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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这一问题,不仅应当从作品本身的独创性考虑,还要考虑到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版权使用的市场秩序.同时,限于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程度以及民法上关于主体资格的认定,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版权法上的主体,人工智能的操作者或者所有者才能成为作品的作者,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期限也应当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