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适用合理使用规定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公共性.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不仅是美化环境、装饰空间的艺术表现形式,而且体现了社会大众的公共欣赏性和全员参与性.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公共性内涵体现在艺术作品审美教育的大众化、放置空间的开放性和放置时间的长久性.这种“去中间化”的传播方式,能够促进艺术作品所蕴含的美育价值更加广泛、便捷地得以实现.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适用合理使用规定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公共性.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不仅是美化环境、装饰空间的艺术表现形式,而且体现了社会大众的公共欣赏性和全员参与性.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公共性内涵体现在艺术作品审美教育的大众化、放置空间的开放性和放置时间的长久性.这种“去中间化”的传播方式,能够促进艺术作品所蕴含的美育价值更加广泛、便捷地得以实现.
其他文献
一、问题的提出rn《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简称为汉译民合理使用行为).那么,将视听作品的中文对白或者字幕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或者配上少数民族语言字幕,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互式提供的行为,是否在第(十一)项的规范目的范围内,不侵害
面子认同是考察中国人价值观念变迁、文化转型的重要窗口.本文以旅游消费为切入点来探讨新生代农民工的面子认同现象.通过对宁波市362位新生代农民工的问卷调查,发现其面子认同可以分为四个维度,分别是文化资本型、关系交往型、个性彰显型和消费本位型.新生代农民工最注重关系交往型面子,其次是文化资本型面子,呈现出“有文有质”等从乡土向城市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使得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增加,由此引发了此类案件的实体认定和量刑建议适用方面的问题.精准适用妨碍传染病防治罪,需要深化理论研究,明确相关罪名的适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提炼司法规则;探索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行刑衔接,确保依法惩处;落实检察监督职能,提升案件质量.
就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而言,要区别对待单字字形与整个字库的独创性,采取“作品导向型分析法”对“创造过程”“创造性产品”以及交易成本进行综合考量,计算机字库的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字库整体视情况可能通过认定构成美术作品的方式予以著作权保护.在字库整体进行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对整体字库以添加元素的方式进行美化或修饰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改编权.如计算机字库独创性不足,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提供替代性保护.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是其公益诉讼职能发挥的基石,现行立法对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规定有限,致使检察机关面临行使调查权无法可据的困境.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调查权亦应兼具双重属性.公益诉讼社会需求日趋增大、举证责任重、证明标准高等司法现状,均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的立法完善提出要求.应当适度扩张调查权的行使边界,并赋予检察机关对妨害调查的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的权力,以保障调查权的行使.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处于最后的冲刺阶段,当代青年肩负着独特的使命和重任,但引领青年的话语体系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社会上存在五种不断竞争的话语体系:阶级革命话语、民族复兴话语、自由主义话语、网络流行话语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话语.本文从话语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入手,剖析了五种话语体系各自对应的社会结构及其当下挑战,并就未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话语体系的改进策略提出建议.
五月的鹭岛,万木葱茏、热风微拂,一排排凤凰花倾情绽放,好似在热烈欢迎着客人.在这个情浓似火的季节,厦门大学芙蓉湖畔迎来了140多位参加2021年海峡两岸监察制度研讨会法律学者和检察同仁.
重大突发事件背景下,公众对于相关信息的需求随着对疫情严重性认识的不断提升而深化,但官民信息流通不对称、消息来源不可靠等原因,导致特殊时期网络谣言的蔓延成为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稳步推进、造成社会恐慌、侵害政府公信力和权威的重要问题.目前,由于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门立法缺失、法律规制滞后、相关概念界定不明确、公众的立法参与度较低等原因,使得网络谣言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完善针对网络谣言的相关法律体系,明晰网络谣的言界定标准,探索第三方立法评估模式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牛”精神包括为民服务孺子牛、创新发展拓荒牛、艰苦奋斗老黄牛的精神.践行“三牛”精神对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层检察院应充分汲取“三牛”精神养分,以为民服务孺子牛的精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以创新发展拓荒牛的精神塑造基层检察院特色品牌,以艰苦奋斗老黄牛的精神培育过硬检察队伍,推动基层检察各项工作创新发展.
在近些年涉及网络平台的相关侵权行为主体的判断中,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平台存在“滥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况,而逐渐“打破”避风港,要求平台施加更为“提前”、更为“严苛”的注意义务,并更倾向于平台视为直接侵权人.为了应对平台业务“伪装UGC (User Generated Content)行为,实则业务自行上传”的情况,一般都会要求平台提交相应的实名信息(手机号、身份证号码、姓名、第三方社交账号)后即可印证系用户行为.但在涉及网络直播、网络短视频、网络游戏等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存在以“推定作者”直接作为打破避风港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