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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的社会管理体制建构中,社会工作主要担当着以下三方面的独特建构功能:其一,政府社会职能转移的促进者与主要承接者。包括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在内的社会治理,无疑是现代政府的当然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管理和服务都由政府直接来提供,并不意味着政府是这些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