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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在大同电子公司采购部担任采购员,在没有书面授权采购导电泡棉的情况下,私自向甲公司和乙公司采购导电泡棉等货物(并未签书面合同),并收受甲公司和乙公司“回扣”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当甲公司与乙公司价值一百多万元的货物发到大同电子公司时,大同电子公司由于并未授权进行此项采购,就拒绝验收入库。史某以供应商发错了为借口,迅速将此货物转移,作为废品处理,得款千余元。后来史某从大同电子自动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