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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必须有证据。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有7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其中对证据效力问题争议最激烈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即被告人的口供。对被告人的口供,首先,应明确它是一种证据,经查证属实后,即得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的认证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以被告人的诡辩、翻供或不作供述等可能而否认被告人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所应有的效力;其次,要进一步明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