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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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全国多个省份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始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人权合适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15-01
  
  随着人权观念在法治建设中的不断渗透,学者们逐渐将重点投向最有可能被侵犯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程序。合适成年人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为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和心理方面咨询服务的人。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笔者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什么人可以胜任合适成年人这一角色,二是合适成年人选任的条件。
  
  一、什么人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
  
  根据笔者现在掌握的材料分析,就此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稍有区别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合适成年人是指律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公、检、法现职人员以外的那些品德良好、热心公益、有一定教育、心理、法律知识的成年人,他们是能依法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教育、感化、挽救违法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社会力量。第二种认为,合适成年人可以是监护人、教师或其他成年人,主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这两个观点区别在于是否应当将监护人作为合适成年人的候选人。合适成年人不是一种职业,其带有浓烈的社会公益性质。一个合适成年人,可以是教师、可以是心理咨询师,也可以是一名普通的公司员工。
  对于监护人,其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与合适成年人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是有一定区别的。首先,《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确实不适合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从上述的规定来看,法律已经对监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合适成年人这一概念尚未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更未通过立法程序在法律条文中有任何体现。如果将监护人归入合适成年人中,则可能造成观念上的混乱。其次,监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侧重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一种对抗性。合适成年人的对抗性不如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强烈,或者说根本不具有对抗性。他们的首要职责是在心理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疏导,为司法机关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
  通过对监护人是否可以成为合适成年人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其不能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那么对于律师,其法律权利和义务相对于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更为明确,对抗性更为突出,更不能作为合适成年人的后备资源。首先,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与现在对合适成年人所认可的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之间存在不一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对于合适成年人,现在普遍的观点认同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即可参与到讯问过程之中。从介入的时间上看,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如果将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那么律师应当何时介入刑事诉讼程序将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对于合适成年人有何权利、应当承担何种义务都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各试点地区的经验总结。如果一个人同时以律师身份和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诉讼,那么究竟如何确定他的行为是属于律师的辩护行为还是属于合适成年人的帮助行为将是无法回答的问题。
  
  二、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的条件
  
  从司法实务上看,以 “综合型来源”为主,即包括社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青保老师、志愿者等。选择面广泛和职业的多样化是“综合型来源”的特征。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不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身的特点选定适当的合适成年人。笔者认为一个称职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备一定的青少年心理辅导方面的经验。合适成年人的首要任务是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遭到刑事追究而产生的内心焦虑和不安,为司法机关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
  2.合适成年人担负着维护前者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诉讼公正的职责,因此合适成年人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关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专门知识。
  3.合适成年人应当有充裕时间参加刑事诉讼程序。当选定合适成年人后,该合适成年人就应当积极主动地参加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
  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不同试点地区分别设置探索了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制度和规范,也取得相当的成绩,在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指导思想下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厘清合适成年人的选任问题有助于继续探讨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和义务的设置、诉讼地位(是否属于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与刑事诉讼当事人和辩护人之间关系等其他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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