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初探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milezhang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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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人们在运用经济、政治、行政、科技、伦理等手段探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也逐渐开始重视法律手段在现代环境危机中所起到的作用,因此,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并进而危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和公共财产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因侵害特殊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发生了环境侵权事件,双方当事人诉诸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时,司法部门在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时所应采取的法律上的原则。国际立法在针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则上大体经历了一个从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原则再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过程,当前,世界发达国家立法大都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2009年我国在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2.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民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被告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则被告就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要对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证明力不足,则不能胜诉。过错责任原则在近代私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民事法律的发展和鼓励生产者自由竞争、活跃商品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对剩余价值欲望的膨胀,人类对大自然无节制的利用终于导致了自然环境的严重恶化,而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能解决新出现的各种越来越复杂的环境问题,开始在司法适用中遇到困难。此种原则让受害人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使得法律的天平出现了倾斜。
  2.2 过错推定原则
  为克服过错主义在环境侵权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过错推定原则就应运而生。过失客观化,是指以在同一情况下,以一般人在生活中处理事务时所应负有的平均义务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它实际上为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设定了一个客观的行为标准,无论行为人的内心真实的主观状态如何,只要其行为符合行为标准,就判断为无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相反就判断为有过失,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过失客观化理论在环境侵权领域应用的结果是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行为人没有尽到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可。同时,环境侵权方大多是企业,而企业不同于凡人,它没有像人一样的主观意志,只能通过其社会活动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非难性,所以过失客观化理论应用于企业行为更加合理。过失客观化理论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能解决所有的环境侵权问题。在现实中,有些行为符合过失客观化制定的行为标准,但也给受害人造成了现实损失,这对受害来说显失公平,于是便产生了违法视为过失理论。所谓违法视为过失,是指以违法性作为过失存在的依据,行为违法即存在过失。这里的“违法”应作广义的解释,违反制定法、社会公序良俗、公共一般道德标准都在范畴之内。违法视为过失理论在环境侵权领域的运用即“忍受限度论”,如损害超过大多数人平均的心理忍受限度时,不管侵权行为人主观状态如何,即认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判定其对损害存在过失并承担责任。近现代环境侵权常涉及专业的科学知识,而普通受害者不具备这样的知识水平,有些情况下采用客观过错或违法视为过失理论受害人仍不能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失,过错推定理论便应运而生。过错推定论的核心内容是证明责任分配的改变,其规定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侵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具有优越性,它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侵权人的证明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权益但虽然过错推定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捍卫了义,协调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关系,预防了损害的发生。但过错推定论仍然存在不足,它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因此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2.3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只要侵权者活动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无免责事由,则侵权责任成立。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可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解决侵权问题,类似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解决方式。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但为保护受害人权益,实现法律公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则要进入无过错责任原则设定的轨道解决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损害赔偿社会化的诸种形式有密切联系。无过错责任原则提供理论基础,问题解决途径提供实践支撑。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保护受害者权益,抑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许多发达国家,如德国在环境问题特别法、法国在民法、美国在环境法等都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处理环境案件的重要归责原则。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体现了对未来民事特别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趋势,在相关条文规定,行为人侵害民事权益时,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如果相关法律规定也要承担责任的,则依此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和第66条实际上规定了环境侵权之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内容是,行为人因其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并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环境事件发生纠纷进行司法程序后,污染人应当承担相关证明责任,以证明其存在抗辩事由或其活动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联系。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民众环境保护意识,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减轻到更低的程度,还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与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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