产税税率高低没有意义。
目前,各方面对开征房产税的争议很大,决策层当然必须慎之又慎。我相信未来房产税的推出一定是渐进的,先从比较具备条件、容易操作的地方试行,同时从增量、从高端人群入手。
当前需要给中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中等收入阶层吃定心丸,这一点十分重要,毕竟未来房产税的改革不应覆盖低收入人群,也会给中等收入阶层留出至少“第一套房”不实征,主要是触及住房高端人群,他们客观上具有较强的承受能力。
总之,必须谨慎、稳妥,在认清全体社会成员长远、根本利益所在而坚持制度创新的同时,又保持冷静和理性。
非我财,不纳税
(钟伟: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第一,政取民予,民更瘦。中国经济增长的蛋糕,无非是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来瓜分,这是大格局;然后才是富人、中产阶级和穷人的分配,这是小格局。有数据证明,在过去10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对GDP的占比大约下降了10个百分点。以2009年为例,意味着差不多本可供居民分享的大约3.4万亿元,放入了政府或企业的腰包。而此次欲开征的房产税,则意味着政府又向民众多征敛了一块。
第二,税乃国器,用之有据。地方政府的征税依据,是湮没在故纸堆里的1986年的一则文件——国务院授权了地方政府可以对“经营性房产”开征房产税。试想,在24年前,中国甚至还没有“商品房”这个概念,当初的文件似乎也仅仅是向有酒店商铺之类的企业征房产税,而到如今,它突然变成了地方政府向居民所拥有的各种房产征税的法理依据。
第三,非我财,不纳税。就房产税而言,如果商品房统统盖在租用的土地上,那么若开征房产税就应扣除土地价值;如果对土地和房产合并征税,那么就应明确商品房土地永续民有。
第四,不能以给予为名,行征取之实。房产税说到底是政府从民众手中取走财物的行为。在过去10年的房地产膨胀进程中,中央和地方财力强盛,但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和供应并无明显改善。如此可以得出结论:住宅供应结构的失衡根源不是政府无钱。
第五,只看财富,不看负担,可能丧失了公平税负的起点。在财产的统计上,既要看到家庭在财富方面有什么,房产、储蓄和其他细软,也需要看负债方面有什么,这不仅包括按揭和借贷,更有对老人、对子女的赡养培养负担。计算财产,起码应是财富扣除负债,再扣除赡养负担等可免税额,对余额部分再行纳税。现在房地产税只看到居民财富最大的一块,对负债和家庭负担等一概视而不见。
第六,不问为何购房,只管借房生财,是治标不是治本。为什么中国居民如此热衷购房?如果人民币币值是稳定的,如果居民有丰富的投资渠道,如果居民对未来的养老、医疗、教育有足够的乐观信心,如果中国居民不被户籍分裂成城乡的深深鸿沟,如果城乡之间没有因收入严重失衡导致巨大的人口迁徙,那么中国人的购房热情是否仍如此高涨?不自问自省这些根本问题,只是通过土地出让敛财,通过房产税再敛财,会是解决问题的正常思路吗?
第七,良好的动机不能为恶劣的后果做辩护。在中国住房自有率高达92%的背景下,为什么征收房产税会被认为符合民众利益?地方政府试图出台房产税之前,对可能的政策后果有无明确的预见性?
房产税征收要考虑居民人均合理居住面积
(李建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经学院税务系教授)
建议首套住房免征,第二套房多为改善性住房,不宜过多调控,在考虑居民人均合理居住面积情况下,以第三套房为界限征税。
发改委的《意见》把“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今年财税体制改革目标中。在这份长达4000多字的《意见》中,关于房产税的表述仅仅是“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9个字,也没有提供有关房产税的进一步细节。不过,这9个字的表述却将近段时间以来的房产税开征风波推向新阶段。
对于我国几近狂热的楼市,中央政府下决心进行调控,目前政府正考虑通过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的手段调节楼市。我国当前最容易、最方便实现的方式就是由国务院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扩大征收范围,将房产税征税范围从当前的经营性房产扩大到个人非经营性房产,然后按照余值或评估值征税。而如果征收所谓的物业税、住房特别消费税等新税种,则需要经过立法、评估等程序,有明显的时滞效应,对目前高涨的房价很难及时有效地抑制。
我认为,本着打击投机、抑制投资、保护消费的原则,首套住房免征;第二套住房多为改善性住房,不宜过多调控;在考虑居民人均合理居住面积的情况下,以第三套房为界限征税。如果将第三套房定为经营性住房,即使不出台新政,三套以上住房也将进入税收调控的范围,每年缴纳房产税,这无疑会给拥有多套住房的人带来压力。一旦开征三套及三套以上的房产税,对于投机者来说,将是信心和预期的打击。通过提高房产的保有成本,加大囤积房产的风险,将会达到抑制房产投机的目的。此外,持有多套房的人,若持有成本过高会将多余的物业抛出,这一方面增加了二手房市场的供应;另一方面也影响潜在的购房者,一些投机、投资购房行为自然会得到有效抑制。
指望房产税降房价是一厢情愿
(张健铭: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
房地产税更像是给病人看病后的调理温补药,直接靠它立竿见影、药到病除是不切实际的。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让其发挥药效而不误伤房地产市场的自住需求、不增加老百姓的负担,同样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发改委在《意见》中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很容易让人将其与前不久《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提到的“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联系起来,在国家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自然容易引起各界的热议。
在我看来,政府提出改革房地产税,表达了决策层此次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坚决态度,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对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产生一定的影响。从长远来看,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确也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如果把此次房地产税改革当成调控房價的救命稻草,指望房价在房地产税改革后(目前还不能确定新的房产税何时出台,具体内容是什么)应声下落,实在有些期望值过高。何况,房产税改革只是目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组合拳的一个动作,只有从供需关系这个根上着手,有效打击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辅之以房产税改革,才能平稳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不要误读“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由于征税会涉及到各方利益,因此特别敏感,政府在决策时也会特别慎重,这从相关的表述就可以看出。以前的措辞都是“条件具备时”、“稳步推进”,即使这次宏观调控下也只是说“逐步推进”。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上海、湖北、湖南、重庆等地的“试水”最多可以看作是房产税改革的试点,这样的尝试是有益的,但指望能由此导致房价下跌就显得一厢情愿了。
这样看来,改革房产税更像是给病人看病后的调理温补药,直接靠它立竿见影、药到病除是不切实际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开出房地产税这一药方,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让其发挥药效,而不误伤房地产市场的自住需求,不增加老百姓的负担,同样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房产税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 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据证券日报2010年7月22日报道,有消息称,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