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造假将直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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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完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解释,有力发挥刑法的打击震慑作用。”近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的这一公开表态,立即赢得了舆论的一片赞誉与掌声。
  “鉴于当前国家食品造假的现状,‘直接入刑’的推动具有积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只有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极大提升犯罪成本,才能进一步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一旦成为现实,将极大震慑意图通过造假牟利的主体,促进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升级。
  势在必行
  “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及时铲除了一批制假售假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有效摧毁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网络。”
  这是2016年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类犯罪的“成绩单”。然而,在卓越的“战绩”背后,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当前我国的食药安全现状和形势仍不容乐观,各类犯罪案件依然层出不穷。
  “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司法规范上,也在不断进行完善与强化。不论是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还是相关部门成立的公安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伍、整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做法,都表明了我国一直在力图从司法层面对食品领域犯罪强化约束和加大打击力度。
  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依然屡禁不绝。
  “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除了那些有许可证的企业,还存在有众多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无照经营的情况。”不愿具名的北京民警冯警官向笔者坦言,当前食品领域企业多、小、散、乱等问题较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全面监管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因此,除了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制外,通过严惩此类犯罪来极大提高犯罪者的违法成本,也是治理并改善当前食品安全现状的一大方法。刘俊海认为,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的用意正是在此。
  拆除入刑门槛
  事实上,此次公安部的发声并非是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的首次提出。
  今年1月3日,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时就明确指出,要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用最严厉的处罚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刘俊海强调,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其核心内容在于“直接入刑”,这与“入刑”是有区别的。
  目前,食品造假入刑已经是现实。刑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际上像2011年轰动全国的无锡销售假牛肉案、2014年7月爆发的上海福喜销售过期肉以及2016年破获的上海冒牌乳品等一系列食品造假大案,最终都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法经营罪等罪名来判决的。
  刘俊海指出,由此法条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对食品造假的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食品造假与其他产品造假混同在一起,并没有进行单独区分;二是造假入刑设定了销售额达到5万元的门槛。“这一规定使得食品造假必须达到相应的犯罪结果后,才能依法入刑。”
  冯警官补充指出,在现行的监管模式中,对食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问责和刑事问责两种手段。若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问责标准,一般由食药、工商、市场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违法行为达到刑事问责标准,才由先期立案调查的食药、工商、市场等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或者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调查,启动刑事程序。
  但这也客观造成了当前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局面。冯警官曾接触过一些群众举报的食品造假类案件,但很多最后都因为犯罪额度达不到入刑标准,造假者只接受了行政处罚。
  冯警官直言,罚款、没收工具等处罚并不能真正震慑到这些造假者,不少人都是“前脚刚罚完、后脚接着干”,这也使得食品造假案件屡屡发生。
  前段时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门曾公开过一个统计信息,在2016年全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门共认定和处理的4495条制假售假案件线索中,最终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有33例,比例不足1%,这其中也不乏一些涉及食品造假的案件。
  “实行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就是要拆除食品造假刑事处罚的最后一道门槛,将食品造假行为直接暴露于司法的权威之下。只要有食品造假的行为,不论食品实际是否进行了销售,销售额是多少,是否给民众带来了实际损害,都将直接入刑。”刘俊海指出,这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当前有关食品造假行为犯罪认定的漏洞与自由裁量权,极大提高犯罪者的违法成本,让参与食品造假的犯罪人员付出高昂的代价。
  可逐步推进
  在刘俊海看来,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与醉驾入刑有着众多相似之处,二者都充分彰显了国家对此类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据统计,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立法以来,5年多的时间里,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已平均下降18%。刘俊海认为,如果推行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将对减少食品造假案件的发生有显著效果。
  但与醉驾相比,食品造假行为毕竟相对复杂,因此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面临着一个仍需讨论的问题,那就是对入刑的食品造假行为是否还应进行分类细化和范围上的限定。
  冯警官指出,当前的食品造假行为一类是通过利用劣质、假冒的原材料,以次充好,存在实际食品质量问题的造假;另一类是食品本身质量并无问题,但外包装造假,包括冒充大品牌商标,或在配料表、功效等方面存在造假行为。
  有业内人士提出,如果对入刑的食品造假行为种类、危害程度等不作出权威的界定,可能造成司法适用的扩大化,导致法律实施受阻,比如,直接用刑法来打击食品外包装造假类案件是否过于严厉。
  但刘俊海觉得,不论是哪种情况,食品造假者企图以造假来牟利的不良动机是一致的,且造假行为本身已成事实,这些造假食品也均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对于涉及食品造假的各类行为,都应一并推行直接入刑,加大惩处力度。
  “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可以逐步推进,可先从食品内在质量造假、情节严重的案件入手,最终全面铺开。”刘俊海说。
  除此之外,刘俊海建议,改善食品安全问题还需继续强化监管和执行,要实现公安部门与食药、工商、市场等多部门在食品造假線索等信息上的共享和联动配合机制。还应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维权投诉等渠道,调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积极性,形成全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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