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的问题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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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互联网法院采用“低成本 快审理”的新型审理模式,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诉讼环境,深刻体现了互联网制度的优越性,但事物的两面性又回应了互联网法院在现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困难与挑战是不容忽视的。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 诉讼制度价值 存在问题
  引 言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5G时代来临,涉网和电商案件日益增多,新技术在为广大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挑战着传统法院审判体制,目前,我国于杭州、北京、广州已设立互联网法院,主要依法审理涉网案件纠纷,互联网法院的出现使司法效率大大提高,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诉讼环境,是一种“低成本 快审理”的新型审理模式,但事物都有两面性回应了互联网法院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问题,例如:案件信息泄露、削弱诉讼程序对“直接言辞”的要求、网络法院的建立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支撑、没有较为规范的程序性规定、当事人身份确认和案件信息安全性和保密性工作如何落实等,相应的,如何体现互联网法院的优越性以及如何让我国的互联网法院在制度的探索中始终保持领先的地位也变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诉讼制度价值
  与传统诉讼程序相比较,在线诉讼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 第一,促使秩序与正义的衡平。博登海默认为“任何人为的制度都不可能同时实现两种价值,即一仆不能同侍二主。”但他同时也承认,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基础上,那么二者能够融洽相处,形成正义的社会秩序。 在线诉讼从本质上来说,也应当以效率和公正为价值导向。在程序的设计中,在线诉讼通过简化庭审方式等手段为讼争解决的高效化提供了可能,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理应实现对公正的坚守。正如学者所言:“缺乏正当性或失支了正当性的权利或权力行使的制度不可能长久维持。”因而,在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也体现了公正的要求,比如互联网法院在适用时赋予了当事人双方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充分享有,在此基础上促进案件审理的实体公正。所以笔者以为,在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对效率的追求应当建立在最低限度公正的基础上,否则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二,互联网法庭运行模式是信息数字时代下具有不可逆的趋势性。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发展成为人类生存的第五空间,在线司法是系统信息化与程序数字化的大势所趋。在线庭审更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充分结合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现实需求下,推动司法程序迈出现代化的步伐。而互联网法庭运行模式是拓展和创新司法为民的实现路径。线上司法是由电商爆炸时代的相关纠纷引发的探索,它是立足网络强国的背景下,始终坚持和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开拓和探索新的路径为市场经济、为人民生活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护航保障。互联网法院审理模式“以用户为中心”是“以人为中心”在新时代的深刻表现。
  二、互联网法院试点中发现的难题与不足
  在线诉讼的实践困境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审理模式, 在线诉讼体现的不仅仅是司法成本的降低与对当事人的司法关怀,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具有时代的变革性和前瞻性。全国法院系统正在最高院的统一领导下向着智慧法院的目标迈进,相信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进步,司法改革目标的具体落实,在线诉讼会迎来全新的发展契机。 但我们也不可否认,作为一项新的诉讼模式,基于可借鉴成功经验的匮乏、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在当前司法语境下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困境。
  1.“在线审理”实践中贯彻不到位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民事诉讼存在着许多局限性,其中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诉讼迟延或“积案”,这是几乎存在于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一种令人烦恼的现象。在线诉讼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可以是我国司法现实语境下的产物。但是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与其起初的制度设想还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了其应然价值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通过梳理我们也可以发现,在线诉讼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诉讼理念运用到诉讼的全过程之中,我国只是在诉讼程序的某个环节予以适用,其发展也远未达到高度自洽的理想状态。对于我国的在线诉讼而言,其雏形初见于2005适用 QQ 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的创造性审理模式也使得其成为了我国探索运用互联网技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第一案。在这之后,远程视频庭审、微信庭审等审理模式也得以产生和运用,在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司法的融合上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步伐。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此种程度远未达到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地步。就像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一样,此前的在线诉讼模式表现得更像“弱在线诉讼”,其地方化差异比较明显,更多的适用于一些发达地区的法院。 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的成立,开启了在线诉讼由弱向强的转变。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发布的信息,成立至今共立案14719起,60%以上的案件实现了在線庭审与在线裁判,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9%以上。由此可见,虽然杭州互联网法院立案数量大幅度增长,其在化解当事人双方的讼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较为有效地吸收了当事人双方的不满,具有积极价值和正义性。但是,相较于我国民商事案件的总量而言,这一数字还十分有限。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在线诉讼还远未达到公众所期望的状态。
  2.“在线审理”缺乏统一的案件审理程序
  针对在线诉讼的具体运行环节而言,目前我国并未在法律这一层级上进行立法的考量,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仅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予以指引,势必会导致相关规定在实践的适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模糊地带”。《规定》仅对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作了比较宽泛的规定,尚未有具体的、可操作化更强的实施细则。而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各自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如《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平台审理规程》等,但是各个法院之间并未建立起统一的诉讼裁判规则。在实践中,基于统一案件审理流程规制的缺乏,可能会产生部分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甚至是冲突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利于我国在线诉讼制度的长期向好发展,对互联网法院的发展前景亦造成冲击。   3.“在线审理”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
  目前而言,适用在线诉讼进行审理的案件范围还十分有限。首先,限于民事案件范围之内。根据《规定》以及相关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指引可以发现其都是针对涉互联网的本质特性而设计的,在其规定的案件类型中基本都确立了“互联网”这一管辖前提,也即只有与互联网这一连接点有所关联的案件才有可能纳入其受案范围。这就将民事案件中的绝大多数案件排除在了该范围之外,而刑事案件、与互联网行政理无关的行政案件更是没有任何的适用空间。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1600余起不属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指引》规定的具体管辖范围,但是其却作出了受理决定。基于此,笔者以为,对于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的管辖范围还存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适当予以扩大,以便该项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适用。
  4.“在线审理”相关制度的配套机制的缺位
  在线诉讼的运行环节与传统诉讼的运行环节并无二异,必定需要起诉与受理、出庭应诉、送达、执行等多方面制度的共同助力。但是这些制度在在线诉讼的运行环节中还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首先,就送达制度而言,目前送达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在线诉讼的长期发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传统的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的同意后方可适用,且可送达的文书也有所限定,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内的裁判文书不允许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理由是裁判文书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只有加盖法院印章的正式原件文本,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一观点长期以来代表着立法者的倾向性意见,因而排除了裁判文书适用电子送达制度的空间。但是随着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的不断发展,诉讼文书的电子化趋势不可逆转,在诉讼文书中加盖扫描版的法院印章的做法也已经非常普遍。 电子化的诉讼进程或许会成为今后诉讼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的裁判文书适用电子送达不仅能有效发挥电子送达固有的优势,也可推动在线诉讼模式电子化的真正实现。此外,电子送达有着严格的受送达人同意的要求。受送达人在作出是否愿意接收电子送达方式时,是对其进行自我判断后,确认自己是否有能力接收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后的选择,这是其对自我诉讼权利的一种保护。但是在互联网法院的实践中,忽视了这一制度性的安排,并未保证受送达人对送达中可能存在的技术性风险全然知悉,有违电子送达制度设立的初衷。
  5.电子证据的不成熟运用
  在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的过程之中,电子证据的保存、提取与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等电子技术的发达和广泛的使用,电子数据形式记录的信息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由于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特殊性质,当事人提交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都在网上完成,这对法院审查与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统一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标准,三大诉讼法中虽然对电子证据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是缺乏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不能起到较好的指引作用。其次,相较于传统的存证、认证模式而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更易被篡改,因而对其真实性的保障是实践中必须重点关注的领域。以互联网法院为例,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相继采用了“区块链”这一新兴技术服务于电子证据的产生、认定过程。 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的技术特征实现了电子证据的全节点可见,在保障其真实性的方面迈出了里程碑式的步伐。 杭州互联网法院以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确立了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但其在裁判中也强调不能因为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就一味降低认定标准。尽管如此,基于该判决的司法实践只是走出了区块链电子存证效力认定的第一步,具体的认定规则和标准却依旧“缺位”。 最后,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能够有效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以保障其真实、可靠,但从源头上来说,一旦第三方存证平台出现问题,不能保证其自身的稳定运行,那么区块链对安全的保障将荡然无存。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如何保证第三方存证平台的稳定、可靠是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否则将会成为区块链技术的阿喀琉斯之踵。
  6.传统直接言词原则的弱化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的过程中,首创了“异步审理”的模式,以非同步的方式完成诉讼的流程。这一审判模式的出台从本质上而言是为了让当事人更加直观地体会到司法的关怀,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促使纠纷的及时化解。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对直接言词原则造成了冲击,传统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有权作出最终判决的法官必须在听取当事人双方法人主张和辩论并在直接接触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判决。 因而 “异步审理”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官通过庭审上的“察言观色”了解、判断案情的职能,可以说是直接审理原则向经济效率的司法导向部分妥协的结果。 如何促使此种妥协建立在更为合的基础上也是我们需要探索的问题。
  三、对互联网法院的展望与启示
  数字时代是一个机遇与危险并存的时代,随着5G技术的到来,信息技术和經济的发展,许多新兴产业会应运而生,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网络媒体甚至可能是从前从未出现的一些领域,再加上互联网法院本身的便捷、高效等特性,互联网法院的重要性也将在未来更加体现,未来的互联网法院也将不仅局限于如今的范围,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例如跨地区的约定管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方面),而如何在日益增重的业务当中做到将案件效率和准确率做到更好,控制互联网和人工之间职责范围的平衡,避免一些随着网络技术更加发达的背景下一些当事人运用科技手段谋取不公利益的现象的产生,也是这个机遇带给我们的困扰和阻碍发展脚步的拦路石,这些都需要不断地进行实践和完善,从而逐步探索和确定出拥有中国模式和规则的互联网法院。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
  [2] 谷口安平.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 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 陈娜.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机制研究[D]. 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9.
  [4] 沈德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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