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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风险刑法”理论的兴起,社会风险与日俱增,抽象危险犯的概念进一步受到重视,刑法法益的保护提前化倾向愈加明显。在渎职犯罪领域,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在呼唤着将“抽象危险”的概念引入到渎职罪章中,这也是刑法在剧烈的社会改革中时俱进的的表现,然而“抽象危险”的概念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与我国当前的发展实际,进行合理地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