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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本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公民人权的利剑。但从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由刑事诉讼扩展到了行政调查领域。当然,考虑到行政调查本身的特点,该原则在行政程序上的适用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在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已经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探索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