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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未成年人对自我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熊孩子'致害事件时有发生,在《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着重研究。随着监护制度的公法属性日益增强,在国家义务理论和侵权法补偿原则的双重推动下,国家在监护人责任的承担和未成年人致害的损害分担两方面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通过国家设立救助基金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