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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媒与司法对于社会建设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天然的排斥性,并由此引发了不少冲突,使得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不得不慎重地审视和对待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传媒;司法公正;监督;正当性
传媒,指传播各种信息的媒体,是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从传播者到接受者之间携带和传递信息的一切形式的物质工具。传媒作为人们了解社会信息的主要渠道,关注信息宽泛,时常涉及标榜独立的司法领域。美著名法学家卡特说:“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而生活中两大价值间存在诸多交叉,并产生了“媒介审判”现象,引发人们对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媒体虽以客观真实性为其底线和原则,但作为一种传播工具,其中介性的转述就已具有了感情色彩这一缺点,反馈于司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媒介审判”指媒体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司法审判之中,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前性的“审判预设”,这种预设多从伦理情感出发,形成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故我国法律赋予了法院独立审判权以保持中立维护社会正义。对外界干扰的排斥即独立性,是公正司法、维护正义的必备要素之一,然中国疆域辽阔,民族种类繁多,各异的风俗和信仰以及司法资源的窘迫,尤其一些地方的审判人员法律素养较差,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使人们对司法的权威和公正产生了疑惑,因此传媒为了追求社会公正涉足司法活动,而司法独立排斥传媒参与,进而引起两者间的冲突。
一、媒体基于何种资格监督司法活动?
法律上: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记者作为公民,自然享有该权利,与此同时,理论界对于媒体行业人员权利也进行过探讨,傅鼎生教授认为新闻记者应当享有采访权,采访权就是“一种人身自由权、行动自由权、法人经营自由权”,将诸如采访权之类应赋予媒体人员的特权入法有利于媒介正当、充分的行使监督权,不过就目前而言,我国媒体工作者是基于作为公民的权利而进行监督活动。
职责上: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媒体工作的专门立法,这意味着其无明确权利同时也无相应的义务规制,媒体的职业道德成为活动的限制或是权利,媒体记者基于职业的要求和社会守望者的角色扮演,基于对维护社会正义的抱负将其敏感的触角伸向了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其中自然包含司法领域,此外,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勇先生还提出舆论监督是基于“竞争的根据,即从官方化机构向非官方化市场转变而提出的要求”。
道德上: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主要依赖于媒体信息的传播,由此,媒体工作上升到保障公民权益的高尚道德层面。夏勇先生说传媒监督司法是一种“替天行道、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抱负”,现实中存在的不公正使得“媒介审判”有了正当合理的理由,媒体在“法律固然高尚但也不能与世隔绝”和“帮助人民实现知情权”的道义大旗掩护下,帮助人们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二、司法需不需要媒体的监督?
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设计,法院在党领导下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又规定上级法指导下级法,法院内部自设审监庭,检察院也可对冤假错案提起审监程序,同时法律中也有异地审判等杜绝不公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的司法是基本自足的,传媒没有必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媒介的监督是通过媒介传播的形式,以公众知情为前提,以曝光为关键手段,从而形成一种客观效果——对监督对象造成精神上的压力。”传媒监督只是道德层面的软监督,谈不上对具有强制力的司法的真正监督。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存在的根基,一旦司法丧失独立,便沦为为特殊阶层服务的奴婢,与维护正义与公平的制度设计初衷相去甚远,媒体无规制涉入司法领域的报道可能误导“人民司法”向“司法民意化”转变,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司法独立是关键,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故应当充分排除外界势力的不适当干扰。北大法学院朱教授说“舆论监督司法并不是一个正确的提法”,首先,舆论传媒界并不比司法界干净;其次,外行监督内行并不合适,传媒工作人员可能对司法知之甚少,报道事实掺杂着个人感情色彩,带有一定倾向性会造成不当舆论压力。媒体评论司法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司法活动需要根据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而非依据公众的情绪和舆论,不能说谁说话的声音大支持者众就能赢得审判,媒体和公众作为案件局外人,所能接触到的事实是有限的,完成公正审判任务的只能是法院。
三、如何调整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传媒处于商业、政治、公共三者利益的冲突融合之中,对社会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媒体应该积极承担起社会守望者的角色,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以对审判活动进行事后监督和程序监督为原则,主要监督法官个人职业操守,限制对审判内容的预测性评价,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无歧视的客观报道,禁止掺杂带有明显倾向性感情色彩的词句;法律应当加强对立法活动,赋予媒体明确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无良媒体误导群众造成不当舆论压力影响法院的司法活动,同时法院应该积极向媒体传达必要的案件审理情况,做到公开透明,严格守法,依法独立。贺卫方教授认为“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之间是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因此,我们要谨慎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不要让群众和当事人成为两者冲突的利益牺牲者。
著名报业家范以锦曾经有过这样一番话值得我们深思:“如果舆论最终影响了案件的判决,或许正说明原判决不当,如果判决适当却迫于媒体压力而改判,也只能说明我们距离司法独立仍有距离。”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可以说才刚刚起步,司法与传媒作为维护正义和公平的两只利器,基于共同的出发点和目的,相信在不断地冲突中会逐步规范并完善,最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铺平前进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陈力丹.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我见[J].新闻记者,2001(10).
[2]李缨.法治视野下的司法传媒和谐论[M].1版.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9.9.
[3]高一飞.司法与媒体:复杂而简单的关系[M].内蒙古:内蒙古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
【关键词】传媒;司法公正;监督;正当性
传媒,指传播各种信息的媒体,是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从传播者到接受者之间携带和传递信息的一切形式的物质工具。传媒作为人们了解社会信息的主要渠道,关注信息宽泛,时常涉及标榜独立的司法领域。美著名法学家卡特说:“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而生活中两大价值间存在诸多交叉,并产生了“媒介审判”现象,引发人们对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媒体虽以客观真实性为其底线和原则,但作为一种传播工具,其中介性的转述就已具有了感情色彩这一缺点,反馈于司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媒介审判”指媒体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司法审判之中,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前性的“审判预设”,这种预设多从伦理情感出发,形成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故我国法律赋予了法院独立审判权以保持中立维护社会正义。对外界干扰的排斥即独立性,是公正司法、维护正义的必备要素之一,然中国疆域辽阔,民族种类繁多,各异的风俗和信仰以及司法资源的窘迫,尤其一些地方的审判人员法律素养较差,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使人们对司法的权威和公正产生了疑惑,因此传媒为了追求社会公正涉足司法活动,而司法独立排斥传媒参与,进而引起两者间的冲突。
一、媒体基于何种资格监督司法活动?
法律上: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记者作为公民,自然享有该权利,与此同时,理论界对于媒体行业人员权利也进行过探讨,傅鼎生教授认为新闻记者应当享有采访权,采访权就是“一种人身自由权、行动自由权、法人经营自由权”,将诸如采访权之类应赋予媒体人员的特权入法有利于媒介正当、充分的行使监督权,不过就目前而言,我国媒体工作者是基于作为公民的权利而进行监督活动。
职责上: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媒体工作的专门立法,这意味着其无明确权利同时也无相应的义务规制,媒体的职业道德成为活动的限制或是权利,媒体记者基于职业的要求和社会守望者的角色扮演,基于对维护社会正义的抱负将其敏感的触角伸向了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其中自然包含司法领域,此外,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勇先生还提出舆论监督是基于“竞争的根据,即从官方化机构向非官方化市场转变而提出的要求”。
道德上: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主要依赖于媒体信息的传播,由此,媒体工作上升到保障公民权益的高尚道德层面。夏勇先生说传媒监督司法是一种“替天行道、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抱负”,现实中存在的不公正使得“媒介审判”有了正当合理的理由,媒体在“法律固然高尚但也不能与世隔绝”和“帮助人民实现知情权”的道义大旗掩护下,帮助人们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二、司法需不需要媒体的监督?
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设计,法院在党领导下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又规定上级法指导下级法,法院内部自设审监庭,检察院也可对冤假错案提起审监程序,同时法律中也有异地审判等杜绝不公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的司法是基本自足的,传媒没有必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媒介的监督是通过媒介传播的形式,以公众知情为前提,以曝光为关键手段,从而形成一种客观效果——对监督对象造成精神上的压力。”传媒监督只是道德层面的软监督,谈不上对具有强制力的司法的真正监督。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存在的根基,一旦司法丧失独立,便沦为为特殊阶层服务的奴婢,与维护正义与公平的制度设计初衷相去甚远,媒体无规制涉入司法领域的报道可能误导“人民司法”向“司法民意化”转变,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司法独立是关键,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故应当充分排除外界势力的不适当干扰。北大法学院朱教授说“舆论监督司法并不是一个正确的提法”,首先,舆论传媒界并不比司法界干净;其次,外行监督内行并不合适,传媒工作人员可能对司法知之甚少,报道事实掺杂着个人感情色彩,带有一定倾向性会造成不当舆论压力。媒体评论司法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司法活动需要根据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而非依据公众的情绪和舆论,不能说谁说话的声音大支持者众就能赢得审判,媒体和公众作为案件局外人,所能接触到的事实是有限的,完成公正审判任务的只能是法院。
三、如何调整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传媒处于商业、政治、公共三者利益的冲突融合之中,对社会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媒体应该积极承担起社会守望者的角色,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以对审判活动进行事后监督和程序监督为原则,主要监督法官个人职业操守,限制对审判内容的预测性评价,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无歧视的客观报道,禁止掺杂带有明显倾向性感情色彩的词句;法律应当加强对立法活动,赋予媒体明确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无良媒体误导群众造成不当舆论压力影响法院的司法活动,同时法院应该积极向媒体传达必要的案件审理情况,做到公开透明,严格守法,依法独立。贺卫方教授认为“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之间是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因此,我们要谨慎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不要让群众和当事人成为两者冲突的利益牺牲者。
著名报业家范以锦曾经有过这样一番话值得我们深思:“如果舆论最终影响了案件的判决,或许正说明原判决不当,如果判决适当却迫于媒体压力而改判,也只能说明我们距离司法独立仍有距离。”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可以说才刚刚起步,司法与传媒作为维护正义和公平的两只利器,基于共同的出发点和目的,相信在不断地冲突中会逐步规范并完善,最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铺平前进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陈力丹.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我见[J].新闻记者,2001(10).
[2]李缨.法治视野下的司法传媒和谐论[M].1版.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9.9.
[3]高一飞.司法与媒体:复杂而简单的关系[M].内蒙古:内蒙古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