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案情】刘某系一家物业公司秩序管理员(保安),2009年3月前刘某上白天班,每班12小时,2009年3月起上夜班,每班10小时。2010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该物业公司刘某等68名秩序管理员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0年2月份,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10年之前的加班工资。公司提出抗辩理由称,刘某的工作岗位属无法用标准工时制度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