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新社会管理视野下的律师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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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就是要着力解决好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它的内在需求是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其途径是构建多元化社会管理主体,优化社会参与制度环境,拓宽参与社会创新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成员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律师作为法制建设队伍的成员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其文化建设在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一、创新社会管理的适时提出
  为了更科学、有效地实施社会管理,中共中央在把握客观形势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的同时,及时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思想,并作出了具体的部署。这对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11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创新专题研讨会开班式上发表讲话时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统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把社会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该讲话中提到的文化建设既包括社会文化建设(文化产业的大发展),也包括了律师文化的建设。因此,深刻理解律师文化建设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二、律师文化建设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引领作用
  律师作为我国法制建设队伍的成员,其地位与法官、检察官、警官有着明显的不同。律师一方面在与公检法打交道,另一方面又和罪犯、犯罪嫌疑人、当事人、企业等社会各个阶层打交道。律师既可以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特长化解政府与百姓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也能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和公平。因此,律师文化是律师权利、使命、伦理、思维方式、执业技巧等方面的进步理念,贯穿于律师整个活动过程中。由于律师区别于其他行业又具有律师文化,所以它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引领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诸多律师事务所往往只注重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制度的建设、律师业务开拓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忽略了律师文化的建设。其实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自己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看似相对独立,其实它贯穿于律师活动的整个过程,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就会加强律师队伍的精神建设、思想建设和律师的信念建设,也会加快社会创新管理的步伐。
  三、律师文化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基于律师行业或法律服务的特色、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取向而形成的自己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应由律师的服务宗旨、敬业态度、职业道德、执业水准、团队精神等一系列因素构成。它是无形的,因为不等同于律师事务所的队伍规模,无法让人能直观地看到;它是抽象的,也不等同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律师具体按照制度的要求来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因此,它是一项精神工程、思想工程和信念工程。我国律师文化的起步较晚,把它作为一个文化建设这一高度提出也是为时不久。但是,任何文化都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并为其服务。我国律师文化也并不例外,它产生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基础之上,其本质特征必然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四、律师文化的内容
  (一)律师的理念
  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律师的理念来源于律师职业特征和执业过程。律师通过履行职务(义务)或提供服务,全面完成当事人与之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的委托事项,这就要求律师在律师管理制度的管理下必须拥有以下几方面的理念:
  1.忠于法律。天地之间法律至高至大,这是全体公民的信念,也是律师必须具有的信念。所以,律师的职业行为必须是依法行为,应该做到法律允许的尽力为,法律无规定的可以为,法律不允许的不可为。另一方面律师履行职务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这时律师就应追求程序合法、查明真实真相、维护审判公正,为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任何案件都有可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法律评价不当,甚至枉法裁判而使当事人获罪或损失财产、名誉,律师都应当鼓足勇气,排除干扰,锲而不舍地去探求真相,捍卫法律的尊严。
  2.忠于当事人。律师的服务对象涉及各行各业,涉及的事务也是五花八门。但律师都应该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必须有效地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须为当事人保密。当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激烈的法律对抗中,当事人往往需要在利害中做出权衡,律师要适时告知当事人明白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之理。总之,律师要善于权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代价,从而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背叛当事人是律师业的大忌。
  3.忠于事实。忠于事实又叫独立于当事人的理念。律师以其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自身修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基于委托而与当事人产生关系。但是,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交往要正当,不能越过代理权限行事。同时又要求律师不能无限制地满足当事人的各种无理要求,因为有些当事人由于其自身利益的需求,对有些事实的阐述是违背事实真相的,提供的证据不一定是真实的。这时,就要求律师要忠于事实,其意志要独立于当事人之外,对当事人阐述的事实要深入调查,对其提供的证据要严格审查,更不能为当事人作伪证,但要控制当事人的潜在风险。
  4.服务全社会。国家现阶段正在实施和谐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提倡关注社会法治状况,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普及法律教育。律师应当通过一个个案件推进社会对法律的解读,宣扬民主与法治,努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律师作为法制建设队伍的组成部分,还应积极加入创新社会管理的队伍里来,真正做法律服务社会的践行者。
  (二)律师的职业规范
  律师的理念决定了其具体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律师职业规范对律师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正确的竞争意识。任何一个行业都具有竞争性,竞争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律师行业竞争也不列外。因此,在律师行业的竞争中就要求律师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首先,要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不夸大自己的实际能力,不贬损同行的能力与声誉,不暗示自己与相关机构、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其次,不得强行要求或者哄骗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事项要让当事人清楚明了。当事人要解除合同的,律师应按照约定办理,不得强迫其继续履行,更不能以其所掌握的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去威胁报复当事人。禁止律师被一方当事人解除代理关系后,转到对方当事人处披露原委托方当事人的情况,甚至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高尚的利益观。首先,在当事人的利益与其他各方面的利益或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律师要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和公共利益。律师处理利益冲突要依据自己对事实的把握和法律的理解进行,不屈从、不盲从于任何人的诱惑或压力,不得侵害当事人权益;按规定和行业惯例或协商收费,不能乱收费,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不得虚报冒领成本票据。收取代理费后要为客户尽力办案,不能拒绝代理。不能因工作粗疏、管理混乱造成代理疏忽,甚至给当事人或委托人造成损失。凡此等损失,律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禁止向对方当事人获取利益,更不能因此出卖己方当事人的利益。
  近年来有些律师犯罪、有些律师被吊销执业执照或被司法行政机构处理,就是这些律师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不顾法律、不顾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被查处。
  3.坚强的法制观。律师向法庭出具或出示的文件、资料、证据要真实可靠,不能编造或暗示或放任当事人编造材料,不能有不负责任的言语和行为,更不能对司法机关的经办人员行贿,或变相促使司法机关经办人员丧失公正与廉洁的行为。
  (三)律师的职业修养
  在中国律师文化当中最欠缺、最有现实意义的是要培养律师的职业修养。追求法律正义,实现经邦济国,要靠每个律师在每件具体案件代理当中去完成。因此,律师必须要有下述良好的职业修养:
  1.律师的人格魅力。包括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等方面。在激烈的法律冲突对抗当中保持文明儒雅,在追求胜利的艰难困苦当中保持祥和心态;不骄不躁,在律师的职能最大化与当事人主义的有限性之间找到平衡点。要做到既不做当事人的附庸,也不做权力和金钱的仆从,从精神和人格上独立于当事人和其他相对人及权力机关。
  2.综合执业能力。律师除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专多能的素质外,还应善于与人交流,能以独特的视角获取有用信息,把握事情要点和主线,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办法和法律救济渠道(途径)以及应对方案。
  3.高雅的执业风范。律师执业风格不尽相同,但主要应从这几方面予以体现:深厚的文化修养会起到启迪智慧、思想交流的作用;准确清晰的语言与文字表达,漂亮的书法与文书制作会打动人们心;秀外慧中的言谈举止,快速的反应,能引起重视;稳健练达的处事风格、诚恳的态度,敏锐的思维会赢得人们尊重。
  4.顽强的敬业精神。律师是解决问题的大师,法律赋予了他们特定的权利。律师几乎是唯一可以与任何人打交道而不被法律限制的人。律师解决问题既不能浅尝辄止,也不能一蹴而就,要有极强的吃苦耐劳精神,克服困难的勇气、信心和力量,直至取得成功。
  五、律师文化的特征
  (一)专业性。律师文化作为行业文化,由于对文化主体的特殊要求,即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律师文化必然体现律师行业中较强的法律专业性,其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除带有鲜明的行业文化外,更多体现的是专业特质。但律师文化处于社会大文化中,社会意识形态、社会价值观、社会行为准则、社会文化心理、社会人际关系、社会道德规范等也必然对律师文化产生重要影响,使其具有浓厚的社会文化属性。
  (二)历史性。中华民族文化中特定的民族心理、道德风尚、伦理意识和价值观念,必然对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律师文化是个理论上一脉相承的体系,由价值理念统领律师意识形态,由行为规范约束律师实践活动,在本质属性和外显形态上是统一的。但律师文化又是个多元结构,各种要素相对独立,各个历史时期具有不同时代的文化个性品质。
  (三)连续性。律师文化需要经过形成、发展到成熟的周期,只有传承律师文化的传统,才能在精神上一脉相承,行动上一以贯之。但文化传承还包括新文化要素的生成、发展,律师文化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发展自己的理论,使其符合先进文化的要求,体现时代特征。
  (四)持续性。律师文化是律师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经确定即有较强的持续力,在较长时间内对律师的活动具有指导、制约和巩固维系的作用。但随着律师业发展中各种文化冲突的存在,也必然引发文化的变迁和变革,这就要求律师文化不断充实新理论、新内涵、新观念、新思维,通过不断创造使律师文化充满生机与活力。
  (五)完整性。律师文化形成了包括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的结构体系和群体文化、集体文化、个体文化的内容体系,具有内在的规律性、逻辑性、系统性。同时律师文化各要素之间又是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凝结成一种文化力,共同对律师职业群体产生综合作用。
  (六)人文性。律师是律师文化的主体,律师文化强调以人为本,律师文化最重要、最直接的功能就是对人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引导控制,而且注重体现人文管理,注重理性引导和改善人的心智模式,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七)国际性。律师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下的律师文化呈现出各自特色。但随着国际间、地域间律师的交流合作,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律师文化也呈现出互相交流、互相引进的发展趋势,这种不同内容和形式的文化开放,将有利于实现不同律师文化的优势互补,达到双赢。同时,法律服务已经国际化,律师文化自然会吸收借鉴世界律师文化的精华,并成为世界文化的一部分。
  (八)综合性。律师文化以激发律师自觉性为目的,注重文化的“认同”。同时又以激发律师内心驱动力为特定手段,使律师文化这种高度理性化的文化一旦被律师认可和接受后,便会在心理机制上产生巨大的能动意识,并转化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行动。律师文化属意识形态范畴,涉及哲学、社会学、管理学、行为学、伦理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所以,律师文化具有理论性上的综合性。
  六、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律师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
  国家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强大的法律做保障。律师作为国家法律服务最直接、最具体、最基层的服务者,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为保证这支服务队伍的高素质、高标准要求,就必须重视律师文化的建设,这种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的一个系统工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国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需要。   (二)律师文化是律师事业发展的组成部分
  律师文化是律师行业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标志,我们可据此找到我们在法律文化中最恰当、最优势的位置。律师文化又是一个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系统,它可以使律师知道在何时何地赢得发展机会并保持优势。律师文化同时又是一种价值取向,调整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追求的目标。卓越和先进的律师文化,决定着律师具有崇高的追求和远大目标,引导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三)律师文化是律师队伍团结的重要力量
  律师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一旦得到认同后,就会形成一种黏合作用,从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把律师凝聚起来。律师文化还能够沟通律师的思想情感,融合律师的理想、信念、作用、情操,培养和激发律师的行业意识和团体精神,产生对律师事业的自豪感、使命感和责任心,使全体律师凝聚成一个协调有机的整体。
  (四)律师文化是律师团队的战斗力量
  最出色的激励手段是让被激励者觉得自己确实做得不错,能发挥出自身的特点和潜能。心理学也证明,人越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行为的社会意义越明显,也就更能产生行为的强大推动力。律师文化着眼于行业文化建设和个人的不断完善,旨在建立一种人创造文化、文化塑造人的良性循环机制,并使其机制发挥巨大的激励作用。律师文化所倡导的观念宗旨,正是为律师提供了良好激励的标尺。
  (五)律师文化是律师队伍的自我调节标准
  人人都生活在一定的文化氛围中,其行为举止只能接受这种文化“指令”,而不能脱离这种文化规范。如果有人强行与自己所在的文化群体背道而驰,那就会成为“文化异类”而被抛弃。作为法律文化组成部分的律师文化也是如此。律师文化就是以这种自然的、非正式的、非强制性的各种规范,律师诚信和纪律等伦理关系准则,对每个律师成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起到约束作用。整个律师队伍在律师文化的影响下,自觉接受这种特定文化的规范和约束,依照律师价值观的指导进行自我管理和控制,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价值取向。
  (六)律师文化是律师队伍协调能力的综合体现
  法律文化之间共性的东西与律师文化互相照应,共同发挥协调作用。律师文化能够协调律师行业和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使两者和谐一致。只有协调好与社会的关系,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先进文化与法律文化共存,法律文化与律师文化互相彰显,共同发挥协调作用,以塑造律师事业发展的良好法治和谐环境。
  七、律师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重规模投入,轻律师文化建设
  市场化的律师业务需要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为树立规模形象,律师事务所开始购买或租赁高档大型写字楼,购置高档办公设施,在不同的媒体发布招揽律师精英广告等,其目的就是扩大律师事务所的影响,先为律师事务所创造社会效益,然后创造经济效益,这种现象全国各地都有,而当事务所形成规模之后,接下来就是开拓律师业务,根本没有考虑律师文化的建设。
  (二)律师管理制度代替律师文化建设
  任何一个行业、企业单位为了生产经营或其他必须制订规章制度,律师行业也不列外。律师的管理在法律方面除由律师法的调整外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有管理制度。它在管理规范律师开展律师业务、规范律师行为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是律师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所以,它不能完全替代律师文化,因为二者除在表现形式上的不同外,还存在一定的差别,管理制度是具体的,而律师文化是抽象的;管理制度是必须执行的,而律师文化是引导的,自觉去接受的;管理制度是直觉的而律师文化则是感知的。由于二者不能等同,所以律师管理替代律师文化建设是进入一个误区。
  (三)重律师业务培训,轻律师文化建设
  随着新兴行业的不断出现,新类型法律事务也随之产生。为迎接律师新业务的需要,律师事务所把更多的时间精力花在了业务的培训上,各种培训机构不断涌现,例如国际经济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等。在新法律法规的实施时,最新司法解释的讲座也层出不穷,有些律协和律师事务所就把是否去听讲座、参加业务培训,作为律师执业年检或律师业绩的考核标准。市场化的律师业务开展和律师业务培训并非坏事,但只重视这方面的工作而轻律师文化建设则是错误的。
  (四)政治学习替代律师文化建设
  政治是统帅,是灵魂,是指导一切活动的生命线。政治是上层建筑,学习政治就是了解总的方针、政策、路线、方向,其面要宽、学习对象要广。而律师文化建设则是律师事务所加强律师队伍的精神建设、思想建设和律师信念建设的专门活动。二者既不能等同,更不能替代。
  八、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途径
  (一)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应当秉承历史文化的优点
  我国律师文化在反映出律师行业文化的同时,还必须反映出中国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反映出律师文化的中国底蕴与特色。中国历史上优秀传统文化大多承载着民族、历史的东西,律师应秉承明辨是非、嫉恶如仇的历史文化,用这些更易于被中国人所接受与认同的历史文化,通过律师文化的形式传递给当事人,以更加容易接受与欣赏的模式服务。历史文化赋予了律师文化历史的元素,也有利于律师文化的建设。因此,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应当秉承历史文化的优点。
  (二)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应当走国际化的道路
  我国加入WTO后,国际化的法律事务需要中国律师的人文素质和观念不能只停留在纯粹中国式的与传统的观念上,必须与之相适应。比如中国法制改革如何去适应WTO的规则,都对律师业务发展的国际化、自由化、专业化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尽快适应国际法律事务、国际经济法律事务的要求,实现事务所结构、管理模式、服务方式、业务领域等的根本性转变,走现代型、专业型、协作化的发展之路。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律师文化建设必须走国际化的道路,展现中国律师文化作为国际律师主流文化的特点。
  (三)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必须落实人本思想
  律师文化建设的目的和目标就是培育一支为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律师职业本身相对其他职业来说,也显得更具自由度、更强调个性特征。因此,律师文化建设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便是人本主义思想的落实,将律师视为与律师事务所相并列的独立主体,尊重其自身的价值观念、发展目标,争取实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整体目标的一致。在为律师个体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实现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最终达到双赢。正是由于律师对文化建设的参与,解决了制度管理与律师对立的关系,形成一种更具柔性效率的管理模式,既发挥了律师个人的特长与自我意识,又保证了律师事务所制度的执行。
  结 语
  鉴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律师业务市场拓展、律师业务水准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应当把律师文化建设与其他建设并重,既要开拓市场,也要搞好业务培训;既要讲政治挂帅,也要制度管理,更要注重律师文化的建设。在经济全球化、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在法律体系加速融合的形势下,特别是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律师面临着新的挑战。这就需要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摒弃律师的陈旧观念,阐述和传播社会管理中的先进方法、理念、文化,引导律师始终关注、探索和研究在社会管理不同层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发挥律师文化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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