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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79]234号),有些条文应作修订。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重新统一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