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的境外资产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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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大多数央企境外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都存在隐忧。由于投资环境不同,境外投资面临着不同于境内投资的管理难题。境外监管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监管机制设计的难度
  
  近日,据国资委透露,目前共有13家央企在利比亚的投资项目全部暂停,这些投资主要集中在基建、电信领域。仅已披露的中国中冶、中国建筑、中国铁建、葛洲坝四家企业,累计停工的合同金额就超过410亿元。
  有央企人士表示,如果利比亚未来仍维持原政府,局势平定后再履约,央企的损失则主要发生在打砸抢及撤离上。但如果成立新政府,新政府的处理态度将直接决定央企损失的多少。
  当然,这是由不可避免的政治因素造成的。实际上,更让人担心的是正常状况下,由于经营风险甚至腐败因素造成的境外资产亏损。此前公开可查的消息有:2007年,国资委公布中航油亏损5.5亿美元;2008年10月,多家媒体报道,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投资外汇衍生品,巨亏147亿港元;2010年10月25日,中铁建发布公告称,由于沙特轻轨项目实际工程量比合同工程量增加,该项目亏损可能高达41.53亿元。
  这些已公布的信息仅是境外国资亏损的冰山一角。由于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可资分析的数据太少,公众对央企境外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知之甚少。一家央企的法律顾问表示,目前除少数央企外,大多数央企的境外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都存在隐忧。
  2月22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介绍央企“十一五”改革发展情况和“十二五”总体思路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资委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希望以科学的亏损认定及追责方式确保国有资产在境外的安全。
  有观点认为,多家央企在利比亚发生亏损的消息也许会加速新管理办法的出台进程,而今年能否成为央企境外资产监督管理改革年,我们将拭目以待。
  
  境外投资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据国资委2010年底公布的数据,到2009年底,有108家中央企业在境外和港澳地区设立了境外子企业和管理机构,涉及境外单位5901家,央企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占央企总资产的19%,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到了公司利润的50%。在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中,国有企业占据了大半壁江山。
  “走出去”是我国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重要标志。无论是为了开拓市场空间,优化产业结构,获取经济资源,争取技术来源,还是为了突破贸易保护壁垒,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公司,“走出去”都是一种必然选择。
  去年11月6日,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在第四届中外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上指出,当前对中央企业来说,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海外经营活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符合国家走出去的战略要求,也是中央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和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中央企业‘走出去’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环境因素。”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投资室副研究员李众敏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说。他认为,到境外投资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而央企也已具备了相应的实力。
  经过国企改革,尤其是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的经营状况明显好转;同时,这些企业又都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上缴红利的压力不大,因此积累了大量利润。“这些利润是央企进行境外投资的实力基础。”李众敏说,“中国的境外投资量从2003年开始迅速上升,也是基于这个原因。”
  而在客观上,央企中的能源、资源企业受到上游较大的制约,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能源、资源的需求迅速上升,而国内的产能又跟不上,需要到境外去寻找资源。
  从央企自身的发展看,一方面,航空、核电、机车等许多行业的央企与国际上领先的企业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从提高自身未来竞争力出发,这些企业需要进行对外投资;而另一方面,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央企已经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尤其是工程承包、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的一些企业已经具备国际竞争力,其发展到这个阶段,也必定会进行境外投资。
  
  不同于境内投资的风险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虽然央企“走出去”的工作有了一定成效,但还处于起步阶段,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曾特别指出,在与境外的研发机构、创新型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的合作上,在对境外的法律法规、投资环境、风俗习惯的深入了解和把握以及风险防范的意识和措施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央企境外投资的目的地大部分处于非洲、拉丁美洲、中东等地区,这些国家的腐败形势比较严峻,政策朝令夕改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这些国家的政权、政府首脑更换频率较高,也使央企无所适从。
  同时,很多央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当地的深入了解,在和所在国政府打交道、用工、征地等问题上都出现过较大的问题。为此,很多央企最后都倾向于从中国直接派员工过去,不从当地招收员工,而这样又加大了央企与当地社区的隔阂。此外,人才的缺乏也严重弱化了央企的跨国经营能力。
  改革开放初期,为便于境外投资的顺利开展,国家允许一些国有企业以民间投资的形式到境外投资,由高管人员代持国有股份。个人代持境外产权一度成为央企境外资产最大的“出血点”和监管难题。
  李众敏认为,个人代持境外产权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而国家已经在调整,现在新投资的企业已经不存在这个问题。
  在他看来,相对于境内投资,境外投资至少多了三重风险:国家风险、人才风险、社会和文化风险。由于具有不同于境内的投资风险,投资境外也面临着更大的资产流失的风险。
  李众敏将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归结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当地政权变化或者战乱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前期投资无法收回;二是前期缺乏对项目的深入分析,或者缺乏良好的跨国经营人才,经营不善,导致巨额亏损;三是“国际腐败”问题,一些央企的全球布点成了“境外接待站”,而目前反腐的力度还无法对央企“境外腐败”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管,监管真空必然导致腐败滋生。
  也有研究者将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情况归结为境外人员挥霍、浪费、携款潜逃;未经批准在境外进行高风险投机经营造成巨额损失;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外注册;任用外籍人员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
  此外,作为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常被人们忽略的隐性资产如商标、企业信誉、专利等的流失状况也很严重。
  
  构建风险防范与管控的法律机制
  由于投资环境不同,境外投资面临着不同于境内的管理难题。
  央企境外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绿地投资,即在当地投资建厂;另一种是并购,就是购买当地已经在经营的企业。很多央企在境外投资过程中过于急功近利,只愿意并购而不愿绿地投资。如果着眼于央企的长期发展,更多情况下应该选择绿地投资,作长期打算。
  对于个中原因,李众敏说:“这是由央企管理层的任期决定的。5年的任期对于长期投资来说太短,在一个任期内,央企管理层只倾向于支持5年内见效的项目。”另外,央企的境外投资、经营行为受个人的影响非常明显,一个领导一种思路。他建议将经营权交给市场来决定,让市场选择最优秀的人才来管理企业。“央企管理层的报酬是有市场竞争力的,完全可以吸引到国内外优秀的人才。”
  在具体管理方式上,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南申指出,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监管政策大多以消除风险为主要规范目标,具有浓厚的事先防范特征。这样的管理方式,虽可在一定程度上过滤风险,但不能满足境外投资企业的要求。“我们应当抛弃‘不出风险’的不切实际幻想,而代之以风险的转移、分担和补偿等成本收益方法,构建投资风险的防范与管控的法律机制。”
   对此,李众敏认为,事前和事后各有风险,前者重在财务和经济风险,后者多为社会和政治风险,两者都要防范。“事前风险要靠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民主的投资决策来解决;而事后风险要靠中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三级机构来协调解决,但目前我们在这方面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协调机制。”
  针对事后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副主任陈少强则建议,建立央企与各政府部门联动的境外投资纠错机制,做到事前防范与事后监管并重。
  “央企的‘走出去’战略与境外风险的监管本身就是矛盾的两面,不能因为重事前防范而将央企管死,失去在境外市场的竞争力。”陈少强说,“应通过纠错机制作为企业内部监管与国资委等部门外部监管的衔接联动,建立及时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损失规模不会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正略钧策咨询公司合伙人崔自力则表示,应在央企内部或国资委层面建立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将境外投资损失准备金作为一项制度化建设,提前预备风险基金,才能应对随时到来的市场环境变化。”
  
  监管“短板”与执行力
  目前,对于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在上个世纪出台,且比较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课题研究,对部分央企境外投资及产权管理状况展开调查。一些地方国资委也积极探讨,研究解决办法,目前山东、河北等地出台了有关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2009年,商务部、发改委等分别对有关境外投资审批和监管的规定作出修正,从总量控制和定向促进的角度提出对境外投资实施监管,成为国企境外投资监管的最新参照。
  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一位接近国资委的人士透露:“这一方面是因为境外监管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监管机制设计的难度,另一方面,各部委就加强央企境外监管究竟由谁牵头、谁承担主要责任仍存在不一致的意见。”
  据记者了解,目前涉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有国资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等几家主要部门,其中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外管局关注境外国资的国际收支平衡,商务部则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发展的引导要求决定境外投资审批等。除此之外,依据央企性质的不同,各种类行业主管部门也可能成为监管央企境外资产的主体。
  “境外国资监管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国资委只是其中的一环,如果无法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则容易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短板效应’,无法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崔自力说。
  但李众敏更看重执行力。他指出,1994年—1997年间,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委的前身)就已经制定了诸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等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尽管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一点,但最根本的是“事后就悄无声息了”。
  为确保国有资产在境外的安全,对亏损进行追责,理所当然。但是,投资风险永远存在,亏损也就在所难免。李众敏认为,关键是要制约腐败行为和非理性投资行为带来的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我们需要三张央企境外机构的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而且,央企应当像中国的大多数金融机构那样,在年报中对境外资产和利润进行单独统计和说明,并且要做得更细。”
  对于腐败行为带来的亏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要进行追责,这毫无疑问。但如何确定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是由非理性投资行为造成的,却是个难题。李众敏建议央企设立由财政部、国资委、主管职能部门委派的人员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两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投资风险委员会,对央企的每一个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委员会的建议。对于委员会建议投资的项目,产生亏损的话,不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而委员会建议不投资的项目,如果管理者坚持投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众敏还认为,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提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央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央企缺乏市场追责能力。央企的董事长应当由政府任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管理层(如总经理)也采取任命的方法,削弱了市场择优的能力。为此,央企要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从人才市场上选拔有能力的人来经营企业,这本身就会大大降低央企经营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
  此外,由于央企的境内和境外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转嫁关系,如果不同时监督,相关措施就可能被架空。因此,监督与追责要境内、境外一盘棋,要综合央企在境内和境外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价。
  李众敏期待新的境外资产监管管理办法能在这些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建立投资风险委员会等约束非理性投资行为的机制,而且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对于监督管理的结果及时公开。更重要的是,不能束之高阁,要定期检查,确保得到实施。”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有意再增设一个与国资委平行的海外投资监管部门,专司海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以协调海外国资监管各方面的利益。对此,李众敏指出,新设立的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两个作用,一是监管作用,二是在风险监管中的协调作用,否则就会形同虚设。
  责任编辑:刘潇潇
  
  三大央企海外亏损事件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海外控股子公司,几年来一直从事期货交易,以规避航油价格风险。
  从2002年3月开始,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开始违规从事高风险的衍生期权交易。至2004年11月29日,估计其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总额大约5.5亿美元。2006年2月21日,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原财务部主任林中山被判入狱两年,并处15万新元罚款。3月21日,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原总裁兼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陈久霖以串谋欺诈德意志银行、从事内部交易等罪名被判四年零三个月监禁及33.5万新元罚款。此外,中航油前董事顾炎飞、董事主席荚长斌及非执行董事李永吉分别被罚款15万、40万、15万新元。
  2007年2月6日,国资委宣布对中航油巨亏事件的处理决定,直接责任人陈久霖被“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负有领导责任的中航油集团总经理荚长斌被责令辞职。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是中信集团旗下香港6家子公司之一。中信泰富在澳大利亚西部经营一个铁矿,为此,公司需要以澳元购买设备和供应品。
  为了减轻外汇波动的风险,从2007年起,中信泰富开始购买澳元的累计外汇期权合约进行对冲。2008年10月20日,中信泰富发布公告称,为了降低西澳大利亚铁矿项目面临的货币风险,公司曾签订若干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当年9月7日以来,中信泰富觉察到合约的潜在风险,终止了部分当时仍生效的杠杆式外汇合约,亏损6.27亿港元。为调控澳元之风险,公司又买卖了一些远期澳元,再亏损1.29亿港元。加上其他一系列交易,截至10月17日,中信泰富已变现的亏损额为8.077亿港元。
  与此同时,中信泰富还有一部分仍生效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截至10月17日,按公允价值计算亏损为147亿港元。两名财务负责人引咎辞职。
  中信泰富147亿港元的亏损是美国次贷危机以来,截至当时港交所中资绩优股公司最大的一宗亏损事件,也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公司因为投资外汇衍生产品产生的最大一单亏损。
  
  2010年10月25日,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发布公告称,中铁建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轻轨项目预计将发生大额亏损,按2010年9月30日的汇率折算,总亏损额预计为41.53亿元。
  公告称,该项目之所以发生亏损,是受实际工程数量比签约时预计工程数量大幅度增加、业主对项目的运能需求较合同规定大幅提升、业主负责的地下管网和征地拆迁严重滞后、业主为增加新功能令部分已完工工程重新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公告表示,公司已经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向业主提交了变更及索赔资料,业主承诺在项目结束后成立专门委员会,商谈相关索赔和补偿问题,但尚未获得业主批准。
  有分析认为,经过索赔,最终整个项目给中铁建造成的实际亏损应当控制在13亿元以内,即最多亏损项目合同金额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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