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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刑事司法理念的现实化,其思想源于西方先进法治国家在19世纪所流行了行刑社会化。自社区矫正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领域实践以来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在实践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社区矫正社会认可度低、社区矫正专门人才缺失、跨部门合作难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社会认可度、实行社区矫正人才专门化、促进社区矫正各部门良性协调。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认可度;部门协调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较为明确地确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换言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从理论到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矫正理论发端于刑法教义学意义上的社会防卫和特色预防理论。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避免危险性较轻的犯罪人在监禁中受到交叉感染而增加人身危险性,让犯罪人在社会中受到感化,减少其危险性,进而在更大程度上有效消除潜在的犯罪因子提供了一种较为可靠的方法。从社区矫正的效果来看,社区矫正已经开始发挥着重大作用。社区矫正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直观的参与司法;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中获得改造;有利于社会稳健发展,是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之一。
一、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存在的困境
我国历史上是一个重刑国家,长期封建时期所形成的轻蔑犯人的思想依然没有得到纠正。社区矫正在我国实行期间相对于其他刑罚如死刑、自由刑等是非常之短。一些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人们认为对于犯罪分子就应当收押以及对刑法目的论等的不知必然导致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低。社区是一个源自西方的概念,西方学者认为社区是介于私人与国家领域之间的公共领域。而真正的社区应当是人们有着密切的交往,有着情感和认同的归宿,也有着参与社会的感受。但是我国目前社区感念却是一个形成之中的概念,是一个逐步代替熟人社会的概念。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之中,社区矫正人员未能够受到应有的人文关怀,社会指导,以及价值重塑。目前社区矫正主要是司法局所承担,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开拓性贡献。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人员,但其危险性又低于一般犯罪。刑法教义目的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多方位指导、关心、改造。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开设相关社区矫正专业,其仅仅为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的一个培养方向。社区矫正所需要的人才必然要求具有极高的综合素质能力,应当具备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基础知识,同时又必须具有丰富的人生经验及其阅历。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按照普通公务员人员招考或者事业单位招考的员工担任,未有专干专设。由于缺乏综合性知识,较难给予矫正人员具有针对性的关心与照顾。可以说具有丰富社区矫正经验的人员非常之少,消除矫正人员的心理障碍,给予心理关怀治疗的难度及其巨大。虽然各省自治区等部门均有专门规定矫正衔接,但由于社区矫正涉及了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司法局等各部门。这必然要求各部门主动参与,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影响整个矫正的进度及其效果。尽管涉及社区矫正的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极力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方便,但是工作中也仍然会出现法律文书移交不规范,信息沟通不到位等问题。
二、社区矫正困境的突破
1.提高社区矫正认可度
在一个多元社会之中,每个人的价值观并不一致,其中反应在法律观上,每个人朴素法律价值观也不相同。未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仅仅秉承着自我的司法价值观,拥有着自我的正义观。但如果每个人都用自我法律价值观来审视每个案件是危险的,这可能导致一定的混乱,甚至怀疑司法公正。因此适当的法律宣传,统一民众的法律价值观是必要的。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向社会宣传社区矫正的价值,提升公民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努力培育新型刑法观,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其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亲和司法、认同司法,树立司法权威,让民众相信社区矫正的价值,培育宽厚刑法文化。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员化
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之一就体现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综合知识的要求。目前社会矫正主要由司法局所承担,其感化教导了众多社区矫正人员,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局之中专门化社区矫正人员较少。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经验是难以短时间内获得,因此配备多名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专业化人才担任社区矫正人员是一种趋势。由于社区矫正所需要的耐心、经验、亲和力等,所以专门化人才的选拔不适合从应届毕业生之中选拔,应当从具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才中选拔。
3.完善社会矫正工作衔接程序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司法局等的良性配合,需要各部门之间信息的无障碍沟通。司法局如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不适合继续实施社区矫正的事件应当及时有效的通知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新的处理方式。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程序并不是这里能够直接给出一个答案的,大家都知道理论来源于实践,必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总结先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改正,然后作出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三、结语
做好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需要。虽然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但问题的存在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向。荀子有云:“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只要我们能够发挥各方力量,提炼问题,找准方向,找对路径,必然能够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燕飞,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形态演化及体系特色,湖南大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2]张德军,短期自由刑执行机制改革研究——以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为视角,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
作者简介:
蔡文鑫(1977~),男,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执行法学,司法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认可度;部门协调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较为明确地确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换言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从理论到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矫正理论发端于刑法教义学意义上的社会防卫和特色预防理论。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避免危险性较轻的犯罪人在监禁中受到交叉感染而增加人身危险性,让犯罪人在社会中受到感化,减少其危险性,进而在更大程度上有效消除潜在的犯罪因子提供了一种较为可靠的方法。从社区矫正的效果来看,社区矫正已经开始发挥着重大作用。社区矫正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直观的参与司法;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中获得改造;有利于社会稳健发展,是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之一。
一、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存在的困境
我国历史上是一个重刑国家,长期封建时期所形成的轻蔑犯人的思想依然没有得到纠正。社区矫正在我国实行期间相对于其他刑罚如死刑、自由刑等是非常之短。一些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人们认为对于犯罪分子就应当收押以及对刑法目的论等的不知必然导致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低。社区是一个源自西方的概念,西方学者认为社区是介于私人与国家领域之间的公共领域。而真正的社区应当是人们有着密切的交往,有着情感和认同的归宿,也有着参与社会的感受。但是我国目前社区感念却是一个形成之中的概念,是一个逐步代替熟人社会的概念。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之中,社区矫正人员未能够受到应有的人文关怀,社会指导,以及价值重塑。目前社区矫正主要是司法局所承担,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开拓性贡献。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人员,但其危险性又低于一般犯罪。刑法教义目的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多方位指导、关心、改造。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开设相关社区矫正专业,其仅仅为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的一个培养方向。社区矫正所需要的人才必然要求具有极高的综合素质能力,应当具备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基础知识,同时又必须具有丰富的人生经验及其阅历。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按照普通公务员人员招考或者事业单位招考的员工担任,未有专干专设。由于缺乏综合性知识,较难给予矫正人员具有针对性的关心与照顾。可以说具有丰富社区矫正经验的人员非常之少,消除矫正人员的心理障碍,给予心理关怀治疗的难度及其巨大。虽然各省自治区等部门均有专门规定矫正衔接,但由于社区矫正涉及了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司法局等各部门。这必然要求各部门主动参与,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影响整个矫正的进度及其效果。尽管涉及社区矫正的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极力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方便,但是工作中也仍然会出现法律文书移交不规范,信息沟通不到位等问题。
二、社区矫正困境的突破
1.提高社区矫正认可度
在一个多元社会之中,每个人的价值观并不一致,其中反应在法律观上,每个人朴素法律价值观也不相同。未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仅仅秉承着自我的司法价值观,拥有着自我的正义观。但如果每个人都用自我法律价值观来审视每个案件是危险的,这可能导致一定的混乱,甚至怀疑司法公正。因此适当的法律宣传,统一民众的法律价值观是必要的。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向社会宣传社区矫正的价值,提升公民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努力培育新型刑法观,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其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亲和司法、认同司法,树立司法权威,让民众相信社区矫正的价值,培育宽厚刑法文化。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员化
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之一就体现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综合知识的要求。目前社会矫正主要由司法局所承担,其感化教导了众多社区矫正人员,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局之中专门化社区矫正人员较少。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经验是难以短时间内获得,因此配备多名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专业化人才担任社区矫正人员是一种趋势。由于社区矫正所需要的耐心、经验、亲和力等,所以专门化人才的选拔不适合从应届毕业生之中选拔,应当从具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才中选拔。
3.完善社会矫正工作衔接程序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司法局等的良性配合,需要各部门之间信息的无障碍沟通。司法局如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不适合继续实施社区矫正的事件应当及时有效的通知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新的处理方式。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程序并不是这里能够直接给出一个答案的,大家都知道理论来源于实践,必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总结先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改正,然后作出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三、结语
做好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需要。虽然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但问题的存在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向。荀子有云:“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只要我们能够发挥各方力量,提炼问题,找准方向,找对路径,必然能够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燕飞,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形态演化及体系特色,湖南大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2]张德军,短期自由刑执行机制改革研究——以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为视角,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
作者简介:
蔡文鑫(1977~),男,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执行法学,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