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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浓厚的人合性色彩,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公司法中对股权转让做了限制性规定,但鉴于实践中各个公司内部结构、成员组成有别,股东个人信用状况不同,公司目的、公司规模也存在差异性,法律不可能预见到每一个公司对股权变动的具体需求,从而设定一个“放之各公司而皆准”的非常细致又统一的限制性条件,以期对每一个公司股权转让予以事先完全满足。因此,世界各国除了在《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做了一般的限制性规定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