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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比较混乱,公检法司、社会、高校都有权出具鉴定结论,而鉴定人的素质又良莠不齐,诉讼各方出自各自的利益都想对鉴定人施加影响,导致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不稳定性,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诉讼结果的确定性,这在伤害案件中表现得极为突出。本文想探讨的是:在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根据轻伤的鉴定结论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然后在诉讼过程中,又出现了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导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