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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3日,中共江西宜春市委政法委员会对2003年以来该市政法系统查处的十起违法违纪案件予以通报。其中,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飞剑潭派出所前后两任所长及两名民警的案件被列为榜首。
2004年10月中旬,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先后接到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一封《关于移送有关犯罪线索的函》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渎检处一封《关于移送有关犯罪线索的交办函》。这两封公涵的内容基本一致,称:1998年冬,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飞剑潭派出所在查办一起抢劫作案致人死亡的重大案件(即“96.8.20”潮州抢劫杀人案)中,有关民警涉嫌渎职犯罪。经初步查明:1998年和2000年,飞剑潭派出所先后抓捕处理过本辖区内两名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刘建云和刘小平。该派出所在明知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以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赃款为名。分别将上述两名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放走。情节特别严重,有关民警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收到两封来函的次日。袁州区检察院检察长立马调来了四名涉案警察的档案材料。档案记载他们的历史有过辉煌:帅军,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三级警督,在飞剑潭派出所任所长已有几年时间。个人和所里多次受表彰,案发前平调至下浦派出所任正职;阮晓。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三级警督,原在新坊派出所任副所长。以后因业绩突出被提拔为飞剑潭派出所所长,不久复调回新坊派出所任正职:杜坚旗,1970年出生,中共党员,一级警司,21世纪初。深圳市公安局从全国公安系统内部招纳贤才。宜春市有多人参与招考。他以优异成绩和良好业绩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选中后调往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局塘尾派出所任治安队副队长;钟春林,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一级警司,他为人朴实。做事干练,在飞剑潭派出所当普通民警多年,被人称为“老黄牛”,后来被提拔为副所长。若不是来函举报。人们实在难以把这几个风华正茂、前途无量的警官与徇私枉法、蝇营狗苟的败类划等号。
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专案小组经过长达近一年时间的侦查。终于查证了帅军、阮晓等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日历倒翻至1996年。这年的8月20日,广东省潮州市金信皮塑有限公司突发一起特大恶性案件。该日凌晨,宜春市袁州区飞剑潭乡下坪村村民彭灿新、刘小平(又名刘绍平)及该区辽市乡村民刘建云等10人,趁夜深人静之际,窜入金信公司二楼办公室作案。当他们撬保险柜时,被值班人员陈英昌发现。几个歹徒将陈英昌的手脚捆绑。用胶带纸封住嘴巴。致其窒息而亡。嗣后,这伙劫贼撬保险柜得逞。劫走柜内现金21万元,10人就地分赃,旋即逃离现场,大案一时震惊南粤大地。
劫案发生后,广东潮州警方全力以赴投警侦破,通过内查外调,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跟踪追击,翌年5月在浙江温州将首犯彭灿新抓获归案。发案的第三个年头即1998年2月,归案的彭灿新被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杀人罪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同年的12月9日,主犯刘建云潜回宜春家中,被帅军率杜坚旗、钟春林等民着力围捕。逮个正着。落网后的刘建云关押于原宜春市公安局(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飞剑潭派出所。当时,帅这飞剑潭派出所所长,杜坚旗为该所副政治指导员,钟春林为该所民警。
刘建云归案后,帅军等民警对他就地审讯。刘建云对参与“8.20”抢劫杀人案供认不讳。并交待了10名罪犯中的3名宜春籍罪犯分得赃款的数目,坦陈自己分得赃款4.8万元。
帅军眼见刘建云承认分得赃款4.8万元。便着意揣摸刘建云的心理。按照以往警方办案的惯例。犯罪嫌疑人一旦落网,自知罪孽深重,急于求得从轻处理,便会主动退出赃款。帅军与刘建云对话。探知他的想法果然如此。接着。身为所长的帅军趁热打铁。不动声色地伙同杜坚旗、钟春林对前来探视刘建云的亲属发话,要他们先筹集4.8万元赃款上缴飞剑潭派出所。再考虑从轻处置。否则。将遣送至宜春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再移交给广东警方。这样刘建云肯定没有好果子吃。
对于帅军的如此安排。刘建云及其亲属求之不得,甚至感恩戴德。其亲属立马回家筹钱。由于刘建云不务正业,吃喝嫖赌,当年分得的赃款业已挥霍殆尽。此刻为了救人,这窟窿只得由家人来填,他们将自家的存款悉数取出再向亲友告借,东拼西凑聚拢了3.6万元钱,距4.8万元还差1.2万元。刘建云的家人将已筹借来的3.6万元上交给飞剑潭派出所,再写下1.2万元的欠条,签上了担保人的名字。帅军收下现金与欠条。果不食言,对刘建云从轻处理——给予释放。就这样,一名参与抢劫杀人的重要案犯被轻描淡写地处理了。刘建云一躲就是6年,直到2004年,才被紧追不舍的广东潮州警方再次抓获,终于被绳之以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后话。
却说帅军主政的飞剑潭派出所当年收下了刘建云家人上缴的3.6万元赃款,既未出具任何凭证。又没有按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入账及上缴国库。刘建云的家人知道警察们收了钱不开票是违规的。也曾想过这是权钱交易。他们搞的是徇私枉法;转而又想他们头顶国徽,是按照规定公事公办,会将收缴的赃款上交国库的;甚至认为他们除了没收赃款没有再加罚款已是给了面子,是挽救失足、法外施恩的举动。这样一想,哪敢向他们讨要收款手续和过问赃款去处。过后。他们还幻想着:帅军们会体谅其家经济困难。不再追讨那1.2万元欠款哩!
帅军主持收缴了刘建云家属3.6万元赃款。在短时间内神不知鬼不觉地进行了消化,随即奉命调离飞剑潭至下浦派出所任所长。临走之前,他还对未来得及收取刘建云家那1.2万元“欠款”心存遗憾。耿耿于怀。因为1.2万元毕竟不是个小数目。够他们全所干警吃喝好一阵子哩!
阮晓是1998年12月底接替帅军任飞剑潭派出所所长的。在所内工作交接时。帅军并未挑明收取了“8.20”劫案犯罪嫌疑人刘建云家属上交的3.6万元赃款之事,更没提起尚有“外债”待收。但是,阮晓对前任所长帅军善于为所里集体谋福利,创收有方还是早有耳闻了的。或许是心有灵犀一点通,抑或是留在原职的副指导员杜坚旗露了底,他到任后的第一件事便是抓经济“清欠”。见刘健云的亲属那1.2万元“欠款”逾期未交。便动用权力的魔杖,伙同杜坚旗、钟春林。将刘的那个亲属——当年写欠款条的担保人“请”到派出所拘羁起来作为人质。直至其家里如数交清“欠款”才将其释放。这回。他们照样未办理任何收款手续。
阮晓收罢刘建云家的1.2万元“欠款”(实际为赃款),犹嫌不足,又开始打起“8.20”案的另一主犯刘小平的主意,当时他在逃。阮晓不急不躁。安排“线人”作内应。张网以待。他张开的法网不是为了案犯归案而是为了攫钱。
机会终于来了。2000年2月6日。时值龙年农历正月初二,阮晓接到“线人”密报:“逃犯刘小平潜回家过 年了!”阮晓当即率领民警钟春林及几个联防员一干人在刘家附近蹲坑守候。功夫不负有心人。逃犯刘小平经受了亡命他乡的苦楚,满以为风声已过。案子被人遗忘,又以为派出所的干警忙于过年不办积案。当天深夜醉熏熏地归家就寝,不期神兵天降被法网罩住。刘小平归案后,供认在那次劫案中分得赃款4万元,与刘建云先前的交待一致。
刘小平落网后,他的家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马上派其妹夫黄勇到飞剑潭派出所打探情况。阮晓继承前任所长的“创收”策略,故伎重演,对来人发话。言语中不乏吓唬:“刘小平的案情重大,弄不好要坐穿牢底或吃‘花生米’,若要放一码。交清赃款所里可以考虑从轻发落!”黄勇赶紧向岳父母传话“筹钱救人”。这次,阮晓的“创收”比帅军来得顺利,刘小平家道比较殷实,不费功夫就筹齐了4万元交给飞剑潭派出所。阮晓也步帅军的后尘。收下了赃款也没出具任何票据。更未入账及上缴。刘小平在家人为他上缴了4万元赃款之后,也被当场释放。他担心派出所反悔,夜长梦多,连夜脚板涂油开溜,潜逃至今未见踪影。
就这样,从1998年至2000年三年间。飞剑潭派出所两任所长,与其同僚、下属狼狈为奸。在先后收下案犯家属交来的8.8万元赃款后,徇私枉法分别将“8.20”重大刑事案件的两名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私自放跑。演出了两出“捉放曹”闹剧。在两出“捉放曹,一的闹剧中。该所的副指导员杜坚旗、民警钟春林充当了助纣为虐的角色。杜坚旗是对两名抢劫杀人犯收钱放人的具体实施者,钟春林则参与了抓人并辅助了收钱和放人。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身罩卫士光环的帅军、阮晓、杜坚旗、钟春林,黑心收取黑钱、放跑罪犯后。一度逍遥法外。悠哉游哉?四人中有二人平调,二人升迁。他们满以为人鬼不知。太平无事。岂知,4年后的两封来函撕破了他们的伪装,让败类们现出了原形:
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帅军、阮晓、杜坚旗、钟春林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且罪不可赦的人故意包庇,而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帅军、阮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杜坚旗、钟春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四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故不予以采纳。
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帅军等四被告人的一审结束,经合议庭合议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帅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阮晓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被告人杜坚旗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被告人钟春林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被告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委员会合议,认为:上诉人帅军、阮晓身为派出所所长,对收钱放人起着决定作用,上诉人杜坚旗具体实施了对两人的收钱放人,起着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上诉人钟春林只参与了抓人收钱。对具体的收钱放人起着辅助作用,情节轻微,系本案从犯。鉴于各上诉人收钱放人的犯罪动机、手段一般。被放的两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据证明被放后有其它犯罪行为,属一般犯罪情节。原判认定本案为“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
2006年3月16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阮晓犯私放在押人员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上诉人杜坚旗犯私放在押人员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四、上诉人帅军犯私放在押人员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五、上诉人钟春林犯私放在押人员罪,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起案件终审尘埃落定后,在宜春政法界产生了地震般的效应。众所周知。办理警界内部犯罪案件是有相当难度的,因为涉案人员都具备相当的反侦查能力。该案即以“零口供”立的案。帅军们收取的黑钱既未在单位入账。又未上缴国库,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与庭审中又拒不交待。但办案的检察官顶住了方方面面的压力,从飞剑潭派出所的联防队员及“8.20"劫案涉案人刘建云、刘小平家属处取得了相关证据,将飞剑潭派出所两次三番抓罪犯——收赃款——放罪犯的所有线索查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该案的成功起诉警示作用是相当有影响_的。
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备受社会关注,因而对于两级法院不同的定罪量刑。业内外人士反响较强烈。
有人认为帅军、阮晓们犯的是徇私枉法罪。不应该改判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有人认为二审量刑时判轻了。四名罪犯执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对于本案涉案人所触犯的法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有犯徇私枉法罪与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之争。宜春市资深律师葛全国解释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400条规定的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帅军、阮晓等人的作为,认为其行为虽是徇私枉法,却不构成此类罪。而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定罪科刑更为恰当。
(责编:乌兰)
2004年10月中旬,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先后接到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一封《关于移送有关犯罪线索的函》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渎检处一封《关于移送有关犯罪线索的交办函》。这两封公涵的内容基本一致,称:1998年冬,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飞剑潭派出所在查办一起抢劫作案致人死亡的重大案件(即“96.8.20”潮州抢劫杀人案)中,有关民警涉嫌渎职犯罪。经初步查明:1998年和2000年,飞剑潭派出所先后抓捕处理过本辖区内两名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刘建云和刘小平。该派出所在明知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以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赃款为名。分别将上述两名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放走。情节特别严重,有关民警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收到两封来函的次日。袁州区检察院检察长立马调来了四名涉案警察的档案材料。档案记载他们的历史有过辉煌:帅军,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三级警督,在飞剑潭派出所任所长已有几年时间。个人和所里多次受表彰,案发前平调至下浦派出所任正职;阮晓。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三级警督,原在新坊派出所任副所长。以后因业绩突出被提拔为飞剑潭派出所所长,不久复调回新坊派出所任正职:杜坚旗,1970年出生,中共党员,一级警司,21世纪初。深圳市公安局从全国公安系统内部招纳贤才。宜春市有多人参与招考。他以优异成绩和良好业绩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选中后调往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局塘尾派出所任治安队副队长;钟春林,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一级警司,他为人朴实。做事干练,在飞剑潭派出所当普通民警多年,被人称为“老黄牛”,后来被提拔为副所长。若不是来函举报。人们实在难以把这几个风华正茂、前途无量的警官与徇私枉法、蝇营狗苟的败类划等号。
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专案小组经过长达近一年时间的侦查。终于查证了帅军、阮晓等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日历倒翻至1996年。这年的8月20日,广东省潮州市金信皮塑有限公司突发一起特大恶性案件。该日凌晨,宜春市袁州区飞剑潭乡下坪村村民彭灿新、刘小平(又名刘绍平)及该区辽市乡村民刘建云等10人,趁夜深人静之际,窜入金信公司二楼办公室作案。当他们撬保险柜时,被值班人员陈英昌发现。几个歹徒将陈英昌的手脚捆绑。用胶带纸封住嘴巴。致其窒息而亡。嗣后,这伙劫贼撬保险柜得逞。劫走柜内现金21万元,10人就地分赃,旋即逃离现场,大案一时震惊南粤大地。
劫案发生后,广东潮州警方全力以赴投警侦破,通过内查外调,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跟踪追击,翌年5月在浙江温州将首犯彭灿新抓获归案。发案的第三个年头即1998年2月,归案的彭灿新被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杀人罪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同年的12月9日,主犯刘建云潜回宜春家中,被帅军率杜坚旗、钟春林等民着力围捕。逮个正着。落网后的刘建云关押于原宜春市公安局(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飞剑潭派出所。当时,帅这飞剑潭派出所所长,杜坚旗为该所副政治指导员,钟春林为该所民警。
刘建云归案后,帅军等民警对他就地审讯。刘建云对参与“8.20”抢劫杀人案供认不讳。并交待了10名罪犯中的3名宜春籍罪犯分得赃款的数目,坦陈自己分得赃款4.8万元。
帅军眼见刘建云承认分得赃款4.8万元。便着意揣摸刘建云的心理。按照以往警方办案的惯例。犯罪嫌疑人一旦落网,自知罪孽深重,急于求得从轻处理,便会主动退出赃款。帅军与刘建云对话。探知他的想法果然如此。接着。身为所长的帅军趁热打铁。不动声色地伙同杜坚旗、钟春林对前来探视刘建云的亲属发话,要他们先筹集4.8万元赃款上缴飞剑潭派出所。再考虑从轻处置。否则。将遣送至宜春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再移交给广东警方。这样刘建云肯定没有好果子吃。
对于帅军的如此安排。刘建云及其亲属求之不得,甚至感恩戴德。其亲属立马回家筹钱。由于刘建云不务正业,吃喝嫖赌,当年分得的赃款业已挥霍殆尽。此刻为了救人,这窟窿只得由家人来填,他们将自家的存款悉数取出再向亲友告借,东拼西凑聚拢了3.6万元钱,距4.8万元还差1.2万元。刘建云的家人将已筹借来的3.6万元上交给飞剑潭派出所,再写下1.2万元的欠条,签上了担保人的名字。帅军收下现金与欠条。果不食言,对刘建云从轻处理——给予释放。就这样,一名参与抢劫杀人的重要案犯被轻描淡写地处理了。刘建云一躲就是6年,直到2004年,才被紧追不舍的广东潮州警方再次抓获,终于被绳之以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后话。
却说帅军主政的飞剑潭派出所当年收下了刘建云家人上缴的3.6万元赃款,既未出具任何凭证。又没有按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入账及上缴国库。刘建云的家人知道警察们收了钱不开票是违规的。也曾想过这是权钱交易。他们搞的是徇私枉法;转而又想他们头顶国徽,是按照规定公事公办,会将收缴的赃款上交国库的;甚至认为他们除了没收赃款没有再加罚款已是给了面子,是挽救失足、法外施恩的举动。这样一想,哪敢向他们讨要收款手续和过问赃款去处。过后。他们还幻想着:帅军们会体谅其家经济困难。不再追讨那1.2万元欠款哩!
帅军主持收缴了刘建云家属3.6万元赃款。在短时间内神不知鬼不觉地进行了消化,随即奉命调离飞剑潭至下浦派出所任所长。临走之前,他还对未来得及收取刘建云家那1.2万元“欠款”心存遗憾。耿耿于怀。因为1.2万元毕竟不是个小数目。够他们全所干警吃喝好一阵子哩!
阮晓是1998年12月底接替帅军任飞剑潭派出所所长的。在所内工作交接时。帅军并未挑明收取了“8.20”劫案犯罪嫌疑人刘建云家属上交的3.6万元赃款之事,更没提起尚有“外债”待收。但是,阮晓对前任所长帅军善于为所里集体谋福利,创收有方还是早有耳闻了的。或许是心有灵犀一点通,抑或是留在原职的副指导员杜坚旗露了底,他到任后的第一件事便是抓经济“清欠”。见刘健云的亲属那1.2万元“欠款”逾期未交。便动用权力的魔杖,伙同杜坚旗、钟春林。将刘的那个亲属——当年写欠款条的担保人“请”到派出所拘羁起来作为人质。直至其家里如数交清“欠款”才将其释放。这回。他们照样未办理任何收款手续。
阮晓收罢刘建云家的1.2万元“欠款”(实际为赃款),犹嫌不足,又开始打起“8.20”案的另一主犯刘小平的主意,当时他在逃。阮晓不急不躁。安排“线人”作内应。张网以待。他张开的法网不是为了案犯归案而是为了攫钱。
机会终于来了。2000年2月6日。时值龙年农历正月初二,阮晓接到“线人”密报:“逃犯刘小平潜回家过 年了!”阮晓当即率领民警钟春林及几个联防员一干人在刘家附近蹲坑守候。功夫不负有心人。逃犯刘小平经受了亡命他乡的苦楚,满以为风声已过。案子被人遗忘,又以为派出所的干警忙于过年不办积案。当天深夜醉熏熏地归家就寝,不期神兵天降被法网罩住。刘小平归案后,供认在那次劫案中分得赃款4万元,与刘建云先前的交待一致。
刘小平落网后,他的家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马上派其妹夫黄勇到飞剑潭派出所打探情况。阮晓继承前任所长的“创收”策略,故伎重演,对来人发话。言语中不乏吓唬:“刘小平的案情重大,弄不好要坐穿牢底或吃‘花生米’,若要放一码。交清赃款所里可以考虑从轻发落!”黄勇赶紧向岳父母传话“筹钱救人”。这次,阮晓的“创收”比帅军来得顺利,刘小平家道比较殷实,不费功夫就筹齐了4万元交给飞剑潭派出所。阮晓也步帅军的后尘。收下了赃款也没出具任何票据。更未入账及上缴。刘小平在家人为他上缴了4万元赃款之后,也被当场释放。他担心派出所反悔,夜长梦多,连夜脚板涂油开溜,潜逃至今未见踪影。
就这样,从1998年至2000年三年间。飞剑潭派出所两任所长,与其同僚、下属狼狈为奸。在先后收下案犯家属交来的8.8万元赃款后,徇私枉法分别将“8.20”重大刑事案件的两名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私自放跑。演出了两出“捉放曹”闹剧。在两出“捉放曹,一的闹剧中。该所的副指导员杜坚旗、民警钟春林充当了助纣为虐的角色。杜坚旗是对两名抢劫杀人犯收钱放人的具体实施者,钟春林则参与了抓人并辅助了收钱和放人。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身罩卫士光环的帅军、阮晓、杜坚旗、钟春林,黑心收取黑钱、放跑罪犯后。一度逍遥法外。悠哉游哉?四人中有二人平调,二人升迁。他们满以为人鬼不知。太平无事。岂知,4年后的两封来函撕破了他们的伪装,让败类们现出了原形:
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帅军、阮晓、杜坚旗、钟春林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且罪不可赦的人故意包庇,而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帅军、阮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杜坚旗、钟春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四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故不予以采纳。
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帅军等四被告人的一审结束,经合议庭合议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帅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阮晓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被告人杜坚旗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被告人钟春林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被告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委员会合议,认为:上诉人帅军、阮晓身为派出所所长,对收钱放人起着决定作用,上诉人杜坚旗具体实施了对两人的收钱放人,起着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上诉人钟春林只参与了抓人收钱。对具体的收钱放人起着辅助作用,情节轻微,系本案从犯。鉴于各上诉人收钱放人的犯罪动机、手段一般。被放的两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据证明被放后有其它犯罪行为,属一般犯罪情节。原判认定本案为“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
2006年3月16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阮晓犯私放在押人员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上诉人杜坚旗犯私放在押人员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四、上诉人帅军犯私放在押人员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五、上诉人钟春林犯私放在押人员罪,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起案件终审尘埃落定后,在宜春政法界产生了地震般的效应。众所周知。办理警界内部犯罪案件是有相当难度的,因为涉案人员都具备相当的反侦查能力。该案即以“零口供”立的案。帅军们收取的黑钱既未在单位入账。又未上缴国库,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与庭审中又拒不交待。但办案的检察官顶住了方方面面的压力,从飞剑潭派出所的联防队员及“8.20"劫案涉案人刘建云、刘小平家属处取得了相关证据,将飞剑潭派出所两次三番抓罪犯——收赃款——放罪犯的所有线索查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该案的成功起诉警示作用是相当有影响_的。
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备受社会关注,因而对于两级法院不同的定罪量刑。业内外人士反响较强烈。
有人认为帅军、阮晓们犯的是徇私枉法罪。不应该改判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有人认为二审量刑时判轻了。四名罪犯执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对于本案涉案人所触犯的法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有犯徇私枉法罪与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之争。宜春市资深律师葛全国解释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400条规定的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帅军、阮晓等人的作为,认为其行为虽是徇私枉法,却不构成此类罪。而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定罪科刑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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