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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不仅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生产力不发达,规避风险能力不足的古代也起着安定国计民生的作用。现代保险业起源于西方,但在古代中国,很早就产生了基于补偿和分摊损失的传统保险思想,并在历朝历代付诸于制度实践,却由于缺乏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并没能演化成现代化的保险制度。
【关键词】:经济史;保险史;古代保险制度
一、中国古代保险思想渊源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灾难频发的的国家,从殷商时期到民国二十六年的近4000年间,诸如水、旱、地震、蝗、疫等各类重大灾害共计5258次,灾害之频发实属世界罕见[1]。大量自然灾害发生,必然导致人口流失和社会动荡,迫使人们积极地寻求避险的方法。久而久之,人们对于应对灾害有了初步的认识,逐渐萌生出传统保险思想的雏形。
“积聚”以“备之”是我们的祖先最早认识到的原始保险思想,基本内容就是“积谷防饥”,所谓“能积于不涸之仓,藏于不竭之府者,可御水旱之来,当患而为之备,即灾而为之捍者,可免流离之苦”[2],这种基于保障百姓生存的思想,无疑是一种极为朴素的优抚救灾的思想,成为历朝历代“荒政”思想的直接渊源。
商周时期,我国就已经产生了分散风险的保险理念,《逸周书》中就有周文王召集大臣讨论“救患分灾”的记载,其中的“分灾”,即分散灾害损失,这是世界上对分散风险的最早表述。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获得极大发展,思想界更是百家争鸣,传统保险思想也十分活跃。如以孔子为代表的“社会大同论”和“均调”思想、以孟子和墨子为代表的“仁爱互助学说”都是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传统保险思想。
中国是一个农耕经济为主体的国家,人民多安土重居,对自然灾害的防治和对人民安定生活的保障自然是重中之重。再加上历代统治者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业活动的发展历来受到打压,我国的传统保险思想往往都是一种社会保险的思想,因而并没有能够在此基础上诞生现代保险的思想理念。
二、中国古代保险的制度实践
在西方保险制度传入中国之前,中国不仅已经有了自己的保险思想,还发展出一整套由官方到民间的传统保险体系,从黄帝时代起“塞争端”、“存亡更守”、“有无相贷”、“疾病相救”的记载,到周朝时正式设立有关赈济救灾的机构,传统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三、官方保险制度和举措
(1)荒政和仓储制度
在农耕文明中,抵御自然灾害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在“积聚”以“备之”的荒政思想的影响下,储粮备荒、赈济灾民的仓储制度应运而生,周朝时我国已开始建立各级仓储,称为“委积”;春秋战国之后逐步形成一套仓储制度,如魏国的“御廪”,韩国的“敖仓”;汉代设立有备粮赈灾的“常平仓”;隋朝有由农民出粟储备的“义仓”;宋朝则普设 “社仓”。随着社会的发展,粮食储备行为作为农业国家防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逐渐制度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可以看出,古代荒政思想和仓储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险的原始雏形,国家民众缴纳粮食作为进行储备,以实物保险的形式来发挥其社会保障、经济补偿、公共救济等功能,是一种较完备的传统保险形式,成为我国古代保险的显著标志之一。
(2)优抚救济制度
《周礼》有云:“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赈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3],可见在即便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也能够认识到优抚救济对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程度。事实上,中国古代对老弱病残者或鳏寡弧独者都实施过许多不同形式的救济,“公产”、“义田”、“居养院”、“普济院”和“育婴堂”等不一而足。
最早在宋朝时,政府就开始对贫弱无依者实施救济政策。宋朝政府以常平仓为经费来源设立“安济坊”以收容老幼,设立“居养院”以治疗贫病,开启了我国历史上官方救济制度的先河,后来各代虽有起伏,但一直未曾间断。
四、民间自发的保险组织形式
(1)城市中的民办慈善互保机构
封建社会中,局限于生产力水平,政府没有能力也不愿意承担起整个社会保险事业,往往需要寻求民间的帮助,很多士绅或是宗教团体也愿意捐资承办一些慈善互保机构,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这类慈善机构在大城市中设置较多,如上海的同仁堂、济善堂,天津的养病堂、放生院等,多是由民间出资,起着接济贫弱、抚幼养老的作用。
(2)地方宗族豪强田庄式的自保模式
在中国古代,官方的力量不足以覆盖广大的农村地区,因而地方事務大多由地方宗族豪强维持。一般而言,地方宗族都会设立专门管理族产收支、救助同族的机构——义庄。义庄对族人的救济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生活救济和教育救助,涉及了济贫、养老、备荒、助学、襄助红白喜事等诸多方面。
(3)会馆公所等工商业组织的互保形式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也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最为典型的就是以地缘、业缘为纽带的会馆公所等工商业互保组织的出现。商人们采用集资分摊、行业抽提等方式建立起会馆公所,用这些公产所得,对贫病无依者的生养死葬予以资助,失业者救济,年老不能经营者资助返乡路费,或因病延医供应汤药,更有甚者如宁波钱商还设立银庄,若有破产者,则亏空之数由同业公摊。这种保险思想已经具备了分担危险和损失分摊的要素,还能够起到公共救济、相互扶助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商业的进一步发展。
(4)运输保险的雏形——镖局制度
说起到中国古代的保险形式,就不得不提到一种古代特有的制度——镖局制度。镖局的头号买卖是“走镖”,商人交给镖局承运的货物,俗称“镖码”,类似于今天的“保险标的”。货物经镖局检验,按贵贱分级,根据不同等级确定“镖力”,类似于保险费和运费。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镖单验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这就是整个运镖的过程。如若在“走镖”途中有所损失,镖局就会对保运的货物进行赔偿。
镖局在交通不发达、社会秩序不稳定的年代,对货物运输、商品流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正如清光绪年间的《商务官报》所说:“中国所谓一种运送保险业,往往自备器械,以御盗贼,亦间与盗贼通。查环球保险业,鲜有野于此者。”我们完全可以将镖局制度看作是一种比较原始的运输保险萌芽。
此外,船舶运输保险中的共同水损分摊原则,早在三千多年前就已萌发。“当时在扬子江危险地段运输谷物时,将每个商人的谷物分装于几条船,如一条船遇险则只遭受一部分损失。这种分装货物的办法,是具有类似近代保险的分散危险、分担损失的原始保险思想”。[4]
(5)人寿保险的萌芽——长寿会
长寿会,亦称长生会,盛行于南方农村,入会者出若干会费存于可靠之处生息,以备入会者父母死亡时取用。如清末时福州的“父母轩”,投保者每月出资,百月为满期,期内若遭不幸,可领取一笔费用办理丧葬和保障生活。由此可见,这类组织,已经具备了寿险的某些特征,完全可以视为人寿保险的萌芽。
虽然我国很早就萌生了传统保险思想并付诸于实践,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生产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长期闭关锁国的社会条件下,这些看似充满希望的萌芽,是不可能向近代保险转化和发展的。随着西方现代保险思想的传入和发展,中国古老的传统保险业也就不可避免的走向衰落。
注释:
[1]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北京:三联书店,,1991版。
[2](明)汪文胜:《旱灾疏》,见孙旬编《皇明疏钞》卷四十四舆图荒政。
[3]徐正英、常佩雨译注:《周礼·地官·大司徒》,北京:中華书局,2014年版,第225页。
[4]宋协邦:《保险学》,台北:正中书局,1997年版。
【关键词】:经济史;保险史;古代保险制度
一、中国古代保险思想渊源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灾难频发的的国家,从殷商时期到民国二十六年的近4000年间,诸如水、旱、地震、蝗、疫等各类重大灾害共计5258次,灾害之频发实属世界罕见[1]。大量自然灾害发生,必然导致人口流失和社会动荡,迫使人们积极地寻求避险的方法。久而久之,人们对于应对灾害有了初步的认识,逐渐萌生出传统保险思想的雏形。
“积聚”以“备之”是我们的祖先最早认识到的原始保险思想,基本内容就是“积谷防饥”,所谓“能积于不涸之仓,藏于不竭之府者,可御水旱之来,当患而为之备,即灾而为之捍者,可免流离之苦”[2],这种基于保障百姓生存的思想,无疑是一种极为朴素的优抚救灾的思想,成为历朝历代“荒政”思想的直接渊源。
商周时期,我国就已经产生了分散风险的保险理念,《逸周书》中就有周文王召集大臣讨论“救患分灾”的记载,其中的“分灾”,即分散灾害损失,这是世界上对分散风险的最早表述。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获得极大发展,思想界更是百家争鸣,传统保险思想也十分活跃。如以孔子为代表的“社会大同论”和“均调”思想、以孟子和墨子为代表的“仁爱互助学说”都是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传统保险思想。
中国是一个农耕经济为主体的国家,人民多安土重居,对自然灾害的防治和对人民安定生活的保障自然是重中之重。再加上历代统治者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业活动的发展历来受到打压,我国的传统保险思想往往都是一种社会保险的思想,因而并没有能够在此基础上诞生现代保险的思想理念。
二、中国古代保险的制度实践
在西方保险制度传入中国之前,中国不仅已经有了自己的保险思想,还发展出一整套由官方到民间的传统保险体系,从黄帝时代起“塞争端”、“存亡更守”、“有无相贷”、“疾病相救”的记载,到周朝时正式设立有关赈济救灾的机构,传统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三、官方保险制度和举措
(1)荒政和仓储制度
在农耕文明中,抵御自然灾害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在“积聚”以“备之”的荒政思想的影响下,储粮备荒、赈济灾民的仓储制度应运而生,周朝时我国已开始建立各级仓储,称为“委积”;春秋战国之后逐步形成一套仓储制度,如魏国的“御廪”,韩国的“敖仓”;汉代设立有备粮赈灾的“常平仓”;隋朝有由农民出粟储备的“义仓”;宋朝则普设 “社仓”。随着社会的发展,粮食储备行为作为农业国家防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逐渐制度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可以看出,古代荒政思想和仓储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险的原始雏形,国家民众缴纳粮食作为进行储备,以实物保险的形式来发挥其社会保障、经济补偿、公共救济等功能,是一种较完备的传统保险形式,成为我国古代保险的显著标志之一。
(2)优抚救济制度
《周礼》有云:“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赈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3],可见在即便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也能够认识到优抚救济对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程度。事实上,中国古代对老弱病残者或鳏寡弧独者都实施过许多不同形式的救济,“公产”、“义田”、“居养院”、“普济院”和“育婴堂”等不一而足。
最早在宋朝时,政府就开始对贫弱无依者实施救济政策。宋朝政府以常平仓为经费来源设立“安济坊”以收容老幼,设立“居养院”以治疗贫病,开启了我国历史上官方救济制度的先河,后来各代虽有起伏,但一直未曾间断。
四、民间自发的保险组织形式
(1)城市中的民办慈善互保机构
封建社会中,局限于生产力水平,政府没有能力也不愿意承担起整个社会保险事业,往往需要寻求民间的帮助,很多士绅或是宗教团体也愿意捐资承办一些慈善互保机构,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这类慈善机构在大城市中设置较多,如上海的同仁堂、济善堂,天津的养病堂、放生院等,多是由民间出资,起着接济贫弱、抚幼养老的作用。
(2)地方宗族豪强田庄式的自保模式
在中国古代,官方的力量不足以覆盖广大的农村地区,因而地方事務大多由地方宗族豪强维持。一般而言,地方宗族都会设立专门管理族产收支、救助同族的机构——义庄。义庄对族人的救济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生活救济和教育救助,涉及了济贫、养老、备荒、助学、襄助红白喜事等诸多方面。
(3)会馆公所等工商业组织的互保形式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也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最为典型的就是以地缘、业缘为纽带的会馆公所等工商业互保组织的出现。商人们采用集资分摊、行业抽提等方式建立起会馆公所,用这些公产所得,对贫病无依者的生养死葬予以资助,失业者救济,年老不能经营者资助返乡路费,或因病延医供应汤药,更有甚者如宁波钱商还设立银庄,若有破产者,则亏空之数由同业公摊。这种保险思想已经具备了分担危险和损失分摊的要素,还能够起到公共救济、相互扶助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商业的进一步发展。
(4)运输保险的雏形——镖局制度
说起到中国古代的保险形式,就不得不提到一种古代特有的制度——镖局制度。镖局的头号买卖是“走镖”,商人交给镖局承运的货物,俗称“镖码”,类似于今天的“保险标的”。货物经镖局检验,按贵贱分级,根据不同等级确定“镖力”,类似于保险费和运费。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镖单验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这就是整个运镖的过程。如若在“走镖”途中有所损失,镖局就会对保运的货物进行赔偿。
镖局在交通不发达、社会秩序不稳定的年代,对货物运输、商品流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正如清光绪年间的《商务官报》所说:“中国所谓一种运送保险业,往往自备器械,以御盗贼,亦间与盗贼通。查环球保险业,鲜有野于此者。”我们完全可以将镖局制度看作是一种比较原始的运输保险萌芽。
此外,船舶运输保险中的共同水损分摊原则,早在三千多年前就已萌发。“当时在扬子江危险地段运输谷物时,将每个商人的谷物分装于几条船,如一条船遇险则只遭受一部分损失。这种分装货物的办法,是具有类似近代保险的分散危险、分担损失的原始保险思想”。[4]
(5)人寿保险的萌芽——长寿会
长寿会,亦称长生会,盛行于南方农村,入会者出若干会费存于可靠之处生息,以备入会者父母死亡时取用。如清末时福州的“父母轩”,投保者每月出资,百月为满期,期内若遭不幸,可领取一笔费用办理丧葬和保障生活。由此可见,这类组织,已经具备了寿险的某些特征,完全可以视为人寿保险的萌芽。
虽然我国很早就萌生了传统保险思想并付诸于实践,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生产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长期闭关锁国的社会条件下,这些看似充满希望的萌芽,是不可能向近代保险转化和发展的。随着西方现代保险思想的传入和发展,中国古老的传统保险业也就不可避免的走向衰落。
注释:
[1]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北京:三联书店,,1991版。
[2](明)汪文胜:《旱灾疏》,见孙旬编《皇明疏钞》卷四十四舆图荒政。
[3]徐正英、常佩雨译注:《周礼·地官·大司徒》,北京:中華书局,2014年版,第225页。
[4]宋协邦:《保险学》,台北:正中书局,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