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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强制执行工作中,常常会出现被执行人与公司其他股东恶意串通,或公司其他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公司的名义,采取非正常交易、虚构交易等方式转移财产以减少股权价值的情况,这必然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应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宗旨出发,根据股权的特性和有限公司具有一定人合性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