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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以充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具有天然的反竞争倾向,并因此成为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具有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的双重特性。同时,行业协会在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的缺陷,维护正当竞争方面又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明确行业协会的正当自治与垄断行为的界定标准是反垄断法实施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必须及时出台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