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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0年6月,广东清远A林业公司承包横河村委会林地1200亩,约定双方合作造林。合同签订后,清远A林业公司对林地进行造林开发并于2004年办理了林权证,将林地使用权及林地所有权登记于A林业公司名下。在A林业公司于2006年进行林木砍伐过程时,张某出面阻挠并出示其与横河村委会于1996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要求A林业公司赔偿损失并退出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