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农村青年,今年28岁。2002年我与17岁的女子胡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因胡某不到结婚年龄没有登记)。结婚后我即进城打工。2004年底胡某的哥哥为买拖拉机向我借了15000元,2006年初因出车祸叉向我借了10000元。2006年10月我与胡某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前不久,胡某坚决提出与我离婚,我只好同意与她离婚,但我要求她先把她哥哥借我的25000元钱还给我,而胡某却只同意还我一半,她说那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补办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就是共同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