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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场舞已成为广大中老年人最主要的娱乐健身方式,但由此也引发广场舞扰民等问题。本文将从广场舞的成因和现行法律处理该问题的困境进行分析,并结合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等保护权利的三种规则,尝试寻找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广场舞;休息权;健身权;责任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场舞已成为广大中老年人最主要的娱乐健身方式,但由此也引发广场舞扰民等问题。如何处理广场舞者的娱乐健身权和居民休息权的关系以及公共资源的配置问题是当前解决广场舞扰民的关键。笔者从法经济学角度,结合《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一文中法授权利保护的三种方式: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对广场舞所产生问题在不同权利人之间利益的权衡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措施。
一、广场舞现象成因
广场舞作为一种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风靡神州大地,既丰富了公众的文化生活又强身健体,更为夜晚的都市增添活力。广场舞的蓬勃发展除了其源自大众生活,舞蹈简单易学,舞曲节奏欢快,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正迈入老龄社会
中国是亚洲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大约50%的中国人居住在城市。到2013年,中国年满60岁的人口数量将超过2亿人。这一数字超过世界上一些人口最多国家的总人口,如印尼、日本、巴西和俄罗斯。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预计将达到4.87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①跳广场舞的以中老年人为主,他们都是经历过艰辛岁月的洗礼,如今生活富裕了,三五人群的一起跳广场舞,锻炼身体,正是安享晚年时刻。
2.公共休闲健身资源不足,致使中老年人娱乐健身方式的单一
广场舞由于简单易学,舞曲节奏欢快,场地不限,参与性强的特点在中老年人群众广为流传,在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之余也起到强身健体的作用。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老年人娱乐健身方式的单一,健身房高昂的费用及复杂的健身器材让老年人望而却步。“房产经济”是大多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寸土如金的都市里,地方政府要实现土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当修建一个广场的成本比修建一座体育馆的成本更低,带来的经济效益更大时,前者就成了政府的首选。这造成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土地资源被过多的商业用地占据,导致公众休闲健身资源不足。
3.中老年人的从众心理
“中国大妈”作为中老年人的代表,闻名全球。她们大量收购黄金导致全球黄金价格震荡;她们在美国的苹果手机专卖店前彻夜排队,买下整箱的最新发布的手机运回国内。这些现象一方面充分展现了“中国大妈”资金富裕,财力充足,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大妈们”的从众心理。广场舞的兴起也不例外,跳舞者由三五人逐渐发展壮大成一群人,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广场舞规模逐步扩大。虽然广场舞在舞姿和舞曲方面都无法与剧院里的优美芭蕾相比,但其简单易学的特点让中老年人乐此不疲,热情不减。
当跳舞者个人娱乐健身权得到了最大限度实现时,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却因广场舞产生的噪音污染受到严重影响,他们的休息权也受到损害。一方权利的实现以另一方的权利减损为代价,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难以达成合意。由此导致广场舞者的娱乐健身权和周边居民休息权的冲突,双方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矛盾不断激化,影响邻里和谐,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法律解决该问题的困境
1.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具体的处罚则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或罚款。对于公众行使自由和权利以及对噪音污染的问题处罚我国法律已有规定,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出现困境。
2.现实状况
面对小区居民的投诉,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部门本应严格依法办事,现实情况是公安机关疲于应付。一些地方出现的状况是当民警接到广场舞噪音污染投诉赶到现场时,跳舞的大妈们会把音量调低,等民警走后,又调高,如同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广场舞规模大,参与者众多,即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保护了周边居民的休息权,却限制了跳舞者的健身权。不仅激化了跳舞者和周边居民的矛盾,而且使得跳舞者对民警产生抵触情绪,这就造成“民警刚处罚完,广场舞者又接着跳”的现象。有学者提出,可以让城管部门参与治理广场舞扰民的问题,但实际操作中并不理想。如某城市,噪声治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环保部门具有环保监测资质的专业人员到现场监测并出具证据。然而,多部门的联合行动组织起来并不容易,行政成本也比较高,其他部门配合再加上专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一次行动可能要花费近4000元。②
假设如此繁杂的联合执法能够最终完成,花费高额的执法成本是否合适。广场舞的参与者与周边居民多数为邻里关系,执法部门对广场舞参与者进行了处罚,是最终解决问题还是加剧邻里矛盾,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周边居民的休息权不受侵害,广场舞者的娱乐健身权也需要维护,两者所享有的权利都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当两者权利重叠时,必然导致权利冲突。
三、对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思考
公共场所的一个重要属性在于其共有性,多数人身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时却忽略了该属性。他们完全不顾公共场所中其他人的感受,认为自己有权利做任何事,把公共空间占为己有。然而,在公共空间内,每个人都有权获得不受噪音侵扰、享有安宁舒适的环境。广场舞扰民主要是权利冲突及公共空间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等保护权利的三种规则对该问题解决有一定启示。 1.在财产规则下,法律对权利持有人的意愿给予充分尊重,其他人若想从权利持有人那里获得这项权利,只有通过自愿的交易,按照权利人同意的价格才能实现权利的转让
如果购买方不能提出让权利人满意的价格,权利人有权拒绝交易。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跳舞者享有娱乐健身的权利和自由,小区居民享有休息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一项受到财产规则保护的初始法授权利。当小区居民娱乐健身权和跳舞者休息权产生冲突时,双方可自愿协商,进行“交易”。一方面小区居民为获得安宁休息的环境以一定价格从跳舞者处购买,跳舞者出让自己娱乐健身权。另一方面跳舞者为实现娱乐健身权也同样支付对价从其他小区居民处购买,从而获得跳舞的权利。双方各自让渡部分利益,交换各自权利,促成交易达成,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利冲突。
适用该规则有很多不足。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国家置身市场之外不对权利转让价格进行干预。不管是想要获得安宁环境的小区居民还是跳舞者作为买方时,可能都会遇到卖方漫天要价的状况,过高的交易成本必然阻碍交易达成。权利持有者涉及的人数较多且人数又不确定,各方利益诉求不同,一些人愿意出让自己权利,其他人则可能不同意出让。当交易成本过低,权利人确定且诉求相同时,适用该规则可高效解决纠纷,避免公权力的介入,节约了社会管理成本。但当权利人不确定且诉求不同时,则需要适用其他规则。
2.责任规则即不管权利持有者是否同意,无权者可以减损权利的价值,但无权者事后必须赔偿因减损权利的价值所造成的损害
该赔偿标准由第三方(公权力机关)而非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城市广场、公园具有公共效用的属性,跳舞者享有在此跳舞的权利,但需要对因噪声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休息权的损害进行赔偿。在交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需要公权力界定价值标准,来便利法授权利从持有者向侵扰者的转移。“通过谈判来确定一个初始法授权利的价格,其费用常常非常之大,以至于即使一次法授权利的转让会对所有关系人都有益,这一转让也不会发生。”此时,公权力的干预促使有益的转让实现。
第一,公权力制定价格标准具有可接受性。在财产规则下,当权利人人数众多且诉求异同时,交易是无法实现的。公权力基于公正公平和地区经济水平制定价格,公众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接受国家的定价,漫天要价的现象也不会出现,由公权力干预进行权利设定一种程度上促进了该问题的解决。第二,公权力干预,使得跳舞者会考虑补偿成本。如果调低舞曲的音量、使用蓝牙耳机的成本低于赔偿,同时也不会受到公权力的处罚时,则跳舞者会采取这些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第三,适用责任规则使交易成本降低。由于受噪音污染的居民和跳广场舞的人数众多且诉求各异,准确的统计将会是一项浩大的工程,由此也会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公权力对损害赔偿进行界定则会使交易成本最小,不需要统计所有权利者的意见。
公权力在适用责任规则时也应履行自身职责,相关部门可引导跳舞者成立广场舞自治组织,制定本团体的规约,自我约束。在公共空间内划定相应的区域,兴建隔音墙、音量监测显示屏等相关设施,对广场舞的播放设备,音量大小进行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加大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修建舞蹈馆,把广场舞搬到室内进行。开放相关体育场馆,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面对我国日益增长的老龄人口,修建适合老年人的健身设施,鼓励老年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健身活动,改变中老年人单一健身方式。
3.不可让渡性,一项法授权利不准许其在交易双方进行转让,无论该项行为是出于自愿与否
此项规则要求公权力全面接管社会各方面,居民的安宁休息权和广场舞者的跳舞权都被禁止交易。尽管利用该规则彻底消除广场舞产生的噪声污染,不需要成本支出,但是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必然受限。现实生活中,则又会陷入“民警刚处罚完,广场舞者又接着跳”的怪圈,周边居民与跳舞者的冲突依然存在。
四、结语
当前我国人口老年化的趋势逐渐加剧,广场舞扰民问题不断涌现,选择以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相结合来解决该问题,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进行规范和合理分配,需要居民的共同参与,让渡各自部分利益,换位思考,相互尊重,避免冲突的发生。
注释:
①《劳工组织——中国面临的挑战: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成为富裕国家》,http://www.un.org/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18718。
②《广场舞何时不再扰民》,法治周末,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3718。
③柯华庆:“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产权”,《法学杂志》,2010年第 9期。
参考文献:
[1]吉多·卡拉布雷西,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凌斌,译.[美]唐纳德·A·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2]柯华庆.“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产权”,《法学杂志》,2010年第 9期,第13页。
[3]凌斌:“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 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中国法学,2012.
[4]《劳工组织——中国面临的挑战: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成为富裕国家》,http://www.un.org/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18718.
[5]广场舞何时不再扰民.法治周末,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3718.
关键词:广场舞;休息权;健身权;责任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场舞已成为广大中老年人最主要的娱乐健身方式,但由此也引发广场舞扰民等问题。如何处理广场舞者的娱乐健身权和居民休息权的关系以及公共资源的配置问题是当前解决广场舞扰民的关键。笔者从法经济学角度,结合《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一文中法授权利保护的三种方式: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对广场舞所产生问题在不同权利人之间利益的权衡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措施。
一、广场舞现象成因
广场舞作为一种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风靡神州大地,既丰富了公众的文化生活又强身健体,更为夜晚的都市增添活力。广场舞的蓬勃发展除了其源自大众生活,舞蹈简单易学,舞曲节奏欢快,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正迈入老龄社会
中国是亚洲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大约50%的中国人居住在城市。到2013年,中国年满60岁的人口数量将超过2亿人。这一数字超过世界上一些人口最多国家的总人口,如印尼、日本、巴西和俄罗斯。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预计将达到4.87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①跳广场舞的以中老年人为主,他们都是经历过艰辛岁月的洗礼,如今生活富裕了,三五人群的一起跳广场舞,锻炼身体,正是安享晚年时刻。
2.公共休闲健身资源不足,致使中老年人娱乐健身方式的单一
广场舞由于简单易学,舞曲节奏欢快,场地不限,参与性强的特点在中老年人群众广为流传,在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之余也起到强身健体的作用。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老年人娱乐健身方式的单一,健身房高昂的费用及复杂的健身器材让老年人望而却步。“房产经济”是大多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寸土如金的都市里,地方政府要实现土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当修建一个广场的成本比修建一座体育馆的成本更低,带来的经济效益更大时,前者就成了政府的首选。这造成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土地资源被过多的商业用地占据,导致公众休闲健身资源不足。
3.中老年人的从众心理
“中国大妈”作为中老年人的代表,闻名全球。她们大量收购黄金导致全球黄金价格震荡;她们在美国的苹果手机专卖店前彻夜排队,买下整箱的最新发布的手机运回国内。这些现象一方面充分展现了“中国大妈”资金富裕,财力充足,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大妈们”的从众心理。广场舞的兴起也不例外,跳舞者由三五人逐渐发展壮大成一群人,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广场舞规模逐步扩大。虽然广场舞在舞姿和舞曲方面都无法与剧院里的优美芭蕾相比,但其简单易学的特点让中老年人乐此不疲,热情不减。
当跳舞者个人娱乐健身权得到了最大限度实现时,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却因广场舞产生的噪音污染受到严重影响,他们的休息权也受到损害。一方权利的实现以另一方的权利减损为代价,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难以达成合意。由此导致广场舞者的娱乐健身权和周边居民休息权的冲突,双方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矛盾不断激化,影响邻里和谐,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法律解决该问题的困境
1.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具体的处罚则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或罚款。对于公众行使自由和权利以及对噪音污染的问题处罚我国法律已有规定,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出现困境。
2.现实状况
面对小区居民的投诉,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部门本应严格依法办事,现实情况是公安机关疲于应付。一些地方出现的状况是当民警接到广场舞噪音污染投诉赶到现场时,跳舞的大妈们会把音量调低,等民警走后,又调高,如同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广场舞规模大,参与者众多,即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保护了周边居民的休息权,却限制了跳舞者的健身权。不仅激化了跳舞者和周边居民的矛盾,而且使得跳舞者对民警产生抵触情绪,这就造成“民警刚处罚完,广场舞者又接着跳”的现象。有学者提出,可以让城管部门参与治理广场舞扰民的问题,但实际操作中并不理想。如某城市,噪声治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环保部门具有环保监测资质的专业人员到现场监测并出具证据。然而,多部门的联合行动组织起来并不容易,行政成本也比较高,其他部门配合再加上专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一次行动可能要花费近4000元。②
假设如此繁杂的联合执法能够最终完成,花费高额的执法成本是否合适。广场舞的参与者与周边居民多数为邻里关系,执法部门对广场舞参与者进行了处罚,是最终解决问题还是加剧邻里矛盾,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周边居民的休息权不受侵害,广场舞者的娱乐健身权也需要维护,两者所享有的权利都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当两者权利重叠时,必然导致权利冲突。
三、对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思考
公共场所的一个重要属性在于其共有性,多数人身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时却忽略了该属性。他们完全不顾公共场所中其他人的感受,认为自己有权利做任何事,把公共空间占为己有。然而,在公共空间内,每个人都有权获得不受噪音侵扰、享有安宁舒适的环境。广场舞扰民主要是权利冲突及公共空间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等保护权利的三种规则对该问题解决有一定启示。 1.在财产规则下,法律对权利持有人的意愿给予充分尊重,其他人若想从权利持有人那里获得这项权利,只有通过自愿的交易,按照权利人同意的价格才能实现权利的转让
如果购买方不能提出让权利人满意的价格,权利人有权拒绝交易。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跳舞者享有娱乐健身的权利和自由,小区居民享有休息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一项受到财产规则保护的初始法授权利。当小区居民娱乐健身权和跳舞者休息权产生冲突时,双方可自愿协商,进行“交易”。一方面小区居民为获得安宁休息的环境以一定价格从跳舞者处购买,跳舞者出让自己娱乐健身权。另一方面跳舞者为实现娱乐健身权也同样支付对价从其他小区居民处购买,从而获得跳舞的权利。双方各自让渡部分利益,交换各自权利,促成交易达成,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利冲突。
适用该规则有很多不足。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国家置身市场之外不对权利转让价格进行干预。不管是想要获得安宁环境的小区居民还是跳舞者作为买方时,可能都会遇到卖方漫天要价的状况,过高的交易成本必然阻碍交易达成。权利持有者涉及的人数较多且人数又不确定,各方利益诉求不同,一些人愿意出让自己权利,其他人则可能不同意出让。当交易成本过低,权利人确定且诉求相同时,适用该规则可高效解决纠纷,避免公权力的介入,节约了社会管理成本。但当权利人不确定且诉求不同时,则需要适用其他规则。
2.责任规则即不管权利持有者是否同意,无权者可以减损权利的价值,但无权者事后必须赔偿因减损权利的价值所造成的损害
该赔偿标准由第三方(公权力机关)而非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城市广场、公园具有公共效用的属性,跳舞者享有在此跳舞的权利,但需要对因噪声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休息权的损害进行赔偿。在交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需要公权力界定价值标准,来便利法授权利从持有者向侵扰者的转移。“通过谈判来确定一个初始法授权利的价格,其费用常常非常之大,以至于即使一次法授权利的转让会对所有关系人都有益,这一转让也不会发生。”此时,公权力的干预促使有益的转让实现。
第一,公权力制定价格标准具有可接受性。在财产规则下,当权利人人数众多且诉求异同时,交易是无法实现的。公权力基于公正公平和地区经济水平制定价格,公众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接受国家的定价,漫天要价的现象也不会出现,由公权力干预进行权利设定一种程度上促进了该问题的解决。第二,公权力干预,使得跳舞者会考虑补偿成本。如果调低舞曲的音量、使用蓝牙耳机的成本低于赔偿,同时也不会受到公权力的处罚时,则跳舞者会采取这些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第三,适用责任规则使交易成本降低。由于受噪音污染的居民和跳广场舞的人数众多且诉求各异,准确的统计将会是一项浩大的工程,由此也会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公权力对损害赔偿进行界定则会使交易成本最小,不需要统计所有权利者的意见。
公权力在适用责任规则时也应履行自身职责,相关部门可引导跳舞者成立广场舞自治组织,制定本团体的规约,自我约束。在公共空间内划定相应的区域,兴建隔音墙、音量监测显示屏等相关设施,对广场舞的播放设备,音量大小进行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加大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修建舞蹈馆,把广场舞搬到室内进行。开放相关体育场馆,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面对我国日益增长的老龄人口,修建适合老年人的健身设施,鼓励老年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健身活动,改变中老年人单一健身方式。
3.不可让渡性,一项法授权利不准许其在交易双方进行转让,无论该项行为是出于自愿与否
此项规则要求公权力全面接管社会各方面,居民的安宁休息权和广场舞者的跳舞权都被禁止交易。尽管利用该规则彻底消除广场舞产生的噪声污染,不需要成本支出,但是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必然受限。现实生活中,则又会陷入“民警刚处罚完,广场舞者又接着跳”的怪圈,周边居民与跳舞者的冲突依然存在。
四、结语
当前我国人口老年化的趋势逐渐加剧,广场舞扰民问题不断涌现,选择以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相结合来解决该问题,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进行规范和合理分配,需要居民的共同参与,让渡各自部分利益,换位思考,相互尊重,避免冲突的发生。
注释:
①《劳工组织——中国面临的挑战: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成为富裕国家》,http://www.un.org/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18718。
②《广场舞何时不再扰民》,法治周末,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3718。
③柯华庆:“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产权”,《法学杂志》,2010年第 9期。
参考文献:
[1]吉多·卡拉布雷西,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凌斌,译.[美]唐纳德·A·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2]柯华庆.“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产权”,《法学杂志》,2010年第 9期,第13页。
[3]凌斌:“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 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中国法学,2012.
[4]《劳工组织——中国面临的挑战: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成为富裕国家》,http://www.un.org/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18718.
[5]广场舞何时不再扰民.法治周末,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