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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北京10月4日电,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12个试点省(区、市)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和门诊结算范围.《通知》明确,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12个省(区、市)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