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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技术在进步,各种新媒体新技术层出不穷,新闻工作者有更多渠道和更多的便利去完成新闻传播。世界在发展,人们的意识也在提高,新闻传播过程中对有意或无意对隐私权的侵犯越来越引人关注,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的冲突问题越发突出。文章以《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为例对新时代新媒体背景下的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新闻自由 隐私 隐私权 媒体 《世界新闻报》
一、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
新闻事业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部分,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有机体组成部分,它当然也会和其他社会事业或者活动发生关系,其间会产生正面影响也会产生负面效应,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对自然人隐私有意或者无意的侵犯产生的就是负面效应。
法学家威廉·普罗瑟在1960年汇编出了册子,册子内容是多种多样关于隐私的案例。他还写出了一篇文章,文章里提出了四种不同但是有关的侵犯隐私的行为,分别是:入侵(intrusion)、私人事务之公众揭露(public disclosure of private facts)、误导(false light)和盗用(appropriation)([美]爱伦·艾德曼 卡洛琳·肯尼迪,吴懿婷译,2003,第159页)。
新闻传播对隐私权的侵犯形式可以从两方面去分析: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宋雨青,2006)。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容易发生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包括:窃听自然人电话、监视自然人、侵入自然人住宅、私拆自然人信件、隐匿新闻工作者身份进行暗访等;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则表现为新闻工作者把得到的涉及自然人隐私的内容公之于众。
二、《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出现报纸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中期之前的英国新闻事业引领着那时世界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潮流。1621年9月,英国最早的报纸(周报)《每周新闻》创刊以来(张允若,2003,第28页),英国出现了闻名遐迩的多种媒体,例如《泰晤士报》、路透社、BBC等。
《世界新闻报》(The News of the World)诞生在1843年10月1日,创办者为John Browne Bell,售价为三便士,是那时最廉价的报纸(Esther Addley,The Guardian(UK),7 July,2011)。《世界新闻报》在当时是一份新型的大众化报纸。报纸颜色鲜艳,刊登大量照片,图文并茂,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内容煽情,以体育新闻、黑色和黄色新闻为主(陈力丹、王辰瑶,2008,第33页)。这是一份周报,在星期日发行,创办后发展速度很快。
该报平均一周发行量为280,0000份,报道内容与“世界”和“新闻”都关系较少,由于大量报道明星独家新闻以及性丑闻而获得绰号“News of the Screws”(《世界性闻报》)(News(UK:BBC),7 July,2011)在20世纪50年代,《世界新闻报》销售达到了顶峰,最高销量超过800,0000份(News(UK:BBC),7 July, 2011)。如此大的发行量也成为该报所有者的骄傲,所以他们宣称:《世界新闻报》的读者比任何其他英语报纸都多(News (UK:BBC),7 July , 2011)。
1966年,《世界新闻报》做出了一件引起极大争议的事:在伊恩·布拉迪和米拉·亨得利谋杀案件中,《世界新闻报》被暴露花钱收买了一个重要证人大卫·史密斯,让该证人给出合乎《世界新闻报》要求的证词。大卫·史密斯接受了1000英镑酬金还被送往法国度假。首席检察官被指派去调查那件被称为“严重扰乱司法进程”的案子,但是后来《世界新闻报》却逃脱了蔑视法庭罪(BBC News(UK),8 July,2011)。
1969年,时为澳大利亚籍的鲁伯特·默多克收购了英国《世界新闻报》以及《太阳报》 (陈力丹、王辰瑶,2008,第33页)。
作为小报身份的《世界新闻报》发行量如此之大,当然有它独特的地方,比如,该报总是力争独家报道一些有关王室成员、政界人物、明星富豪的离奇故事(包括隐私)。《世界新闻报》的这些花边新闻很能吸引占社会大多数的普通大众眼球。
《世界新闻报》也一度将“All human life is there”(“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奉为自己的座右铭(Esther Addley,The Guardian(UK),7 July, 2011)。该报确实给人们提供了很多不为人知的内幕,例如:报纸对玛格丽特公主的地下情、哈里王子的种族歧视言论以及吸食大麻和酗酒的照片均做过披露。它还揭露过战争大臣约翰·普罗富莫、国防部次长安东尼·兰布顿、作家兼议员杰弗里·阿彻等人的丑闻(张天赦,2011年)。
《世界新闻报》以上报道一方面在利用新闻自由满足了人们的知情权,行使了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把丑闻曝光,让不法分子不敢轻易有所作为;另一方面报道内容又引发争议,关于侵犯隐私的争议、用非法手段(窃听、偷拍等)获取信息的争议以及发布低俗内容的争议。
《世界新闻报》用窃听手段获取新闻以及购买新闻(有偿新闻)的做法很早就为人所知。最著名也是把《世界新闻报》窃听行为大曝光的一件事是2002年对失踪少年米莉·道勒的手机进行窃听,放出错误的消息让道勒夫妇认为米莉·道勒还活着(而事实上她已经去世了)。道勒夫妇的律师马克·路易斯说,“《世界新闻报》在如此艰难时刻的非人道做法让道勒夫妇痛上加痛。”(News(BBC),7 July,2011)。《世界新闻报》发起过运动,比如要求引入“莎拉法”(Sarah’s Law),允许公众接近和使用性犯罪者登记簿(BBC News,8 July,2011)。
在2005年,威廉王子和一位膝盖外科医生的预约被曝光(Daily Mail,9 August,2006)。王室觉得可疑,就让警方展开调查。2006年8月,《世界新闻报》编辑克里夫·古德曼(Clive Goodman)以及私家侦探格伦·穆尔凯尔被伦敦警方逮捕,两人被指控窃听王室成员电话,称他们触犯了《2000年规管调查权力法令》(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00)的第79条(BBC News,9 August, 2006)。2007年1月26日,克里夫·古德曼和格伦·穆尔凯尔分别被判处监禁4个月和6个月(BBC News,26 January,2007)。
《世界新闻报》报道了一级方程式首席马科斯·莫斯利花钱让五位女子参与性狂欢派对,那引发了一场重要的侵犯隐私案件。2008年,高等法院裁决《世界新闻报》侵犯了莫斯利的隐私,莫斯利因此获得60000英镑赔偿金(BBC News,8 July,2011)。2011年7月7日,《世界新闻报》因窃听犯罪分子、名人及政治家等人物的电话而被起诉。伦敦警方说他们试图联系所列名单中可能被窃听波及到的4000个人(News(BBC),7 July,2011)。2011年7月10日,《世界新闻报》发表了最后一期就停刊了。该报最后一期的头版印着“Thank You and Goodbye”的大字样。
关于《世界新闻报》垮台的原因各界都给出了不同的见解。综合思考,该报还是没有遵守行业自律和他律,错误地使用新闻自由,比如窃听、偷拍等,这些做法因触犯隐私和违背新闻伦理道德而遭到起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主任编辑李晓林认为《世界新闻报》窃听做法触犯了《数据保护法》(The Data Protection Act 1998)(李晓林,2011年)。在英国,《数据保护法》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免受侵扰和滥用,尤其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另外,《世界新闻报》对一些王室成员、政府工作人员等的隐私报道触犯了一些处于上流社会的人(尽管娱乐或者体育明星可能很想让媒体曝光自己,有的甚至自己制造新闻以求出名或名气大增),这些有权势的人是无法容忍自己的隐私被曝光的,从这一点讲,《世界新闻报》也难逃被停刊的命运。
三、隐私权的知识回顾
一般认为,最早将隐私权的概念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是美国人。1890年,《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作者是美国的学者路易·布兰迪斯和塞缪尔·瓦伦。在该文中,两位作者写道,“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吕光,1981,第64页)。简单而言,他们把隐私权视为“不受外界干扰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美]爱伦·艾德曼 卡洛琳·肯尼迪,吴懿婷译,2003,第1页)。
该概念提出的背景可以和世界新闻史上黄色新闻泛滥的背景相结合研究:
1833年9月3日,本杰明·戴(Benjamin Day)创办了美国第一家成功的廉价报纸《太阳报》(张允若,2003,第49页)。戴起初是印刷学徒,1831年到美国开办印刷所。为了使自己的生意兴旺,他决定要创办一份平民百姓能负担得起的廉价报纸。《太阳报》的创办方针主要有:(1)低价发行。每份售价一美分(一个便士)。(2)刊登趣味性的新闻,主要报道地方新闻、社会新闻。(3)大量刊登广告增加收入(张允若,2003,第50页)。
《太阳报》的成功除了引发廉价报纸的创办热潮,也使其成为商业报纸的鼻祖。从传媒经济的角度看,它是传媒产业化运作的开端,在传媒产业发展史上具有历史意义。该报的一些经营方法对现在有启发作用,比如,在街头零售,给报贩折扣以激发他们的购买积极性,刊登大量广告,引领“二次销售”(把报纸卖给读者,把读者卖给广告主)等。
《太阳报》有功也有过,它的过错之处主要在于引发了黄色新闻浪潮。以至于从那时起到19世纪末期,美国黄色新闻泛滥,造成报纸内容低俗,格调低下,为争取受众恶性竞争。新闻史上的一些大师级人物也涉足过黄色新闻以获利,像普利策的《世界报》、赫斯特的《纽约新闻报》均使用过黄色新闻以扩大报纸发行量。
学者莫特(F. L. Mott)是这样看待黄色新闻的:用煽情的报道方式,内容侧重于丑闻、犯罪、流言蜚语、性等话题,用大号标题吸引人的眼球,彩色印刷,刊登虚假照片和文章,为宣传自己而发起一些运动等做法(F. L. Mott,1962,P. 539)。黄色新闻对人们的私生活进行过多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披露,这引起了来自社会多方人士的反感和关注。学者路易·布兰迪斯和塞缪尔·瓦伦在那个黄色新闻泛滥并侵犯人隐私的年代经过研究发表了那篇论隐私权的开山之作《隐私权》。
路易·布兰迪斯和塞缪尔·瓦伦批评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吕光,1981,第64页)。认为“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原则,可以用来保护个人的秘密以免受到大企业化的新闻事业单位、摄影、记者或者其他现代设备拥有者录取影像或音响,或者将录音重播等行为的侵犯”(张新宝,1992,第63页)。
1890年《隐私权》这篇开山之作发表之后,境内外的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关于隐私权的定义。
台湾学者吕光提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居住,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者,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其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吕光,1987,第66页)。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死者的隐私同样受法律保护(魏永征,2006,第189页)。
隐私内容主要包括三大类:私人消息,如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私人文件、健康状况等;私人活动,像婚姻、工作或公务之外的行动、通信活动等;私人空间,有私家住宅、入住的酒店卧室、就医的医院病房等(魏永征,2006,第189-190页)。
新闻自由具有超高的价值,这在第一部分已经提及。隐私权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文明社会,两者都应该受到重视和保护。新闻自由崇尚开放性、透明化,隐私权要求封闭性、安全化。从一定程度上,两者是相互冲突的,但它们并不完全矛盾。新闻工作者要正确行事,做到行业自律也遵守他律,在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时避免侵犯隐私权。《新闻与传播学专业英语》中提及的职业新闻记者协会伦理规约就是很好的借鉴。该规约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1)探究与报道事实真相;(2)将伤害最小化;(3)独立行事);(4)具有责任心(展江、李青藜、李欣人,2005,第140-143页)。
参考文献
①[美]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
②宋雨青:《论新闻侵害隐私权》,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民商法学,2006年3月
③张允若:《外国新闻事业史教程》,北京:等教育出版社,2003
④Esther Addley:The News of the World’s sensational history,The Gu-
ardian(UK),7 July,2011
⑤陈力丹、王辰瑶:《外国新闻传播史刚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⑥“News of the World to close amid hacking scandal”,News(UK:BBC),7 July ,2011
⑦“News of the World:An obituary”,BBC News(UK),8 July,2011
⑧[美]理查德·A·爱泼斯坦:《侵权法:案例与资料》,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⑨张天赦:《世界新闻报》的一生,《传媒》,2011(9)
⑩“News of the World’hacked Mi-
lly Dowler phone’”,News(UK:BBC),7 July,2011
⑾“Moment Prince William discovered’voicemail scam’”,Daily Mail (UK),9 August,2006
⑿“Two charged in ’phone-tap’ probe”,BBC News(UK),9 August,2006
⒀“Pair jailed over royal pho-
ne taps”,BBC News(UK),26 January,
2007
⒁李晓林:《默多克新闻集团英国受挫的玄机》,《新闻记者》,2011(9)
⒂[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⒃[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⒄[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⒅张允若:《关于“新闻自由”之说——对喻权域先生〈看法〉一文的质疑》,《新闻大学》,1999(2)
⒆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
⒇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
[21]F.L.Mott:American Journali-
sm,1690-1960,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62
[2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2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4]展江、李青藜、李欣人:《新闻与传播学专业英语》,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
责编:叶水茂
【关键词】新闻自由 隐私 隐私权 媒体 《世界新闻报》
一、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
新闻事业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部分,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有机体组成部分,它当然也会和其他社会事业或者活动发生关系,其间会产生正面影响也会产生负面效应,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对自然人隐私有意或者无意的侵犯产生的就是负面效应。
法学家威廉·普罗瑟在1960年汇编出了册子,册子内容是多种多样关于隐私的案例。他还写出了一篇文章,文章里提出了四种不同但是有关的侵犯隐私的行为,分别是:入侵(intrusion)、私人事务之公众揭露(public disclosure of private facts)、误导(false light)和盗用(appropriation)([美]爱伦·艾德曼 卡洛琳·肯尼迪,吴懿婷译,2003,第159页)。
新闻传播对隐私权的侵犯形式可以从两方面去分析: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宋雨青,2006)。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容易发生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包括:窃听自然人电话、监视自然人、侵入自然人住宅、私拆自然人信件、隐匿新闻工作者身份进行暗访等;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则表现为新闻工作者把得到的涉及自然人隐私的内容公之于众。
二、《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出现报纸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中期之前的英国新闻事业引领着那时世界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潮流。1621年9月,英国最早的报纸(周报)《每周新闻》创刊以来(张允若,2003,第28页),英国出现了闻名遐迩的多种媒体,例如《泰晤士报》、路透社、BBC等。
《世界新闻报》(The News of the World)诞生在1843年10月1日,创办者为John Browne Bell,售价为三便士,是那时最廉价的报纸(Esther Addley,The Guardian(UK),7 July,2011)。《世界新闻报》在当时是一份新型的大众化报纸。报纸颜色鲜艳,刊登大量照片,图文并茂,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内容煽情,以体育新闻、黑色和黄色新闻为主(陈力丹、王辰瑶,2008,第33页)。这是一份周报,在星期日发行,创办后发展速度很快。
该报平均一周发行量为280,0000份,报道内容与“世界”和“新闻”都关系较少,由于大量报道明星独家新闻以及性丑闻而获得绰号“News of the Screws”(《世界性闻报》)(News(UK:BBC),7 July,2011)在20世纪50年代,《世界新闻报》销售达到了顶峰,最高销量超过800,0000份(News(UK:BBC),7 July, 2011)。如此大的发行量也成为该报所有者的骄傲,所以他们宣称:《世界新闻报》的读者比任何其他英语报纸都多(News (UK:BBC),7 July , 2011)。
1966年,《世界新闻报》做出了一件引起极大争议的事:在伊恩·布拉迪和米拉·亨得利谋杀案件中,《世界新闻报》被暴露花钱收买了一个重要证人大卫·史密斯,让该证人给出合乎《世界新闻报》要求的证词。大卫·史密斯接受了1000英镑酬金还被送往法国度假。首席检察官被指派去调查那件被称为“严重扰乱司法进程”的案子,但是后来《世界新闻报》却逃脱了蔑视法庭罪(BBC News(UK),8 July,2011)。
1969年,时为澳大利亚籍的鲁伯特·默多克收购了英国《世界新闻报》以及《太阳报》 (陈力丹、王辰瑶,2008,第33页)。
作为小报身份的《世界新闻报》发行量如此之大,当然有它独特的地方,比如,该报总是力争独家报道一些有关王室成员、政界人物、明星富豪的离奇故事(包括隐私)。《世界新闻报》的这些花边新闻很能吸引占社会大多数的普通大众眼球。
《世界新闻报》也一度将“All human life is there”(“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奉为自己的座右铭(Esther Addley,The Guardian(UK),7 July, 2011)。该报确实给人们提供了很多不为人知的内幕,例如:报纸对玛格丽特公主的地下情、哈里王子的种族歧视言论以及吸食大麻和酗酒的照片均做过披露。它还揭露过战争大臣约翰·普罗富莫、国防部次长安东尼·兰布顿、作家兼议员杰弗里·阿彻等人的丑闻(张天赦,2011年)。
《世界新闻报》以上报道一方面在利用新闻自由满足了人们的知情权,行使了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把丑闻曝光,让不法分子不敢轻易有所作为;另一方面报道内容又引发争议,关于侵犯隐私的争议、用非法手段(窃听、偷拍等)获取信息的争议以及发布低俗内容的争议。
《世界新闻报》用窃听手段获取新闻以及购买新闻(有偿新闻)的做法很早就为人所知。最著名也是把《世界新闻报》窃听行为大曝光的一件事是2002年对失踪少年米莉·道勒的手机进行窃听,放出错误的消息让道勒夫妇认为米莉·道勒还活着(而事实上她已经去世了)。道勒夫妇的律师马克·路易斯说,“《世界新闻报》在如此艰难时刻的非人道做法让道勒夫妇痛上加痛。”(News(BBC),7 July,2011)。《世界新闻报》发起过运动,比如要求引入“莎拉法”(Sarah’s Law),允许公众接近和使用性犯罪者登记簿(BBC News,8 July,2011)。
在2005年,威廉王子和一位膝盖外科医生的预约被曝光(Daily Mail,9 August,2006)。王室觉得可疑,就让警方展开调查。2006年8月,《世界新闻报》编辑克里夫·古德曼(Clive Goodman)以及私家侦探格伦·穆尔凯尔被伦敦警方逮捕,两人被指控窃听王室成员电话,称他们触犯了《2000年规管调查权力法令》(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00)的第79条(BBC News,9 August, 2006)。2007年1月26日,克里夫·古德曼和格伦·穆尔凯尔分别被判处监禁4个月和6个月(BBC News,26 January,2007)。
《世界新闻报》报道了一级方程式首席马科斯·莫斯利花钱让五位女子参与性狂欢派对,那引发了一场重要的侵犯隐私案件。2008年,高等法院裁决《世界新闻报》侵犯了莫斯利的隐私,莫斯利因此获得60000英镑赔偿金(BBC News,8 July,2011)。2011年7月7日,《世界新闻报》因窃听犯罪分子、名人及政治家等人物的电话而被起诉。伦敦警方说他们试图联系所列名单中可能被窃听波及到的4000个人(News(BBC),7 July,2011)。2011年7月10日,《世界新闻报》发表了最后一期就停刊了。该报最后一期的头版印着“Thank You and Goodbye”的大字样。
关于《世界新闻报》垮台的原因各界都给出了不同的见解。综合思考,该报还是没有遵守行业自律和他律,错误地使用新闻自由,比如窃听、偷拍等,这些做法因触犯隐私和违背新闻伦理道德而遭到起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主任编辑李晓林认为《世界新闻报》窃听做法触犯了《数据保护法》(The Data Protection Act 1998)(李晓林,2011年)。在英国,《数据保护法》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免受侵扰和滥用,尤其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另外,《世界新闻报》对一些王室成员、政府工作人员等的隐私报道触犯了一些处于上流社会的人(尽管娱乐或者体育明星可能很想让媒体曝光自己,有的甚至自己制造新闻以求出名或名气大增),这些有权势的人是无法容忍自己的隐私被曝光的,从这一点讲,《世界新闻报》也难逃被停刊的命运。
三、隐私权的知识回顾
一般认为,最早将隐私权的概念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是美国人。1890年,《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作者是美国的学者路易·布兰迪斯和塞缪尔·瓦伦。在该文中,两位作者写道,“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吕光,1981,第64页)。简单而言,他们把隐私权视为“不受外界干扰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美]爱伦·艾德曼 卡洛琳·肯尼迪,吴懿婷译,2003,第1页)。
该概念提出的背景可以和世界新闻史上黄色新闻泛滥的背景相结合研究:
1833年9月3日,本杰明·戴(Benjamin Day)创办了美国第一家成功的廉价报纸《太阳报》(张允若,2003,第49页)。戴起初是印刷学徒,1831年到美国开办印刷所。为了使自己的生意兴旺,他决定要创办一份平民百姓能负担得起的廉价报纸。《太阳报》的创办方针主要有:(1)低价发行。每份售价一美分(一个便士)。(2)刊登趣味性的新闻,主要报道地方新闻、社会新闻。(3)大量刊登广告增加收入(张允若,2003,第50页)。
《太阳报》的成功除了引发廉价报纸的创办热潮,也使其成为商业报纸的鼻祖。从传媒经济的角度看,它是传媒产业化运作的开端,在传媒产业发展史上具有历史意义。该报的一些经营方法对现在有启发作用,比如,在街头零售,给报贩折扣以激发他们的购买积极性,刊登大量广告,引领“二次销售”(把报纸卖给读者,把读者卖给广告主)等。
《太阳报》有功也有过,它的过错之处主要在于引发了黄色新闻浪潮。以至于从那时起到19世纪末期,美国黄色新闻泛滥,造成报纸内容低俗,格调低下,为争取受众恶性竞争。新闻史上的一些大师级人物也涉足过黄色新闻以获利,像普利策的《世界报》、赫斯特的《纽约新闻报》均使用过黄色新闻以扩大报纸发行量。
学者莫特(F. L. Mott)是这样看待黄色新闻的:用煽情的报道方式,内容侧重于丑闻、犯罪、流言蜚语、性等话题,用大号标题吸引人的眼球,彩色印刷,刊登虚假照片和文章,为宣传自己而发起一些运动等做法(F. L. Mott,1962,P. 539)。黄色新闻对人们的私生活进行过多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披露,这引起了来自社会多方人士的反感和关注。学者路易·布兰迪斯和塞缪尔·瓦伦在那个黄色新闻泛滥并侵犯人隐私的年代经过研究发表了那篇论隐私权的开山之作《隐私权》。
路易·布兰迪斯和塞缪尔·瓦伦批评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吕光,1981,第64页)。认为“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原则,可以用来保护个人的秘密以免受到大企业化的新闻事业单位、摄影、记者或者其他现代设备拥有者录取影像或音响,或者将录音重播等行为的侵犯”(张新宝,1992,第63页)。
1890年《隐私权》这篇开山之作发表之后,境内外的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关于隐私权的定义。
台湾学者吕光提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居住,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者,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其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吕光,1987,第66页)。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死者的隐私同样受法律保护(魏永征,2006,第189页)。
隐私内容主要包括三大类:私人消息,如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私人文件、健康状况等;私人活动,像婚姻、工作或公务之外的行动、通信活动等;私人空间,有私家住宅、入住的酒店卧室、就医的医院病房等(魏永征,2006,第189-190页)。
新闻自由具有超高的价值,这在第一部分已经提及。隐私权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文明社会,两者都应该受到重视和保护。新闻自由崇尚开放性、透明化,隐私权要求封闭性、安全化。从一定程度上,两者是相互冲突的,但它们并不完全矛盾。新闻工作者要正确行事,做到行业自律也遵守他律,在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时避免侵犯隐私权。《新闻与传播学专业英语》中提及的职业新闻记者协会伦理规约就是很好的借鉴。该规约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1)探究与报道事实真相;(2)将伤害最小化;(3)独立行事);(4)具有责任心(展江、李青藜、李欣人,2005,第140-143页)。
参考文献
①[美]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
②宋雨青:《论新闻侵害隐私权》,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民商法学,2006年3月
③张允若:《外国新闻事业史教程》,北京:等教育出版社,2003
④Esther Addley:The News of the World’s sensational history,The Gu-
ardian(UK),7 July,2011
⑤陈力丹、王辰瑶:《外国新闻传播史刚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⑥“News of the World to close amid hacking scandal”,News(UK:BBC),7 July ,2011
⑦“News of the World:An obituary”,BBC News(UK),8 July,2011
⑧[美]理查德·A·爱泼斯坦:《侵权法:案例与资料》,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⑨张天赦:《世界新闻报》的一生,《传媒》,2011(9)
⑩“News of the World’hacked Mi-
lly Dowler phone’”,News(UK:BBC),7 July,2011
⑾“Moment Prince William discovered’voicemail scam’”,Daily Mail (UK),9 August,2006
⑿“Two charged in ’phone-tap’ probe”,BBC News(UK),9 August,2006
⒀“Pair jailed over royal pho-
ne taps”,BBC News(UK),26 January,
2007
⒁李晓林:《默多克新闻集团英国受挫的玄机》,《新闻记者》,2011(9)
⒂[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⒃[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⒄[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⒅张允若:《关于“新闻自由”之说——对喻权域先生〈看法〉一文的质疑》,《新闻大学》,1999(2)
⒆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
⒇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
[21]F.L.Mott:American Journali-
sm,1690-1960,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62
[2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2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4]展江、李青藜、李欣人:《新闻与传播学专业英语》,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
责编:叶水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