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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随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下达,第十四集团军某旅指挥二连上士李凯的家属不但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还得到了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补偿。至此,这场由怀孕引发的风波圆满画上了句号。4月底,李班长走上讲台,结合自身维权经历现身说法,给全旅官兵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年初,李班长接到家里传来的好消息,妻子怀孕了!可是,随后伴随着喜讯而来的另一个消息又让李班长愁眉不展起来:妻子被公司辞退了。原来,妻子两年前和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3年的就业合同,合同里有“合同期内不准怀孕,如有违反合同将自动解除”的条款。可是年初,李班长休假归队后不久,妻子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不失去这份工作,她向公司隐瞒了怀孕的事实。一段时间过后,老板得知她已经怀孕,就以违反合同规定、怀孕期间工作绩效得不到保证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
李班长得知此事,隐约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对,可一时又找不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着急上火。连队干部一边安抚李班长,一边向旅保卫科求助。保卫科长王晓峰告诉李班长,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虽然合同中有“合同期内不准怀孕,如有违反合同将自动解除”的条款,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份合同内关于“合同期内不准怀孕”的条款是无效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更是违反上述两部法律中“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规定。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中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3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42条第4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年初,李班长接到家里传来的好消息,妻子怀孕了!可是,随后伴随着喜讯而来的另一个消息又让李班长愁眉不展起来:妻子被公司辞退了。原来,妻子两年前和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3年的就业合同,合同里有“合同期内不准怀孕,如有违反合同将自动解除”的条款。可是年初,李班长休假归队后不久,妻子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不失去这份工作,她向公司隐瞒了怀孕的事实。一段时间过后,老板得知她已经怀孕,就以违反合同规定、怀孕期间工作绩效得不到保证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
李班长得知此事,隐约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对,可一时又找不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着急上火。连队干部一边安抚李班长,一边向旅保卫科求助。保卫科长王晓峰告诉李班长,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虽然合同中有“合同期内不准怀孕,如有违反合同将自动解除”的条款,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份合同内关于“合同期内不准怀孕”的条款是无效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更是违反上述两部法律中“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规定。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中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3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42条第4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