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应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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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中国作品登记制度.我国已实际开展多年的作品登记工作进入到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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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著作权法》启用“视听作品”的称谓,并创设相应权属规则,是一种立法的进步,也符合当前国际主流对新型视听内容作品分类保护的趋势.但经由分析条文,本文认为本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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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将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修改为“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该条款除了语句表达顺序变化之外.
2020年《著作权法》创设了“视听作品”,又保留了“录像制品”,两者均为连续活动影像,但可以用独创性的有无来作区分;对于权利归属规则不同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建议以实践中的行政审批,备案手续为依据区分适用。由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没有实貭变化,因而其“制作者”就是原“制片者”;对于“其他视听作品”,除另有约定外,“制作者”应界定为组织创作并承担责任的机构或个人。2020年《著作权法》实施后,只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新闻,才有可能构成单纯事实消息,其他以图片或音视频形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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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202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为著作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利于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打击严重侵权行为。但为了准确适用此项制度,有必要在充分认识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的基础上,恰当地确定赔偿基数和倍数。惩罚性賠偿的基数主要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在二者都难以计算时,可参照权利使用费。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方法应注意适用顺位、是否发生举证妨碍等情形。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是基数与倍数相结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