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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62条(下称“本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下称“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条是完全保留与吸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8条的规定,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以致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与认识上的不同,具体适用该法条时遭遇了尴尬,难以操作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