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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的历史曾经是一段人们急于挥别的历史。不过,在大历史的宏大叙事下努力发掘更多更新的细节,或者进行新的维度的解读,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能够让人们在新一轮规模经营中通过汲取历史的教训,少走弯路。
《通向集体之路:一项关于文化观念和制度形成的个案研究》一书,旨在深入挖掘一个此前似乎已被人们盖棺论定的问题:在构建人民公社也即走向集体化的过程中,农民到底扮演了一种什么角色?在既往的国家一社会二元论下的描述和分析中,农民作为社会一端或被表现为国家强大意志下的被动服从者,或被形容为国家舆论动员下的积极配合者。而本书的作者则试图呈现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角色:农民在接受国家所界定的集体化制度框架的同时,利用自己固有的平均主义文化资源对制度落实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改造和置换,使之更符合自己的文化观念和利益。换言之,农民既非完全意义上被动的制度承受者,也谈不上积极的配合者,而是一个有着自己意识形态资源和理性选择能力的行动主义者,能够把利益算计和平均主义的文化传统有机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讲,他既是集体的合谋者,也是集体的颠覆者。
这种分析框架的新颖之处在于结合了制度、文化与理性选择三种理论资源,从而超越了国家和社会冲突与合作的二元分析模式,而将社会中的“农民”置于考察的中心地位,并加入了社会内部即农民彼此间的算计与张力,从而在农民与国家的二元对抗图景中加入了贫雇农借国家之力进一步拉平自身与中农利益差距的维度。有了这个维度和关键环节,从土地革命到合作化再到人民公社的三部曲叙事也就更加平顺。
不过,矫枉总是容易过正,在对历史进行局部修正的同时,作者有可能过于强调了农民利用平均主义文化资源对集体主义进行置换的自主性,而忽略了国家对农民固有文化资源的利用与改造的能力。
作者也承认,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农村,相较于“界限分明的财产观念、清晰的个体责任观、明确的等级意识和命运观”,平均主义是边缘的文化资源。换言之,新政权对此前相对边缘的平均主义文化资源进行利用与改造,并反过来以“集体主义”之名加诸于农民的能动性与强制力,是不容忽视的大图景的一部分。
由此引出的另一个有意思但尚未被本书所覆盖的话题是,在“人民公社的倒掉”这一历史大场景中,除了人们所习见的“小岗村农民自发组织”这个初始叙事外,在将其上升到全国性政策并推而广之的过程中,国家又利用了乡村的何种固有文化资源,而农民们又如何因应的呢?
或许这本书更大的启示在于,一代人解决一代人的问题,不必过于苛责前人,亦不必厚古薄今,更重要的是决策者在制订政策和设计制度时,充分顾及政策对象固有的文化资源再生能力及其理性选择的权利,方能觅得政策和制度初衷的最大化实现。
《通向集体之路:一项关于文化观念和制度形成的个案研究》一书,旨在深入挖掘一个此前似乎已被人们盖棺论定的问题:在构建人民公社也即走向集体化的过程中,农民到底扮演了一种什么角色?在既往的国家一社会二元论下的描述和分析中,农民作为社会一端或被表现为国家强大意志下的被动服从者,或被形容为国家舆论动员下的积极配合者。而本书的作者则试图呈现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角色:农民在接受国家所界定的集体化制度框架的同时,利用自己固有的平均主义文化资源对制度落实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改造和置换,使之更符合自己的文化观念和利益。换言之,农民既非完全意义上被动的制度承受者,也谈不上积极的配合者,而是一个有着自己意识形态资源和理性选择能力的行动主义者,能够把利益算计和平均主义的文化传统有机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讲,他既是集体的合谋者,也是集体的颠覆者。
这种分析框架的新颖之处在于结合了制度、文化与理性选择三种理论资源,从而超越了国家和社会冲突与合作的二元分析模式,而将社会中的“农民”置于考察的中心地位,并加入了社会内部即农民彼此间的算计与张力,从而在农民与国家的二元对抗图景中加入了贫雇农借国家之力进一步拉平自身与中农利益差距的维度。有了这个维度和关键环节,从土地革命到合作化再到人民公社的三部曲叙事也就更加平顺。
不过,矫枉总是容易过正,在对历史进行局部修正的同时,作者有可能过于强调了农民利用平均主义文化资源对集体主义进行置换的自主性,而忽略了国家对农民固有文化资源的利用与改造的能力。
作者也承认,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农村,相较于“界限分明的财产观念、清晰的个体责任观、明确的等级意识和命运观”,平均主义是边缘的文化资源。换言之,新政权对此前相对边缘的平均主义文化资源进行利用与改造,并反过来以“集体主义”之名加诸于农民的能动性与强制力,是不容忽视的大图景的一部分。
由此引出的另一个有意思但尚未被本书所覆盖的话题是,在“人民公社的倒掉”这一历史大场景中,除了人们所习见的“小岗村农民自发组织”这个初始叙事外,在将其上升到全国性政策并推而广之的过程中,国家又利用了乡村的何种固有文化资源,而农民们又如何因应的呢?
或许这本书更大的启示在于,一代人解决一代人的问题,不必过于苛责前人,亦不必厚古薄今,更重要的是决策者在制订政策和设计制度时,充分顾及政策对象固有的文化资源再生能力及其理性选择的权利,方能觅得政策和制度初衷的最大化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