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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17日,A公司同王某到B钢铁厂求购生铁3000吨,双方议定先付现金8万元,另将一辆轿车作抵押(生铁单价1110元/吨),6月25日前付清货款,随后签订了《抵押购货协议》。5月22日钢铁厂先发付生铁180.25吨,1997年6月28日A公司、B钢铁厂又达成协议,签订《抵押购货协议》再次发付生铁240吨。7月20日在A公司的请求下,B铁厂又发付生铁60.32吨,期间A公司支付322万元,拖欠货款236435.9元。货发出后B钢铁厂即派出专人催要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