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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的设置具有保护出版商正当权益、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实现公共利益平衡等价值功能,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对于专有出版权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其价值未能有效实现。其价值失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范围过于抽象、专有出版权是否必须以约定为前提、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期限缺乏明确规定等。因此,需要从坚持将不具备独创性作为专有出版权保护范围的标准、规定专有出版权为法定权利、明确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不得超过著作权本身期限等向度,对专有出版权的司法适用规则进行完善与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