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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废除包办、买卖、强迫婚姻以及童养媳、一夫多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1980年修改后颁布的《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在婚姻观念、分居时间、家庭暴力、无效婚姻、过错方赔偿、夫妻财产归属等方面,给予了新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